招投标中的不均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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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均衡报价?引用:
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均衡报价是一种投标技巧,是投标允许的。
但是,不能过分,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会采取措施抑制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
投标人不均衡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实施前期项目的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如基础石方开挖综合单价(包括间接费、风险和利润)为30元/立米,报价时报35元/立米。
合同实施后期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如混凝土项目,而投标总价不变。
多报的5元钱的累计额,作为承包人的流动资金。
从而避免向银行贷款,节省了应交的利息;这种报价技巧对招标人是不利的,等于招标人提前向银行贷款,承包人省的利息,要由招标人交纳。
因此招标人在评标时把此增加的费用加到投标人的报价上去,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计算因素要在招标文件载明)。
如果投标人不均衡报价过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高,因此很可能影响中标。
2、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工程数量不准确时,投标人可利用此缺陷,进行不均衡报价。
如果此项目工程数量明显偏低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高一些。
这样在合同执行时工程量增加后,承包人可获得额外收入;如果项目工程数量明显偏高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
可使投标总价降低,增加中标的机会。
由此减少的报价,加到其他项目中去,而不会造成损失;招标人抑制这种不均衡报价的最好措施,是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数量要核定准确。
3、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划分不细而形成的不均衡报价。
例如某一土方填筑项目有两个土料场,一个料场运距近和高程低,一个料场运距远和高程高。
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分料场只列一项土方填筑时,投标人只能报一个平均价。
当合同前期先用运距近和低料场时,合同执行前期就会从发包人处多结算工程价款。
当然后期会少支付工程价款。
这也对投标人有利;因此有经验的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把此项目,按不同取料场分成两项目,让投标人分别报价,依此抑制不均衡报价。
以上投标人不均衡报价技巧,只能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使用,该法规定不能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也就是说,投标人报价高的不能减,报少的不能加,漏项的费用也不补。
合同执行期完全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结算。
如果招标人违反这条规定,在授标前通过“竞争性谈判”要求改变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就不适用了。
不均衡报价的应对引用:
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投标策略,而对于业主来讲,那是导致低中标、高结算的一种灾难。
笔者就曾经见到过600万的中标项目,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量严重失实,投标企业单价高(但在总价中并不明显),从而造成光土石方就结算到300万的工程。
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不均衡报价可以利用清单报价的量价分离原则,为自己获得更大利润。
不均衡报价在投标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
如:临时工程、土石方工程等。
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2、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
3、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
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
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
4、业主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
如便道(桥)及明确分包的项目。
5、对先期施工可以早收钱款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
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相反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
如:粉刷、油漆、电气等。
6、计日工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
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结算时可多获收入。
7、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
如: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以及便道(桥)等备用单价。
单价宜高些。
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获收入。
8、寻找工程项目划分的缺陷,如部分使用现场搅拌砼部分使用商品砼的工程项目,只报一个平均价,施工时减少商品砼用量。
还有第9种情况最近也经常会碰到,即:单价与合价不符。
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总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从而达到结算高价的目的。
虽然在文件中有单价修订总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有可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忽视了核对,即使审核时发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由于修改总价将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是否需要在公示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而在宣布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修改总价是否可行?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益成熟,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名堂越来越多,招标人也慢慢掌握了一些防范的方法。
如有些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不均衡报价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往往不尽人意,甚至于直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比如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或有权削减多少,或任意选定选比不均衡项目,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等。
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无论是工程类、货物类还是服务类招标,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部分都会写明评标委员会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原则:
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这段规定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也与“……报价低者优先”一样,是评标标准的一处硬伤。
出现单价与合价不符的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由于开标时报价都是公开的,对于商务部分的报价分,所有投标人都可以计算出来,是否需要将其修正通知所有投标人?
2、公示示公示修正后的还是修正前的?
3、签订合同时是否修改总价?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原则是量价分离,调量不调价。
如果出现单价与合价不符而评标委员会在那样短的时间里没有核出,招标人就只能认可了。
核出了调整了,其他投标人当时不知道,但过后会知道,让其中标后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争议发生还怎么解释公平、公正?
所以以单价修正总价也不是万全之策。
在竞争性谈判时往往采用报个最低价后单价也下浮,在澄清时让其认可了单价下浮后,这个问题反而迎刃而解了。
那么招标时是否可行?
一、不均衡报价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核,在什么时候进行审核,审核需要多长时间,审核的基准价是什么。
如果审核结果确实存在不均衡报价的问题,将如何进行处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那么如果投标人拒绝修改投标,中标人将如何产生。
二、单价与合价不符的问题。
单价与合价不符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合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的高价,招标文件做了如下规定:
该条文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核对工作量太大,不能在开标现场马上对报价进行核对。
那么在开标后,如何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是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审核还是只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
审核如发现单价与合价不符时将如何进行处理,由于修改合价将影响中标结果,在宣布中标人后能否修改合价,如不修改合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