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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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师校发[2005]17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校各处级单位,各附属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已经2005年3月21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二○○五年七月四日
关于《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了使我校分配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突显出重要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学校决定对现行《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的特殊津贴部分和《陕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暂行办法》中的岗位设置、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增设校聘重点课程建设二级岗位(关键岗)
在《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细则》(陕师党发[2001]4号附件)的设岗方案中增设校聘重点课程建设二级岗位(关键岗),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如下:
(一)上岗条件
1.基本上岗条件按《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应聘重点课程建设岗并享受二级岗位津贴者,必须具有教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近三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⑵国家级教学名师。
⑶近三年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省级优秀成果奖,且主持有国家级重点(重大)教学研究项目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并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
(二)岗位职责
1.基本岗位职责按《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岗位设置及聘任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应聘重点课程建设岗并享受二级岗位津贴者,除完成重点课程建设岗基本岗位职责外,聘期内还需主持完成一项获省部级奖励的教学成果或主编出版一部全国统编教材,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⑴争取一项国家级重点(重大)教学研究项目或
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⑵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⑶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
奖以上。
⑷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
奖及其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人文社科成果获省部级人文社科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补充部分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关键岗位上岗条件
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位在坚持基本上岗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在部分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岗位上岗必备条件选项中增加下列内容,作为应聘相应岗位的必备条件选项之一:
(一)近三年主持有国家级精品课程,或近三年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经过聘
任程序,可以聘至校聘重点课程建设三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二)近三年主持完成的教学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近三年主持有省级精品课程,或近三年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经过聘任程序,可以聘至校聘重点课程建设四级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三、调整校聘教学科研关键岗位部分岗位职责
(一)应聘重点科研关键岗人员,每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且原岗位职责中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年”调整为“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年(其中课堂讲授或实验教学不少于18学时)”;
(二)应聘学科建设关键岗人员,每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且原岗位职责中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学时/年”调整为“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4学时/年(其中课堂讲授或实验教学不少于36学时)”;
(三)应聘重点课程建设关键岗人员,每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且原岗位职责中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年”调整为“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年(其中课堂讲授或实验教学不少于72学时)”。
四、增设部分特殊津贴项目
(一)获得国家教学名师称号者,在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同时,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在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同时,从当年起,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发放4年。
(三)入选国家千百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人员,在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同时,从入选当年起,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特殊津贴,发放3年。
(四)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在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同时,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凡我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百篇优
秀博士论文奖励者,学校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3万元,获奖研究生为我校在职职工者,学校也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者,学校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1万元,获奖研究生为我校在职职工者,学校也一次性奖励1万元;研究生非我校在职职工,其奖励办法由研究生处另行制定。
五、其它
(一)调整岗位津贴标准和增设基础职务津贴的
有关内容见《陕西师范大学校内分配制度调整实施意见》(陕师校发[2005]4号)。
(二)调整业绩津贴的有关内容见《陕西师范大学业绩津贴分配实施办法(修订稿)》。
(三)本《补充意见》经2005年3月21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其余仍按原文件执行。
(四)本《补充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补充通知
抄送:各位校领导
校长办公室 2005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