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要求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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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 给水设计必须贯彻节约用水,综合利用的设计原则,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9.1.2 车站、区间的各项用水水源均采用城市自来水,不设备用水源。

9.1.3 车站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形成独立的安全可靠供水系统,并应满足各用水点对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的要求。

凡有商业开发的车站,给水、排水和消防系统宜与车站分开独立设置。

9.1.4 车站消防一般由城市给水干管引入进水管,设置倒流防止器;当城市管网压力或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或仅有一路市政引入管时,需设消防水池、消防泵房。

9.1.5 消防用水量按全线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数为一处计。

9.1.6 轨道交通车站内设生产、生活给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并辅以安全可靠的建筑灭火器。

9.1.7 车站内的污水及各类废水,原则上采用分类集中,分别就近接入市政排水系统;接入市政下水道的污、废水其主要水质指标必须符合重庆市和国家现行排水的规定后方可排放。

9.1.8 高架车站屋面雨水按1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车辆基地场地雨水量按4年一遇,其他附属建筑屋面雨水按10年暴雨强度计算。

9.1.9 给排水设备的选型应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环保节能并经过实践运营考验的产品,规格尽可能统一,便于安装和维修。

9.1.10 车站的给排水管和市政给排水管接管位置、管径、检查井位置等,均应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9.2采用的规范标准

9.2.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9.2.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9.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9.2.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9.2.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9.2.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9.2.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CJ3082-1999)

9.2.9《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9.2.10《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89)

9.2.11《给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

9.2.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9.2.1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4-97)

9.2.14《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2008)

9.2.15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

9.2.16重庆市地方标准

9.3系统组成及功能

9.3.1系统组成

给排水及消防主要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其中给水系统由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组成;排水系统由污水系统、废水系统和雨水系统组成;另设有建筑灭火器。

9.3.2系统功能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的功能是:满足车站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及时排除生产、生活污废水、冲洗废水、事故消防水及雨水;另辅以使用简便的灭火器,以迅速可靠地扑灭各类火灾。上述系统的完善设置,可满足轻

轨安全运营的需要。

9.4给水系统及其它灭火设施

给水系统由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组成。

9.4.1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1)给水用途

车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主要是供给站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站台层、站厅层及泵房等处的冲洗用水、空调系统清洗水等。

(2)用水量标准

①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50l/人班,时变化系数为2.5。

②冷却系统补充水按循环水量的2%计。

③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L/m2·次,每次按冲洗1小时计算。

④生产用水量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⑤各附属建筑物用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确定。

⑥不可预见水量按生活、生产总用水量的15%计。

(3)系统布置

车站内生产、生活给水的进水管宜从消防引入管水表井前引出,单独设置水表后进入车站,在站内呈枝状布置,给水干管宜设置在站厅吊顶及高架站台下。

车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尽可能利用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给;当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生产、生活给水泵及调节水池。生产、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应设备用泵。调节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确定。

9.4.2车站消防给水系统

(1)消火栓给水系统

①用水量及水压标准

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车站最不利点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火灾延续时间为2h。

车辆基地各附属建筑用水量及水压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②消防水池、消防泵房

当城市管网压力或水量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或仅有一路市政引入管时,需设消防水池、消防泵房。

消防水池应与消防泵房合建,有效容积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来确定,水泵吸水宜采用自灌式。

消防进水管在设置水表、倒流防止器后进入消防水池。

在消防泵房内设两台主泵,互为备用,并设稳压泵(两台,互为备用)和气压罐。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不超过1.0MPa,出水压力不大于

0.5MPa,如超过该值,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③系统布置

自两台消火栓泵各引出一根出水管并在站厅层吊顶内连通形成横向环网,在站厅层两侧设消火栓箱,两侧呈交错布置,在其两端设竖向连通管到站台层形成竖向环网。高架车站站厅层内的消火栓箱结合装修内嵌式安装,高架车站敞开式站台层,采用固定在站台板上的落地式消火栓箱。单栓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大于30m,双栓布置间距不大于50m。

(2)水泵接合器

在车站出入口等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在其15~40m范围内设置相配套的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的标志。如在上述范围内有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应计入配套消火栓的数量内。

9.4.3区间消防给水系统

区间消防系统一般利用城市市政自来水和室外消火栓对区间火灾实施救援。

若区间无城市市政自来水和室外消火栓,则需沿区间地面敷设消防给水管,每隔120米设室外消火栓,待市政管网实施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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