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_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_张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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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治理日益成为政府、学界及社会高度关注的课题。2015年4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但由于食品的天然外生性,与其有关的诸方社会主体缺乏人际交流和信息往来的实践机缘,严重制约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运行。因此,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注入风险交流和思想联络的机缘,构建能充分尊重各方主体间社会关联和外部影响的食缘关系,成为当前食品安全治理的内在要求[1]。然而,食缘关系各方在现行立法的制度框架下就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时,仍存在一些阻却和困难,影响了食缘关系唤醒各方主体安全自觉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功效发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用制度衡平食缘各方主体的关切、诉求,对保障

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食缘关系与风险交流

(一)食缘关系的内涵

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加剧的现实,学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其制度核心在于“食品安全共同体”内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这也为新《食品安全法》所正式吸收。但实践证明,由于“食品安全共同体”普遍存在情感认同缺乏、相关行动主体协作困难等问题,致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基于此,笔者提出食缘关系的概念,通过构建一个建立在参与者内在需求之上的平等互利平台,供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媒体等与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缘关系

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

张明华

[摘要]建立在人际交流和往来实践机缘基础上的食缘关系是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在要求,

而风险交流是食缘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就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其对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参与、切实增强食缘关系的信仰认同和内生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功效。尽管我国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有的立法基础,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也存在风险交流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获取不对称、救济路径不完善等制度障碍。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可以从健全信息公开、完善公共参与、强化诚信建设、完善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为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风险交流;食缘关系;功效;制度评估;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张明华,南京工业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法学讲师,就职于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南京210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6)02-007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指数和食品安全透明指数研究:基于‘政产学研用’协

同创新视角”(12&ZD2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利益演化和社会信任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估及风险预警研究”(71173103)

)C)DEMIC FORUM

○301201621075

网络出版时间:2016-03-25 14:39:03

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45.1002.C.20160325.1439.032.html

食品安全利益相关方,基于“业缘”“物缘”协商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权利和义务。

食缘关系,从字义理解,也谓因食而缘,即让与食品有关的各方主体因食品而链接在一起,这种链接实属一种缘分。从本质来看,这种缘分理应衍生出一种社会关系,其超越时空的限制,需要关心公益的组织和个人去激发和促进。食缘关系的运行旨在明确源于民众日常消费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边界,通过政府、社会、市场各方的协同运作,激发其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认同和坚守,进而构筑起持续稳定的“食品安全供给网络体系”。

(二)风险交流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风险交流是风险评估或管理人员、企业、消费者、学术界等利益相关方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就风险所涉及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并能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2](P50)。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要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食缘各方基于对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不同信息和人们对风险信息的认知反应进行梳理分析,通过互动互通的过程安排,使食品及其安全信息在食缘各方主体中得以充分共享。

(三)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对保障食缘关系运行的功效

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行为,可以保障食缘关系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就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务实有效的交流,充分发挥风险预警和风险教育的作用,并尽可能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从而为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第一,有助于增强食缘关系运行的参与性和合法性。从食缘关系的运行来看,其倡导公众参与,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通过公民资格的行使和发挥,将食缘关系各方积极整合起来,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形成以对安全共享为目标追求的命运共同体。从风险交流过程来看,风险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过程和相关主体间的相互认可,而通过沟通交流实现风险决策的有效实施也必须建立在广大政策相关者的认同基础上。可见,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不仅为食缘关系各相关主体广泛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应对和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使得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风险应对和决策更具合法性。

第二,有助于提升食缘关系运行的共享性和互动性。社会经验表明,在食品安全灾难面前,人们会因生命或财产遭受威胁,往往会陷入极度恐惧和慌乱之中。从风险的建构来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会在传递扩散过程中其危害性被逐渐放大甚至引发信息内容失真,应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会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从食缘关系运行来看,其以食为媒介,提供了一个综合经济、社会、道德、法律及心理等诸要素的平台,供相关主体进行沟通交流,避免因角色分工、时空隔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共治各方基于缘分,在充分整合各方利益或诉求的基础上,实现居民在更高层次上对食品安全的愿景。因此,以制度规范风险交流行为,打破食缘关系各主体间的“信息阻隔”,实现“共享互动”的食缘,成为化解不同主体利益冲突,宣泄风险焦虑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评估:基于食缘关系的运行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已经具备了制度框架,也为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开展风险交流提供了法制基础。

(一)制度基础: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风险交流的立法保障

对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食缘关系各方主体而言,能够获得准确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至关重要。在我国,公众主要依靠《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获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更是明确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较为重要的内容。随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较为系统地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出台,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及监督责任等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加强政府与公众的风险交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作为风险交流组织者,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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