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讲义(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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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讲义(doc 7页)
第五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运货物保险:掌握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从其英文原意来看,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它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一种习惯叫法。它的承保范围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ICC(A)、ICC(B)、ICC(C)险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保险中运用最广泛的条款,该条款包含了6种险别:
ICC(A)、ICC(B)、ICC(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
责任范围大小:ICC(A)>ICC(B)>ICC(C)
(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11种责任范围):
(1)含义:一般附加险是针对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所设立的险别。
(2)范围: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和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需要注意的是,若投保了基本险别中的一切险时,就不要再投保一般附加险了,因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均包括在“一切险”内。
1、特殊附加险(8种责任范围):
(1)含义:特别附加险又叫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
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2)范围:罢工险;海运战争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卖方利益险。
(三)各种险别的承保范围
险别责任范围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1)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
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
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
跌落海中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遇险的货物采取
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
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在中
途的港口或避难港停靠所引起的卸、装、存仓及
运送货物等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用和救助费
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s)Average,WPA)
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FWRD);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
(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
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
条款等。
二、其他运输保险:熟悉
类别基本险别附加险别
1.
2.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 (D/D):汇款人使用汇票、本票或支票等支付工具,将货款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汇付的性质
汇付属于顺汇性质,因为使用的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资金的流向一致。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因为采用汇付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和何时履行付款义务,完全依靠买方的信用,银行在其间完全是付款人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汇付方式的适用范围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小金额的支付。
二、托收:掌握性质、种类、使用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式。)
托收属于逆汇,因为在托收中,作为结算工具的单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的方向。
(一)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票据的托收。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付货运条的不同,可分为:
①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卖方(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其基本做法是: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取得货运单据,然后将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录取货运单据。(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