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是否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国企混改的配套机制和原则
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1)可行性研究;(2)制定改革计划;(3)执行内部决议程序;(4)执行决策审批程序;(5)进行审核评估;(6)引入民营资本投资者;(7)推进经营机制改革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混改的几种模式中,最基本的混改模式是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这一模式下,主要采取增资扩股、产权转让、新建混改企业、收购股权或出资入股等方式,各方式在操作流程的细节上有所区别。
国有企业混改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1)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国有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充分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步推进的办法。
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充分竞争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适合控股或参股的,应视自身情况而定;那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以国有资本为主;探索适合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2)制定改革计划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从三个方面着手:1.改革实施方案;2.改革工作方案;3.员工安置方案。
(3)执行内部决议程序受混改影响,拟进行混改的企业或其国有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决议;中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真实意见、表决权。
(4)执行决策审批程序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进行审核;其中,因产权转让而导致国家不再对国有资本经营企业拥有控制权的,由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审核。
所以,混改的决策主体除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之外,还可能包括人民政府。
(5)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包括1.清产核资;2.划定范围;3.审计评估等环节,这也是国有企业实施混改的关键环节。
本阶段工作中,将确定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资产总额,从而确定交易价格。
国企混改过程中应注意的会计问题
第9期投资与创业国企混改过程中应注意的会计问题刘宏迪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摘 要:混改向来被认为是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在国企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虽然混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社会资本对国企混合所有制仍然存在疑虑,担心话语权受限而不能享受同等权益。
此外,国有资产面临流失、贬值等隐患,也是影响混改进程的重要因素。
本文分别从清产核资、剥离不良资产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三方面,就国企混改中如何做好会计工作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国企混改;清产核资;不良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一、清查财产,核定资金,确保国企混改有的放矢(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国有企业规模大、部门多,资金结构和利用情况复杂。
通过清查财产、核定资金,可以更加全面和详细的展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具体信息。
这样就可以为国企领导执行战略决策和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另外,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问题,甚至是走一些弯路。
通过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起到“自我诊断”的效果,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存在的“疾病”,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此外,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增强,清产核资也可以揪出那些挪用公共资产的腐败分子,对保障国企资产安全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清产核资应注意的问题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会对国企正常工作和个别部门、人员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在开展工作时也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事项:首先,国企高层管理人员要主动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基层职工认识到清产核资的必要性,进而主动配合上级领导完成相关工作;其次,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能够专业化、透明化的开展,还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
由国企领导直接负责,各部门(资产部、财务部等)的分管领导全程参与,制定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计划,并明确各组员的任务。
再次,对于工作小组提出的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检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企业重组改制文件及其规定
企业重组改制文件及其规定第一部分程序1、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三条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投资者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部分交易价格1、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一)账务清理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 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
监督管理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清产核资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国的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一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意见,下面将对该文档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工作意见的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该工作的背景是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产负债问题和产权归属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核实和清查。
清产核资工作可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意见的主要内容1.工作目标该工作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目标。
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资产负债、股份结构、重要资产等进行核实,并建立清产核资工作的档案;同时要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2.工作程序该工作意见还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工作程序。
其中包括:确定清产核资范围和标准;开展清产核资前的准备工作;对国有企业进行实地查勘和资料审核;对国有企业的重要资产进行评估和鉴定;编制清产核资报告;领导审批和公示。
3.工作要求该工作意见还对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其中包括,保证工作的公正、严谨和准确;加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及时进行报告。
三、工作意见的意义和影响这份工作意见的出台对于国有企业的核实和清查工作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它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规范化经营、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推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工作意见的实施也将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四、工作意见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尽管这份工作意见对于国有企业的清产核算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和规范性并不足够,工作流程可能不够简单优化。
为此,针对这些不足点,可以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加强监管与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国有企业的不合规行为;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清产核算工作薄弱岗位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作职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升清产核算的质量和效率。
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的过程。
它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对清产核资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时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定义务。
3.《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会计准则要求。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1.范围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具体包括:(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2)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6)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2.内容(1)资产核实: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2)负债核实:对企业的各项负债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负债账实相符。
(3)所有者权益核实: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确保所有者权益账实相符。
(4)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全面的盘点、清理、核查和评估,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确认,为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转型提供有力的依据。
下面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面的相关法规的汇总:
1.《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必须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标准》
3.《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4.《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评估办法》
5.《国有企业资产盘点和清理的工作指导意见》
总结起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必须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标准》、《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评估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盘点和清理的工作指导意见》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为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清产核资的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和重组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和健康发展。
国企清产核资制度
基本原则与流程
基本原则
国企清产核资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全面清查、真 实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这些原则确保了清产 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可靠性。
流程概述
清产核资工作一般分为准备阶段、清查阶段、核实阶 段和报告阶段四个步骤。在准备阶段,企业需要制定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在清查阶 段,企业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不漏查 、不重查;在核实阶段,企业需要对清查结果进行核 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报告阶段,企业 需要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国企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04
清产核资的监督与责任
Chapter
内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建立
国企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公正、透 明和准确。
内部审计机构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清产核资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 资产清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工参与与举报制度
鼓励员工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进行举报,保障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债权债务的核实与处理
核实
应对国企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确保债权债 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需要与相关的债权人、债务 人进行核对,并获取必要的确认文件。
处理
根据债权债务的性质期限,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对于短期债权债务,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对于长期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 方式进行处理。在处理债权债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保护国企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偿还的债务,应按照会 计准则进行坏账准备和债务减值处理。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1. 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XXX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法律知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产核资程序及其法律保障
法律知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产核资程序及其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产核资程序及其法律保障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资产清产核资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的实施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改革成效。
下面将从资产清产核资程序和法律保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资产清产核资程序(一)资产清查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时,需要对企业总量、范围、性质、所在地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查,并依据工商、税务、财务部门的报表、账册进行比对和审核。
同时,还要对已经拆分的各个子公司、子企业进行详细的资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核查,以便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新的资产分类。
(二)资产分类将清查出来的资产,依照企业的需求和运营情况进行分类。
例如,对客户附带的机器设备、摆设等等不属于企业正常用途的财产进行淘汰处理。
属于企业正常资产的,还要按照照片编号、类别、规格、现状、批发价、出厂日期、合同价款、取得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资产清单,以便根据情况依法处置。
(三)企业收益核实收益核实就是对各个企业内部的有关账户进行核实。
收益核实的主要目的是确认企业的收益来源。
需要对收入情况进行详细的财务核实,包括固收、现金、股权、工资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并对资产进行现金价值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财政状况。
二、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是一件非常重要的财产。
对于企业的土地使用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新成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备案,并在工商设立合法的部门,以便识别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法院、政府等国家权利机关法院、政府等国家权利机关是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法院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保护,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公共服务。
国有企业混改及混改后上市操作流程及要点
国有企业混改及混改后上市操作流程及要点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2023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o一、国有企业混改操作流程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点击可看大图)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
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程序国企改制通常可按以下两种程序操作,企业可根据出资人的要求进行选择。
第一种操作程序一、确定改制形式二、清产核资(一)清查资产(二)清查债务(三)清查债权(四)清查职工人数三、产权界定四、审计评估(一)审计事务所(二)资产评估事务所(三)土地评估事务所五、制定改制方案(一)基本情况1、自然情况2、资产负债情况3、人员情况(二)改制成本测算1、职工安置费(1)经济补偿金(2)生活补助费2、企业债务(1)金融债务(2)职工债务(3)其他债务3、应付改制费用(1)水电费等(2)欠缴税费等(3)改制发生的费用(三)可筹措的改制成本1、土地、资产变现2、现金3、债权(四)清偿顺序1、职工安置费2、破产清算费3、电费及必须支付的费用4、其他负债(五)具体改制形式1、股东构成2、股份确定3、法人治理结构4、用工5、新企业发展前景(六)征求职工意见六、职工安置方案(一)职工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标准1、在岗职工按属地政策2、下岗职工按并轨政策(二)清偿职工债务办法1、一次性现金支付2、资产抵顶3 、转为股权或债权(三)大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1、差五年退休的按省或属地政策2、 4050人员按属地规定(四)工伤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五)破产职工"余命钱"按省政策规定(六)人员分流办法1、主要由新企业接收2、其余人员发给经济补偿金,领取失业金(七)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八)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七、审核--国企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八、审批1、领导小组形成会议纪要2、国改办批复九、交易登记--产权交易市场1、发布信息2、竞价拍卖或协议转让3、交易登记十、组织实施--出资人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十一、交易签证1、国改办签署意见2、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二、改制后新企业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第二种操作程序一、出资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设计改制方案(一)基本情况1、自然情况2、资产负债情况3、人员情况(二)改制成本测算1、职工安置费(1)经济补偿金(2)生活补助费2、企业债务(1)金融债务(2)职工债务(3)其他债务3、应付改制费用(1)水电费等(2)欠缴税费等(3)改制发生的费用(三)可筹措的改制成本1、土地、资产变现2、现金3、债权(四)清偿顺序1、职工安置费2、破产清算费3、电费及必须支付的费用4、其他负债(五)具体改制形式1、股东构成2、股份确定3、法人治理结构4、用工5、新企业发展前景(六)征求职工意见二、员工转变观念教育三、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改制草案四、清产核资(一)清查资产(二)清查债务(三)清查债权(四)清查职工人数五、产权界定六、审计评估(一)审计事务所(二)资产评估事务所(三)土地评估事务所七、职工安置方案(一)职工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标准1、在岗职工按属地政策2、下岗职工按并轨政策。
国企改制的基本程序
国企改制的基本程序公司法关于国企改制的基本程序●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导读: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
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
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①完善改制方案。
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
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之欧阳术创编
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
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坚决、有序、逐步、安全地退出亦已形成共识,其退出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企业的增量资本由非国有资本介入,变原来国有独资为多元结构,相应减少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的份额(间接退出);二是通过对原国有企业的存量资本进行置换(直接退出)。
本文主要就原国有企业存量资本置换中所遇到的一些财务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
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
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
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
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
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
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
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
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概述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陷入到资产负债矛盾的困境中,这些资产负债矛盾不只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所导致,也由于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信息透明度不足等原因所致。
我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查明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基本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对资产负债矛盾的矫正措施,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企业改革的前提。
二、关于清产核资基本制度1.清产核算基本概念清产核算是指企业为了查明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真实经营状况所进行的一种经济和财务的核算工作。
2.清产核算的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查核清算,保护国有资产,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清产核算工作的主体责任清产核算的工作主体责任应由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门等担任,同时财务、审计、律师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算提供支持。
4.清产核算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内部的所有资产及负债进行核算,查明资产负债状况。
•对企业内部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核算,查明企业在债务方面的情况。
•对企业内部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查核。
5.清产核算的主要程序•筹备阶段:确定清产核算小组,编制清产核算工作计划,明确清产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标准。
•资料收集阶段:收集企业内部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据材料,并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核算审定阶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核算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进行清产核算,并详细说明核算的各个环节。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核算结果,编制清产核算报告,并进行公开披露,提供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其他和措施阶段:依据清产核算报告,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明确企业下一步的经济运行方向和改革措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清产核算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报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想要改制必须建立在清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从中清出不良资产以及核算资产和评估,而注销就是在清算之后实施的登记注销国有企业。
现如今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的发展萌芽,国有企业经济链遭到很大的冲击。
唯有科学管理,制度和改革顺应时代变化或者是应该走在发展的前端才能在国内企业里更好的生存,然而还是有很多企业在面临着改制和注销,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
一、国有企业改制需要进行资产清查(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
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混改是否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案例】近期,有央企三级公司准备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拟引入的民间资本较少,并且企业每年都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结果报送上级单位审查。
为节省混改成本,该企业拟混改前不再进行清产核资,问我们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第一、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可以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防止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改制法规中都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国有企业混改满足条件可以不清产核资的情形。
混改不进行清产核资须满足三个条件:1、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2、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3、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混改前确有必要清产核资的,按程序进行清产核资。
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改文件首次明确“清产核资”不是混改必需程序,而是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混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程序。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
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条第四款:“……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