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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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
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1-1、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2.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的农作物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专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件;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和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产权证明及实景照片;
3. 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
4.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 生产主要农作物组培苗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或审定公告;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2.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016年7月8日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第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3.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

4. 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北海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月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5年11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2013年1月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业发[2013]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食用菌母种内容的;
(二)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 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5. 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北海市农业局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法规科(行政审批办)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3222(法规科)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2. 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桂菌种生经申字()第号申请单位(章)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市××县××路××号
电话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生产、经营地点广西××县种类母种,原种品种名称××××菌种级别一级、二级经营方式自产自销有效区域××县
菌种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注册资本××万元接种室××平方米检验人员××人出菇试验室(场)××平方米技术人员××人生产场地××平方米检验室××平方米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控温培养室××平方米仪器设备锅炉,灭菌锅、显微镜等贮存室××平方米自有品种××××
审核机关意见
同意申报。

审核人(章)xxx
xxxx年xx月xx日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经办人发证日期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
(二)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三)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发布的广告内容
六、申请材料
1. 《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
2. 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
3.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 《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各1份,原件备查);
6.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
7. 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

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

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1.行政审批流程图
1-4、北海市农业局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北海市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1681(植保植检站)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2.申请书示范文本
受理日期
农药广告审查表
广告名称或产品名称
农药生产企业
广告申请单位
审查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填表说明
1、本表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

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者,不予受理;
2、“产品名称”较多时,可以“某某等”表示;
3、广告申请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
4、影视类广告制作文稿,应列出详细的画面(或画面说明)、文字字幕和广告语音;
5、经审查合格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未加盖公章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无效;
6、本表一式五份。

审查机关存档一份。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符合检疫要求的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由自治区、市、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产地检疫证书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申领植物产地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产地检疫申请书》(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得出检疫结果之日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得出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2061681
投诉电话:,206305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产地检疫证书签发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北海市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1681(市植保植检站)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
签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调运检疫证签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1.省间调运的,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2.本自治区内调运的,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申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调运检疫申请书》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2061681
投诉电话:,206305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北海市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1681(市植保植检站)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
检疫要求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的规定,自治区及获授权的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申请人如实填写《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外省调入北海市辖区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及农业植物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跨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3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2061681
投诉电话:,206305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北海市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3211044(政务窗口)2061681(市植保植检站)
监督电话:2063050(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当场办结(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表
2009年10月20日调运单位名称(章)××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市××县××路××号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传真xxxx-xxxxxxx联系人×××
调出单位名称××种子公司地点××省(市、区)××市××

序号品称名称数量(公斤/株)
1 水稻种子××××xxxx公斤
2 柑桔苗××××xxxx株
3
4
5
6
计划调入时间xxxx年xx月计划调入地点××市××县(市、区)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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