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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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作为推进“数据质量年”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银监会制定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良好标准》,力求全面总结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前瞻性的标准和要求,推动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持续、全面提升。一、制定《良好标准》的背景和目的全面、及时和准确的监管统计信息不仅是银监会提升监管有效性也是银行

做好风险管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银监会成立以来对这一问题一直十分重视,2007 年起建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是对银行数据提出全面要求。当前,不论是从夯实银行监管基础角度,还是推动银行精细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角度,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提升数据质量,从根本上要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要从银行基础数据的管理抓起,从组织、制度、系统和流程建设抓起。为此,银监会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良好标准》,为银行持续、全面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供方向和抓手。通过组织银行对照《良好标准》实施评估,帮助其确定需要关注的领域,制定行动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进措施,努力达到《良好标准》的要求。《良好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完善监管功能和模式,实现监管当局和银行的良性互动也是重大探索和创新。一方面,通过自评和监管评价结合的方式,能够调动银行自身的能动性,将监管与银行自身的管理需要结合起来,提高其内生积极性,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起来,充分发挥

统计人员、主监管员和其他监管人员的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良好标准》的主要框架内容数据质量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定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协调。《良好标准》的总体原则是抓“因”促“果”,即从影响数据质量的各环节因素入手,《良好标准》建立良好标准的框架要求,督促银行对照标准不断改进统计工作。涉及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等5 方面要素、15 项原则、61 条具体标准,涵盖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第一项要素是组织机构及人员。包括组织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团队建设4 项原则、15 条具体标准,主要对董事会和高管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以及管理体制、监管统计岗位设置和团队建设方面设定了标准。没有领导和高管的重视,没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团队,数据质量管理必然成为无本之末。第二项要素是制度建设。包括管理制度、7 业务制度2 项原则、条具体标准,主要是对银行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设定了标准,为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提供规范和依据。第三项要素是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这是对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包括基础系统、监管统计系统、数据标准3 项原则、14 条具体标准,对银行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以及监管统计系统在全面覆盖、数据质量控制功能和灵活性方面提出了标准和要求,使数据质量管理的流程能够通过标准的信息化得以物化。第四项要素是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包括日常监控、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3 项原则、

14 条具体标准,内容主要是对银行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提出了标准和要求,从机制方面直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约束和激励。第五项要素是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包括数据报送、分析应用、资料存储3 项原则、11 条具体标准,内容主要是对银行报送环节、分析应用和存储提出了标准和要求,通过分析应用和扩大共享,提高附加值,形成数据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三、《良好标准》的评估要求《良好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 年第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良好标准》中简称“银)行”。评估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进行外部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4 档,分别为符合、大体符合、较不符合和不符合,评级标准及其使用的简要说明如下:符合:完全达到要求,没有明显不足。大体符合:银行没有完全符合条款要求,但总体有效性较好,覆盖了主要方面。评估中发现的一些小问题未对数据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影响,银行具备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达标的能力并且做出了具体安排。较不符合: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和政策程序,但存在较明显缺陷;事实证明,有关政策和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全面执行,由此对数据质量带来实质性影响。“较不符合”与“大体符合”这两个评级之间的“跨度”较大,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有时不太容易,但还是要求评估人员必须通过审慎、客观的评价表达明确的意见。不符合:在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方面没有规章制度,或相关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数据质量。对照每条标准和原则,评

估人员在实施评估时,从三个方面予以确认:第一,在机构范围内有规范的制度性文件或者具有约束性的其他书面材料;第二,这些制度文件得到了全面和实质性地执行;第三,执行达到了预期效果,数据质量能满足监管要求。总之,银行应有足够的相关证据以及合理的逻辑证明表明其确实达到了标准和原则的要求。对原则和标准的评估应该保持基本的一致性。评估中首先从每一条标准的评估入手,根据每一条标准的评估结果,结合该项原则的总体要求,进而得出每一项原则的评估结论。每一条标准并不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达到每条原则下各项标准的数量未必能够代表某一条原则的总体评级情况,评估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四、评估流程及总体安排(一)评估流程。对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按以下流程进行:第一,先由银行对照《良好标准》开展自评,原则上每3 年作为一个周期全面自评估一次。银行根据自评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分阶段实施改进,逐年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第二,主监管员应定期跟踪了解银行开展自评和整改的情况,与银行进行沟通、复核、确认,提出实施外部评估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实施专项现场检查。第三,银监会将组织由统计人员、主监管员和其他相关监管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在银行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法人机构开展外部评估,争取每 3 年要覆盖到全部银行。对于辖内法人机构数量较多,外部评估任务较重的银监局,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工作安排。对银行外部评估的先后顺序可根据银行自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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