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商业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商业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市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商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商业行为。
2. 特点(1)自愿性:商业保险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自愿建立保险关系。
(2)营利性: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实现保险保障和盈利的目的。
(3)专业性:商业保险涉及保险产品设计、风险评估、理赔等环节,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4)风险转移性:商业保险将投保人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投保人因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三、商业保险的法律体系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维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
”2.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基本概念,规范了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3. 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如《保险法实施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
4. 保险合同法律法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的核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
四、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商业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活动。
商业保险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保险合同1. 合同成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期间;(5)保险费;(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有关事项。
3. 合同变更(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合同。
(2)保险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变更内容。
4. 合同解除(1)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3)保险合同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1)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①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②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遭受人身伤害的;③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财产损失的;④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照下列原则:①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②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③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④保险事故发生的地点。
2. 除外责任(1)保险人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③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a.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b. 核辐射、核污染;c. 疫情;d.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者因保险标的本身性质导致的损失;e. 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
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分散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现行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业保险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活动。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责任承担风险进行赔偿。
2. 法律地位商业保险在我国具有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2)商业保险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保险法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3)商业保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合同法对保险合同进行了规范。
三、商业保险合同1. 合同的成立商业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2. 合同的生效商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 合同的内容商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订立合同的日期。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了解。
2. 赔偿(1)赔偿原则保险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
商业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手段,在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迅速,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商业险法律规定,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在我国,保险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险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可以采取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形式。
3.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的名称;(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5)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期限;(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4.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
5.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6.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
四、商业险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1.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勘查、核实。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商业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开展。
(二)风险可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确保保险风险可控。
(三)保障有力:通过保险手段,降低公司风险损失,保障公司利益。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保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划、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三)组织保险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四)监督保险合同履行,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协调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关系。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商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二)及时向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报告保险业务情况。
(三)配合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产品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公司商业保险产品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
(三)具有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
第八条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购买意见。
(三)公司领导审批。
(四)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条保险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商业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在风险防范、经济补偿、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3.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合同的变更(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同意变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变更内容。
5. 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三、保险费1. 保险费的定义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2.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3. 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2)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商业保险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保险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商业保险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多方利益,因此,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商业保险的定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理赔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
商业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
三、商业保险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保险合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基本内容。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人名称、住所;(2)被保险人名称、住所;(3)保险金额;(4)保险期限;(5)保险费;(6)保险责任;(7)保险理赔程序;(8)争议解决方式。
3.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3)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
5.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当事人。
受益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3)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6.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守则
商业保险管理规定守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23日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一、管理权责受(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商业保险规定
商业保险规定商业保险是指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大类。
商业保险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一、保险金额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在一定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根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协商一致,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
二、保险费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也是商业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和对等性的重要体现。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物品的性质、价值、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保险期限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段。
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确定的。
四、保险责任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基础上,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的风险所提供的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五、保险条款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险条款是商业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一般包括保险目的、保险范围、免赔额、理赔程序等内容。
六、保险索赔规定商业保险的保险索赔是指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
保险索赔是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需要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则需要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赔付。
商业保险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
只有依据规定正确合理地进行商业保险的购买和索赔,才能保证商业保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商业险条款管理制度
商业险条款管理制度为规范商业险条款管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商业险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业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在商业险条款管理中的一切行为。
三、商业险条款编写1. 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写商业险条款。
2. 商业保险公司在编写商业险条款时,应当根据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客户诉求,注重条款的简洁明了和易读性,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法律术语过多的文字。
3. 编写商业险条款应当表述清晰、条理分明,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理解和认可,避免一些矛盾、争议的产生。
四、商业险条款审查1. 商业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条款审查部门,负责商业险条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2. 条款审查部门应当由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商业险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
3. 商业保险公司在编写或修改商业险条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材料和经验数据,供专业人员参考。
五、商业险条款管理1. 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商业险条款管理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商业险条款的准确、及时更新。
2. 商业保险公司应建立条款库,对商业险条款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管理,确保各个版本的条款可查可比。
3. 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反馈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商业险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商业险条款宣传1. 商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商业险条款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被保险人充分了解条款内容。
2. 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不得隐瞒、歧视或误导被保险人关于商业险条款的信息。
七、商业险条款诠释1. 商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商业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对保险合同的执行做出正确、公正的诠释。
2. 如商业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或理解偏差,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各方,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酒店商业保险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酒店财产安全和员工利益,提高酒店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范围内所有商业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酒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规范管理,严格监督;3. 合理配置,有效利用;4. 保障有力,降低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酒店成立商业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商业保险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业保险管理小组职责:1. 制定和实施酒店商业保险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商业保险的投保、理赔工作;3. 监督检查商业保险业务的执行情况;4. 收集、整理商业保险相关资料,建立商业保险档案;5. 定期向酒店管理层报告商业保险工作情况。
第六条酒店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商业保险管理小组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按照商业保险管理制度执行投保、理赔等业务;2. 及时向商业保险管理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配合商业保险管理小组开展风险防范和理赔调查工作。
第三章投保管理第七条酒店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确保保险保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投保前,酒店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投保时,酒店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酒店基本信息;2. 投保标的物信息;3. 风险评估报告;4. 保险条款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投保后,酒店应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
第四章理赔管理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酒店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
第十二条理赔过程中,酒店应提供以下资料:1. 保险单;2. 报案记录;3. 事故现场照片;4. 事故调查报告;5. 索赔清单。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及时支付赔款。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商业保险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商业保险业务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学生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学生商业保险管理规定在当今商业社会中,保险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不仅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风险保障,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
学生作为社会的未来,商业保险对于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同样重要。
因此,学生商业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生的发展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为什么需要学生商业保险?在如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可能的风险。
无论是学生的健康安全,还是财务风险,都是需要重视和保障的。
而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帮助学生应对突发事件,减轻他们和家庭的负担。
因此,学生商业保险的制定是必要的。
第二,学生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学生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该包括学生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等。
在健康保险方面,学生可以享受全面的医疗保障,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和意外伤害的抢救等。
在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应该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
在财产保险方面,学生的财产,如手机、电脑等,应该得到保障,减少因物品损失而给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困扰。
第三,学生商业保险的选择学生商业保险的选择应该根据学生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
学校可以提供各种商业保险产品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推荐一些适合学生的保险公司。
学生和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商业保险产品。
同时,学生也应该增强保险知识,了解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第四,学生商业保险的购买方式学生商业保险的购买方式应该简单方便,让学生和家长能够轻松购买和管理保险。
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保险代理人进行购买,同时也可以采取定期组织集中购买的方式,为学生提供便利、优惠的购买渠道。
第五,学生商业保险的费用支付学生通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学生商业保险的费用支付应该灵活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
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减轻学生一次性支付的压力。
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津贴,帮助学生支付保险费用。
第六,学生商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学生商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应该简单高效,让学生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商业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商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因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的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 特点: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非公益;(2)自愿性: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投保;(3)合同性:商业保险是基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明确;(4)专业性: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商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1. 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对商业保险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 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多项部门规章,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
3. 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性法规也对商业保险活动进行了规范,如《北京市保险条例》、《上海市保险条例》等。
4. 行业协会规定:商业保险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自律性规定,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三、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1. 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规定(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名称;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住所。
(2)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申请经营各类商业保险业务,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了解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
(2)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商保管理制度
企业商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保管理行为,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商保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商保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商保事宜的比较合理安排。
第二章商保管理机构第四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运作经费,并由企业高层领导直接推动。
第五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商保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二)负责商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三)协调商保相关事宜,解决纠纷;(四)定期对商保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由一名专职负责人领导,并设立专业人员团队协助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商保方案和费用,并接受员工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商保方案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需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适合的商保方案,明确保险种类、保额、理赔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商保方案应当包括员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多种保障方式,满足员工不同需求。
第十条企业应当启动相关手续,将商保方案定期通知员工,签订商保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商保费用。
第四章商保费用第十一条企业商保费用应当在员工薪资中全额扣减,并按时缴交给商保机构。
第十二条商保费用应当由企业和员工各承担一部分,比例由企业决定,但不得低于最低法定标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核对商保费用,保证金额准确无误,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商保理赔第十四条员工在商保范围内发生损害时,应当及时向企业商保管理机构报案,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商保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员工理赔事宜,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商保机构的沟通和协作,提高理赔效率,减少员工等待时间。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商保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保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调整商保费用,并报告给企业领导。
商业险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市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商业险保险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业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活动。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主体资格要求:(1)保险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条件。
(2)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投保意愿,能够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被保险意愿,能够享受保险利益。
2.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对符合保险条件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附加保险责任:在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特定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 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情况。
(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2)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赔偿1. 赔偿原则(1)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员工、领导以及合作伙伴等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供应的针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受到的风险进行相应赔付的保险产品。
2. 公司指公司的全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组织。
第二章商业保险购买管理第四条购买原则1. 风险评估公司应依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2. 增值服务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公司可以优先选择保险公司供应的增值服务,如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引导等。
3. 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公司应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充分考虑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五条保险期限和续保1. 保险期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服务。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确保保险连续有效。
第六条理赔管理1. 理赔申请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索赔时,公司应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料子。
2. 理赔处理公司应乐观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不得有意虚报、夸大或者隐瞒事故情况。
第七条保费支出管理1. 保险费用预算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公司的报价,合理预算保险费用,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 保费支出公司应定时足额支出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定时支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章商业保险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与记录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商业保险档案,包含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记录、保险费用支出记录等。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资金保障的重要工具。
为了有效管理商业保险业务,减少风险和损失,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制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在购买和管理商业保险时能够合理、科学地进行决策,并对保险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制定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规范运作流程,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潜在风险和损失。
3.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3.1 保险购买流程管理公司应建立明确的保险购买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流程包括风险评估、保险需求分析、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比较、保费谈判、保单签订等。
每个环节都需要有详细的操作指导和相关表格。
3.2 保险购买决策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保险购买决策管理流程,确保每一笔保险购买决策都经过合理的审核和批准。
决策流程包括保险购买决策的申请、审核、决策和执行等环节。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决策记录和审批表格,以备查证。
3.3 保险合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索赔处理等环节。
公司应明确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合同内容的审核标准和保险索赔的流程。
同时应建立保险合同档案,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3.4 保险费用管理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保险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和监督。
制度应包括保险费用预算和核算、报销审批、费用台账管理等内容。
公司应确保保险费用的支出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保险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手段,减少潜在风险和损失。
制度应包括保险风险评估方法、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保险风险,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6 保险业务监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业务监管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公司员工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及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自愿、互助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商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人寿保险:保障员工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时,可获得相应赔偿。
2. 医疗保险:保障员工在患病或受伤时,可获得医疗费用报销。
3.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遭遇意外事故时,可获得相应赔偿。
4. 重疾保险:保障员工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可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
第五条保险范围包括:1.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及合同制员工;2. 员工家属,如配偶、子女等;3.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保险范围。
第三章保险费用与缴纳第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及市场行情确定。
第七条公司每月按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可在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保险管理与理赔第八条公司设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的购买、续保、理赔等工作。
第九条保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续保。
第十条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报告后,应及时审核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二条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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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科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xx年12月23日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发生突发事故时,得以在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并规范相关权责部门作业标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投保范畴
公司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等项目均为公司商业保险投保范畴,因公司经营管理需增补商业保险投保项目,须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意后,交由采购部进行议价投保。
第四条管理权责与流程
一、管理权责受
(一)固定财产保险:固定财产保险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固定资产投保需求;出现固定资产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
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
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
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投保基数及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
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
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需求;公司员工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包含投保人员数量)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物控部指派专员根据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货物运输投保需求;出现货物运输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相关管理人员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由行政部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计划物控部主管须会同采购部主管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该执行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四)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车队队长根据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范围,按年度提出车辆投保需求;公司车辆出现事故时,由行政部公共关系管理员及车队队长应根据相关流程职责进行报保、查勘、理赔等事务的执
行;保险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车队队长协同采购部须对商业保险合作公司就该年度的综合售后服务提报《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报告内应包含下一年度基本项目条款的建议标准,该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商业保险投保价格议标管理过程时的相对参照标准,供执行该商业保险价格的议标。
二、作业物流
(一)投保:公司固定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均由采购部按年度进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由计划部按批次货物运输进行投保。
保
单正(副)本原件将统一由行政部备存,权责管理部门人员如须查看保
单,可向行政部借阅;所有保单均不得以复印形式传阅。
(二)报险:公司固定财产、机动车辆出险时均由行政部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进行跟踪管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由人
力资源部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并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进行
跟踪管理;货物运输出险时由行政部根据计划部填报《安全事故记录表》
内容,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并进行相关跟踪管理。
(三)查勘:根据《安全事故记录表》出险描述,由责任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进安全事故查勘,责任部门应对查勘结果审议,如发现事故查看结果存在异
议,应对保险公司提出复议,以维护公司利益为根本。
查勘结果应详细记
录在《安全事故记录表》,或以附件形式附页记录。
(四)理赔:责任部门应根据安全事故查勘结果,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责任部门须将理赔结果在《安全事故记录表》进行记录,并呈报漳州工厂总经
理批核进行结案;与保险公司发生的理赔款项均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转账回
款,任何个人不得经手现金款项。
(五)资料存档:商业保险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文档均需在所在责任部门备份存档。
第五条价格议标管理
一、商业保险公司资质:采购部对保险公司资质选择,应充分考虑商业保险公司
的商业规模资质及售后口碑为基本条件;不得贪图保费上的价格优势,将小
规模资质商业保险公司列入价格议标考虑对象;原则上应在本地区有开设保
险业务的四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
险)列为价格议标对象,每年度参与议标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少于三家。
二、商业保险基本条款:商业保险基本条款应以公司根本利益为基础,并参照商
业保险投保部门的《年度售后评议报告》中所描述基本项目条款,与商业保
险公司进行价格议标;对超出保险公司格式条款部分,保险公司业务经办人
员应出具书面保函形式,以保障议标时的承诺条款在日常运作管理中得以执
行。
三、商业保险价格返利:商业保险价格因各公司保费系统的差异,在书面统一价
格上高低偏差属于正常现象,保费议价由采购部负责组织后会同各责任部门
出席共同议价,共同出席部门不得少于两个部门;议价过程应着重于实际保
费返利后投保价格的议标,投保返利部分原则上经办人员均不得经手现金形
式返款,如确实须以现金返款应在议标结果报告中说明原因,经漳州工厂总
经理批核同意后执行。
四、议标结果呈报批核:行政部应根据商业保险投保部门的《年度售后评议报
告》、商业保险公司承诺基本条款实际运作管理中执行及商业保险价格返利
等因素,进行议标结果综合考量,汇总相关数据填报《商业保险价格议标
表》并组织各责任部门对议标结果进行复议;根据复议结果漳州工厂总经理
可责令其它部门进行二次议标,最终议标结果需呈报漳州工厂总经理批核同
意后生效执行。
五、保费款项支付:年度固定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机动车辆等商业保险投
保款项,由采购部指派专人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经采购部主管审核后呈报漳
州工厂总经理批核转款支付;货物运输商业保险投保款项,由计划部专员每
月于5日前汇总货运运输投保总额数据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对,货物运输投保
费用于每月20日前经计划部主管审核与行政部主管复核后呈报漳州工厂总
经理批核转款支付。
第六条附表
一、《安全事故记录表》
二、《年度售后评议报告》
三、《商业保险价格议标表》
本管理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下一次修订发布之日止。
安全事故记录表
编号:(以发生日期八位数为编号)
年度售后评议报告日期:
部门主管:报告人:
商业保险价格议标表
□固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期:
批核: 审核: 行政部: 制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