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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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通知各教育办、公办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将{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深财行[1999]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计财办二○○四年十月八日(本通知及相关资料可到http:// 网址下载或查看)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8月3日深财行字[1993]第11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映。

附:《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机关行政任务必需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机构和人员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4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信息化管理、绩效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五)借(贷)款形成的资产;(六)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冀财资[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1〕265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云政办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9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永政〔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201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1日永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2000]32号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中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由我局承担。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联系人名单送我局财务司。

二OOO年二月十一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作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乌海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8日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前款所称其他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单位收入形成的资产,依法罚没的资产,依法依规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依法占有形成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具体管理的体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武政办发〔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9日武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甘肃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超标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调配使用。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鲁政办发[xx]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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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配置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特制定《xxxxx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以下简称XXX)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全资产,结合XXX办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XXX党政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条机关固定资产指上述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及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机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XXXXX;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固定资产的各单位(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机关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为XXX(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机关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授权所辖部门XXXXX具体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二章机关固定资产标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五)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凡符合第五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机关固定资产。

第三章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

第八条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

使用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同
意后,经办人将该表报送党政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购置。

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党政办公室应会同财政局进行认定,
并视情报主管领导或XXXX批准。

固定资产的认定由XXX党政办
公室行政事务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九条购置机关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XXX 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XXX财规〔2017〕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
第十条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以强化其管理。

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
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 到党政办公室进行机关固定资产登记。

登记时由经办人填写《机关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行政事务办公
室确认后,经办人据此到财政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
财政局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党政办应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

第五章机关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机关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

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党政办行政事务办公室进行登记,完成档案的数据变更。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它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的调配,需要调配时,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到党政办办理调配手续。

同时党政办应及时调整机关固定资产档案。

第六章机关固定资产保全
第十五条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亦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使用部门公用的机关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监护责任人,如使用部门未明确专门监护责任人的,即由其部门负责人监护。

第十六条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机关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第十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党政办组织与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到行
政事务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政事务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之后,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监护责任人据此到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

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机关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第十八条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理制度,包括全面清理及分类抽查,清理工作由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机关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党政办出具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党政办审核无误后,到行政事务办公室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八章机关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第二十条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拨出机关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经办人持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党政办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售机关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原部门、实
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

出售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机关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同意报废后,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帐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可进行帐面核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X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
2、XXX市财政局、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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