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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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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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2.1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
《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93号304室;邮政编码:310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附件:《房屋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皖政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关于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白蚁,一种隐藏的威胁白蚁,这种看似无害的小生物,却能在不知不觉中对房屋造成巨大的破坏。

它们隐藏在木质结构之中,一点一点地侵蚀着家园,直到房屋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

作为房屋的守护者,我们必须时刻警惕这种隐藏的威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护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白蚁防治意识白蚁防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我们要提高对白蚁危害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

家庭业主要定期检查房屋木结构,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专业机构报告。

各社区要组织开展白蚁预防知识宣传,让居民了解白蚁的生活习性,掌握有效的预防措施。

落实白蚁防治措施白蚁防治工作需要专业团队的参与和指导。

我们将邀请白蚁防治专家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受白蚁侵害的房屋,需要进行彻底的清除和修复处理。

我们还将在公共区域和新建房屋中应用预防性的化学药剂,切断白蚁的生存环境,阻止其进一步蔓延。

强化白蚁防治责任白蚁防治工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和广大居民的通力合作。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白蚁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专业机构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确保防治效果。

而广大居民则要主动配合,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共享安全与和谐。

持续开展白蚁防治白蚁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推进。

我们将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白蚁隐患。

我们还将不断优化防治措施,引进先进的治理技术,提升白蚁防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让我们携手共建绿色、安全、美好的居住环境,共享安康幸福的生活。

白蚁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和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

让我们一起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白蚁防控基础,共同维护人居环境的安全与和谐。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示范项目后续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审计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示范项目后续管
政 策 法 规
安徽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 、 财政厅 、 环境保护厅 、 审计厅文件
建房[0 ]6号 21 6 2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我 省 白蚁 防治 示 范 项 目 后续管理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各 市房地产管理局 、 财政局 、 环保局 、 审计局 ,
蚌 埠 、 湖 、 鞍 山 、 陵市 住 房 城 乡建 委 : 芜 马 铜 “ 国 白蚁 防治 氯 丹 灭 蚁 灵 替代 示 范 项 中 目” 以下 简 称 “ 范 项 目” 自 20 ( 示 ) 07年 4月 在
城 市 害 虫 防治
范项 目的应 用效果 。二是 要强化信息化管理
工作 。全 省 各 白蚁 防治 单 位 自 2 1 02年 1月 1 日起 , 结 合 示 范 项 目框 架 下 开 发 的《 徽 省 要 安 ( ) 级 房 地 产 主管 部 门应 做 好 示 范 项 三 各 目后 续 管 理 工 作 的组 织 和 监 督 ,督 促 建 设 单 位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物 业 管 理 单 位 配 合 白 蚁 防治 单 位 做 好 监 测 控 制 装 置 的后 续 检查 与 维 护 ,并 对 示 范 项 目不 定 期 地 组 织 开展 相 关 监 督 检 查 , 绝后 期 检查 与维 护 流 于 形 式 。 杜 要 结 合 示 范 项 目的应 用 成 果 , 真 总 结 , 强 科 认 加 研 , 重 培 训 , 索 出 适 合 我 省 实 际 的 监 测 控 注 探 制技 术 应 用 经 验 ,全 面 提 升 白蚁 防 治 科 学 技 术水 平 。 ( ) 级 财政 、 四 各 审计 部 门要 与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加 强 协 调 配 合 ,确 保 各 示 范 项 目实 施
障, 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 安全使用 。在项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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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从按省物价局 、 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
防费用 中提取 2 %包 治 基金 , 人 房地 产 行政 0 存
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蚁害 调查情况 , 并逐级上报。各级森林病虫 害防治 检疫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调查数据 , 定期发布本 辖区林木 白蚁短 、 中期趋势预报。 发现严重蚁害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 应 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由森林病虫害
城市 害虫 防治
关 于切 实加 强我 省 白蚁 防治 管 理 工作 的通 知
闽建房Eo7 1 2o ]9号
各设 区市建设局 、 房管局 、 水利局、 林业局 、 文化
( 文化与 出版 、 文物 ) : 局 为切 实加 强 白蚁 防治 管 理 , 护群 众 生 命 维

强化房屋建筑 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 有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 , 建 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 同 ( 同示范文本 由各设 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合
门制定 ) 白蚁 预 防合 同 中应 按 规 定 载 明 防治 。
财产安全 , 减少社会资源损失 , 根据建设部《 城
市房屋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及相关部 门的规定 ,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请认真遵照执行。
提高认识 。 明确责任 我省地处东南 沿海 , 气候温 暖, 雨量充沛 ,
安 全 。做 好 白蚁 防治工作 , 制 白蚁 危 害 , 障 控 保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Φ牡髡?br>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 民政府公报>2 1 年第 2 号 01 4
弃物处理工作 ,防止药剂 中毒事故 和药剂 污染环境 。 第十三条 白蚁 防治 单 位 应 当按 照 省人 民政府价格 、财政 行政 主管部 门规定 的收费对 象和 收费标 准 收取 白蚁 防治费 。
操作程序进行 防治或者在 白蚁防治施工 中
的白蚁预防合 同或者其他 已实施 白蚁 预防 处理 的证 明文件 ,提供 的住 宅质量保证 书 中应 当包括 白蚁预 防质量保证 的内容 。
第十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定 ,有 下 列行为之一 的 ,由市 、县人 民政府房 地产
第十七 条 国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 在城 市房 屋 白蚁 防治 管 理工 作 中,有 滥用 职 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情形 的 ,依 照国 务 院 《 政 机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的规 行 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年工作 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为基础 ,综合省
依据 《 安徽 省人 民政府关 于印发各市 政府 和省政 府各 部 门各直 属 机 构 2 1 年 01 工作 目 任 务 的通 知》 ( 标 皖政 秘 [ 0 1 21]
20号 ) 下 达 的 目标 任 务 和 有 关 文 件 规 3
定 ,予以考 核 。原 地级巢湖市 2 1 、2 1 0 0 0 1 年各项 指标 ,按新 调 整 区划 分 解 到合 肥 、 马鞍山、芜湖市 。
第十六条 白蚁 防治 单位 违 反本 办 法从事 白蚁 防治工作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造成重大质量
新建商 品房 的建设项 目,房地产 开发
企业在销售 时 ,应 当向购 房人 出具该项 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建房字第166号文发布)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白蚁危害面广,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近年来,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做好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极大。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吉林、黑龙江省(区)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

二、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三、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托白蚁预防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设在杭州市)监督和技术指导。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

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开发区,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此类项目,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

关于发布“安徽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安徽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安徽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定额”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害虫防治》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房屋白蚁
防治工程造价,加强白蚁防治经费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我厅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3页(P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初探 [J], 蔡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与房屋安全 [J], 郑院玲;王胜;刘其华
4.刍议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J], 吴涌飚
5.刍议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J], 吴涌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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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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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通

皖政办〔2011〕84号2012年1月1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
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白蚁灭治。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
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白蚁灭治,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白蚁灭治合同。

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灭治范围、灭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灭治。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当规范、齐全。

对在包治期限内白
蚁防治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白蚁防治药剂,建立健全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药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剂中毒事故和药剂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白蚁防治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
量保证内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二)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或者在白蚁防治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药剂;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或者对白蚁防治单位检查和灭治工作拒不配合。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城市园林等白蚁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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