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婚姻的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4讲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效力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前者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因婚姻引起的其它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一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示范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一)案情介绍
•小说家顾某(男)在婚前一直寂寂无名,1995年1月顾某与周某结婚。
1995年5月因顾某的作品在一次比赛中获了大奖而使顾某声名鹊起,顾某遂将以往完成的部分著作向各出版社投稿,结果均被采用,共获得稿酬8万元。顾某想把这笔钱全部用于再创作,周某却认为应拿出一部分用于家里的房屋装修,两人意见不一。顾某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用婚前完成的作品换来的,应归自己个人所有,怎么用这笔钱应自己一个人说了算,而周某却认为这笔钱是在婚后取得的,自己为顾某出书也尽了力,这笔钱应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应协商决定如何使用。•请问:婚前完成作品,婚后发表所得收入是否属著作权人个人所有,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如果作品完成于婚前,而实际收益的取得于婚后,则应将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顾某尽管在婚前完成了作品,但该部分作品的发表及收益的取得却在婚后,故8万元的稿酬应属顾某与周某共有,两人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决定该笔钱的使用。
•视频:刚结婚丈夫中500万,妻子是否有份?
讨论题
•1.夫妻可协议在自己姓名前冠以对方的姓氏吗?
•2.妻子限制丈夫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
•3.妻子阻挠丈夫出国是否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
•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否请求法院追究民事责任?
•5.女方可否单方决定生育子女?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实际上就是夫权主义的别名。
(2)夫妻别体主义,即夫妻之间有独立的人格,各有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平等。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关系的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姓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姓氏是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夫妻有姓氏被作为婚姻的效力之一,主要是基于姓氏有传统习惯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旧中国,婚姻多实行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宗,跟夫姓,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50年、80年的婚姻法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配偶知情权——
•是指配偶基于特定的夫妻身份对对方涉及夫妻共同生活内容的某些信息有知晓的权利。当然知情权的行使不得妨碍隐私权。
•我国50,80及01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此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的是夫妻的日常家事决定权,但也间接承认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四、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抚养义务和夫妻继承权三个方面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务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多采“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
近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几种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与约定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
2、按夫妻财产制内容划分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由于对妻不利,现很少有国家采用。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