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考勤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学教师考勤制度
一、公假
1、婚假。教师本人符合法定年龄婚假为一周;凡晚婚男方年龄在25岁以上,
女方年龄在23岁以上,婚假为15天。教师子女婚嫁,准予教师请假一周。
(连续计假)
2、丧假。凡亲生父母过世,丧假为7天;凡爷爷奶奶过世,丧假为3天;凡
配偶父母过世,假期为3天。(连续计假)
3、产假。女教师产假一般为3个月,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果属于晚婚(23
岁以上结婚)生育第一胎,另加15天;如果生育第一胎,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加45天。如果男教师妻子生育,可准予请假一周,作为护理假。
(连续计假)
4、因公负伤住院假(视伤情而定)。
5、公差。
二、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在一天以内,由负责当天考勤记载的校委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一天,
由校长审批;请假在 30天以上,报请中心校领导审批。
2、教师在工作例会、校内集体加班时请假,由校长室或主持会议领导审批。
三、登记及考勤项目
1、公假、事假、病假、旷工、旷课、例会及其他集体活动。
2、从开学第一天起计假,含集体加班、考试、阅卷等。
3、双休日、节假日集体加班,对参与教师每天补助20元。晚间学校召开会议或举行其他集体活动,对参与教师每次补助20元。
四、考勤细则与奖惩制度
1、上午第1-3节及下午第1-2节为教师坐班时间,上午第一节及下午第一节上
课铃响后15分钟以内为教师签到时间,响铃后15 -30分钟签到的为迟到,响铃后30分以上签到的为旷办。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5元,旷办每节罚款10元;上课迟到(上课铃响后5-10分钟)每次罚款10元;误课(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上课接打私人电话、上课会见私人来客、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擅自随意离开课堂2分钟以上等现象均为误课)一节罚款20元;旷课一节罚款30元;自行调换课而发生误课或旷课现象的,一概由课程表上所安排
的任课教师负责;
2、因病因事不参加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必须向校长室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请
假,请假者请假一次按半天假对待,未请假或请假未批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半天(即2.5节课)对待。
3、安排集体加班过程中,教师缺勤、迟到或早退,一律按上班时间缺勤、迟到或早退一样对待。在周一至周五期间,严禁教职工在校园内参与玩扑克、麻将等活动,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领导陪客等特殊情况除外)。
4、除产假之外,公假期间教师所带课程一律由本人自行调好课,并将调课情况
上交一份给教务处存档。由学校安排代课的,扣除本人课时费给予代课教师,另外学校按每课时5元的标准给予代课教师补助。
5、除公假情况外,每月允许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天,出现超假现象的,按绩
效“考勤奖”中的条例实行。
6、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在5天以内,教师所带课程由本人自行调好课,并将调
课情况上交一份给教务处存档。由学校安排代课的,扣除本人课时费,并按每节5元的标准另行扣款,所扣课时费及另行扣款项都给予代课教师。
7、教师因事或因病连续请假在5天以上的,严禁教师自行换课或请他人代课,
一律由学校安排教师代课。若因事请假的,扣除本人课时费,并按每节10元的标准另行扣款,所扣课时费及另行扣款项都给予代课教师;若因病请假的,对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者,只扣除本人课时费,对持乡镇医院病休证明的,在扣除本人课时费外,并按每节5元的标准另行扣款,所扣课时费及另行扣款项都给予代课教师。
8、教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迅速返校,超假而且没有经过校长室批准续假的按
旷办旷课对待。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请假,未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而擅离学校的,按旷办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心校或县教育局,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9、教师请假期间自行调课的,不允许出现同一个教师同时上几个班课的现象(包
括早晚自习),如有违犯,一概按旷课处理。
10、对老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上)考勤特制订如下条例:
(1)可以不签到,有课上课,无课可以在自己房间办公;
(2)周一至周五期间,不得参与玩牌、打麻将等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学校将从重处理;
(3)要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学校有特殊事情必须随叫随到,因为不接电话或手机关机等原因未参加学校通知的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一律按旷课半天(即2.5节课)论处;
(4)年终在绩效方案的“考勤奖”中每人扣除100元作为其他教师的考勤奖(由校委会根据全年考勤记载评出若干名考勤表现优秀教师予以奖励);
(5)除考勤外,老教师在其他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考评都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
11、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若出现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情况,则由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