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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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吕斌

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

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

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本年度中国

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

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这已是

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

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

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在2016

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

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

个人财产的界限。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

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

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

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

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

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

乐观。

“对于数据增长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应该根据具体的犯

罪类型来分析。”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

仲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仲民认为,就民营企业家犯罪而言,主要涉及三类: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及腐败类犯罪。其中,近几年融资类犯罪数量的增幅一

直处于前列。

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压力,在制度

性融资受阻后,往往会将融资需求转向民间的非制度性融资,由此

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名;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移动终端的信

息共享、专家学者的专题性研究等多层面措施的深入和推进,使民

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可检索范围扩大,由此也会导致统计数据

的增长。

“显然,前者是企业家生存环境方面的原因,后者是信息公开和舆论

关注方面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企业家涉案数量的

增长,并不完全意味着犯罪的绝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统

计的范围扩大而导致犯罪‘黑数’减少。”李仲民认为。

“国家近些年来对于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企业家犯罪的查处,我觉

得某种意义上也是个同向关系。”一名刑事司法专家亦在接受法治周

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

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

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例没有那么多,是因为很多案件没有报道,信息不流通。而如今,这一现状已大为改观。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

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

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

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如省

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

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但值得注意

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

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

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

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李仲民表示。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

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

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

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党的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

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同时,刑法修

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

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李仲民同时认为,从现有披露的国有企业高管典型案例来看,纪委

和国资委的监管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部门,作用相对较弱。而一些企业存在“总经理负责制”变成“总经理决定制”的现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的作用有限,增加了国企高

管滥用职权的风险。

“过分放纵的权力和贪婪的欲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

制约的因素,而规制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约权力。”李仲民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

认为,反腐体系由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目前的反腐措施已经不算少,但措施有,规定得却不能说完善,任

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与时俱进。

“所有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

好本职工作,既不能玩忽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自己谋利,亦不能为他人谋利。很多制度我们是有的,只是没有落到实处。”上

述刑事司法专家亦表示,这需要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此外,

制度出台之后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

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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