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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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和研究这一现象,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下面是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报告。

1.背景介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家有着丰厚的利润和权力,但也存在一些企业家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的现象。

企业家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规则和经济秩序。

2.常见类型分析:(1)贪污受贿:一些企业家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赂,甚至挪用资金,严重损害了企业经济利益和员工权益。

(2)偷税漏税:企业家为逃避税款缴纳,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

(3)违法经营:一些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手段,如虚假宣传、垄断行业等,使市场无序,影响消费者权益。

(4)内幕交易:企业家利用其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操作,牟取非法利益。

3.犯罪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家面临巨大的供应链压力、市场竞争等,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

(2)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对企业家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家对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恐惧感,从而鼓励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3)道德缺失:一些企业家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只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4)从业经验:一些企业家在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资源和人脉关系,利用这些优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对策建议:(1)加强监管:完善企业家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企业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企业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家行为规范。

(4)强化内部监管: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和遏制企业家犯罪行为。

通过对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

只有加大法制力度,加强监管,加强企业家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企业家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_杜晓

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_杜晓

法制日报/2013年/1月/21日/第001版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学界泰斗会聚一堂研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记者杜晓本报北京1月20日讯记者杜晓《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今日在京召开,会上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2012年有245名企业负责人或高管落马。

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联合成立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在会上发布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同时,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犯罪学界泰斗王牧教授,赵秉志、卢建平、张远煌、宋英辉、王大为等权威专家会聚一堂,围绕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和刑事法律风险等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在《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中,排在首位的是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刘济源,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齐鲁银行案”主犯,于2012年12月25日开庭受审。

起诉书称,刘济源以支付高额利息、好处费等方式,引诱企业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而后采用虚假质押手段,以骗贷的方法从银行诈骗巨额资金。

起诉书指控其20项涉嫌犯罪事实,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达40亿元,最少也有1000万元。

刘济源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卷宗数量之多,在中国司法史上罕见。

该案还引出了系列“反腐副产品”,一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高管以及政府官员在该案查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认为,齐鲁银行案涉案金额之大,涉案官员之多,在金融诈骗类案件中十分罕见,该案折射出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及大型国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

另外,吴英集资诈骗案、大连实德集团总裁徐明涉嫌行贿案以及陈奕标、郭传志、聂磊高宏震、高乃则、林春平、李淑琴等罪案入选。

涉及国企犯罪的主要是贪污、挪用、受贿等罪名。

排在十大案例之首的是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宋文代被媒体称为“黄金大盗”,法院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

2023企业家犯罪报告引言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以创新、创业为基础,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长。

然而,有一小部分企业家却选择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报告将对2023年企业家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犯罪类型及案例分析1. 财务犯罪案例1:虚假财务报表在2023年,虚假财务报表成为了企业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

许多企业家为了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通常会通过夸大收入、隐藏债务、漏报损失等手段,虚构财务数据来欺骗投资者、股东和监管机构。

案例2:内部控制缺失另一个常见的财务犯罪问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缺失。

一些企业家会通过篡改财务数据、操纵股价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并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

2. 腐败行为案例3:行贿受贿在商业环境中,行贿受贿是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

企业家为了获得合同、政府支持或其他资源,可能会通过行贿手段来满足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4:侵占公款另一种常见的腐败行为是企业家侵占公款。

一些企业家滥用职权,将企业的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或者虚构虚假支出来获取非法收入。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还损害了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5:盗窃商业机密知识产权侵权是企业犯罪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企业家通过盗窃商业机密、侵犯专利权、抄袭产品等方式,窃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生态系统。

影响及应对措施企业家犯罪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企业家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措施: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企业犯罪的打击中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总结汇报
徐翔团伙案件是中国金融界的一桩重大刑事案件,此案涉及到一系列金融诈骗行为。

徐翔作为案件的主犯,率领一众成员以虚构项目、制造市场炒作等手法,通过欺骗、操纵股价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首先,徐翔团伙案件的背景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不健全和监管层出不穷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徐翔和他的团伙得以借助市场漏洞和监管缺失实施违法行为。

他们利用虚假信息炒作股票,通过收购股票控制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屡次获得非法利益。

其次,徐翔团伙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样且巧妙。

他们从项目模式的虚构、市场营销手法的渲染,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一系列针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欺骗手段都得到了运用。

他们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炒作股价、制造市场恐慌等手段,达到违法获取利益的目的。

此外,徐翔团伙案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徐翔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了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化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对于徐翔团伙案件,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破案经验和技术手段,成功侦破了案件,并将徐翔等主要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以上是对徐翔团伙案件的简要总结汇报,此案的发生一方面揭示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不足和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应对类似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触犯法律的舆情案例(3篇)

触犯法律的舆情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企业高管却放松了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触犯了法律,损害了企业形象。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受贿事件为例,分析其舆情传播过程、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事件经过1. 案件曝光2020年5月,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受贿案件被媒体曝光。

据调查,该高管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巨大。

2. 舆情发酵事件曝光后,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网友们纷纷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发表评论,对涉案高管的行为表示愤慨,并对企业诚信、行业风气等问题展开讨论。

3. 企业回应在舆论压力下,该企业于事件发生后不久发布声明,表示对高管涉嫌受贿事件高度重视,已将其停职接受调查。

同时,企业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加强对内部管理的监督。

4.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涉案高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涉案金额被追缴。

企业内部也进行了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舆情传播过程及影响1. 舆情传播过程(1)事件曝光:媒体报道成为舆情传播的起点。

(2)公众关注:网友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发表评论,关注事件进展。

(3)企业回应:企业发布声明,回应公众关切。

(4)调查结果:涉案高管被依法处理,企业内部整改。

2. 舆情影响(1)企业形象受损:事件曝光后,该企业品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消费者信心下降。

(2)行业风气影响:事件引发公众对行业诚信、企业管理的质疑,对行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

(3)法律震慑:事件的处理结果对其他企业高管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积极回应:面对舆论压力,企业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公开信息,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

企业家犯罪报告刘志军案凸显官商勾.doc

企业家犯罪报告刘志军案凸显官商勾.doc

企业家犯罪报告:刘志军案凸显官商勾结现象严重-;; 去年年底,陕籍律师王荣利发布了《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聚焦23名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官员。

不到一个月,王荣利再次推出另一份犯罪报告,关注落马的企业家。

117例国企高管和233例民企老板在2013年度犯事,几乎相当于每天曝出一起大案。

; 这分别是他自2009年至今编制的第五份和第六份年度反腐败报告。

对比两份报告,会发现许多落马官员与落马企业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耐人寻味。

; 被誉为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第一人的陕籍律师王荣利,再次推出《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

; 与历年来相关报告不同的是,王荣利将其与此前推出的《2013年度反腐败打老虎案例分析报告》(本报2013年12月24日报道)对比来看,发现许多副省部级以上的落马高官,与落马企业家联系紧密。

; 涉案国企高管人均贪腐1935万; 与往年一样,这份报告的相关信息全部来源于官方及新华社等媒体的公开报道。

此外,该报告由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牵头申报,被正式列为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培育项目,项目组别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王荣利被聘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 持续一年的跟踪观察与素材积累,王荣利统计的涉嫌企业家刑事犯罪或涉及企业家法律风险的案例资料约120万字,最终分析报告有三万余字。

2013年度涉及企业家犯罪案例为350例,其中国企高管涉案117例、民企老板涉案233例。

相当于平均每天发案一起!; 在117例国企高管涉案案件中,除了自杀等5例外,其余112例均构成或涉嫌刑事犯罪,分别处于组织调查或立案调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一审、二审阶段,部分案例已结案。

112例案例中,已经明确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67件,占案例的近六成,其中仅4例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行,63例均属于经济犯罪,占到94%。

其中,已确定犯罪的罪名多达80个(次);受贿罪最多,30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次之,分别为13例和11例。

国企犯罪案例分析

国企犯罪案例分析

前不久一则关于法院发还刑事被告人犯罪赃款赃物的新闻报道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一名具有硕士学历的国有企业公司经理在经济活动中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被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同时,法院依法扣押和查封了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将其发还给被告人所在单位。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发还的赃款赃物中还有一辆红色的奔驰小跑车。

这辆红色奔驰小跑车引出的案子就是2003年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资产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叫陈炜。

今年40岁的陈炜真可谓是年富力强,大学毕业后来到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因表现突出,年纪轻轻即被提拔到领导工作岗位,从1994年11月起开始担任该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上海注册了国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后,陈炜又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陈炜在两个国有单位中一直从事证券经营。

陈炜在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建对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经理期间,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进行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从国有企业股票账户中,总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20余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1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案发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缴陈炜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20余万元,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和一辆为其妻子购买的红色奔驰小跑车以及部分股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诽谤、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为例,分析媒体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案件概述: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具有较高的网络知名度,经常受到粉丝的追捧。

2018年,原告甲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揭秘娱乐圈潜规则》的文章,文中涉及多名娱乐圈人士,称其涉及不正当关系。

随后,原告甲的微博账号被大量网友质疑真实性,并引发了一场网络风波。

被告乙,某娱乐公司,旗下拥有多名娱乐圈艺人。

被告乙认为,原告甲的文章严重侵犯了其旗下艺人的名誉权,遂将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犯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判决原告甲及文章发布平台赔偿被告乙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

2.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博主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本案中,原告甲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被告乙旗下艺人进行恶意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

2. 网络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作为网络博主,在其微博上发表的诽谤言论,侵害了被告乙旗下艺人的名誉权。

3. 证据认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最终认定,原告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故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体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加强自律:媒体从业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摘要本报告基于对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深入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原因、类型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本报告旨在提供对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的全面了解,并探讨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1. 引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企业家阶层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然而,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发生频率和规模呈现出上升趋势。

这不仅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威胁,也对全球商业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2. 犯罪行为的原因中国企业家犯罪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贪婪和权力欲望中国企业家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涌现出来,其中一些个体贪婪和权力欲望过大,试图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取更多的财富或控制权。

2.2 政治与商业关系交织中国的政治与商业关系紧密相连,企业家往往需要依赖政府资源和支持来获得商业机会。

然而,这种紧密联系也为企业家滥用权力和从事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2.3 监管不健全中国的监管环境仍然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这让一些企业家有机可乘。

缺乏有效监管,使得企业家可以依靠恶意行为来获得利益。

3. 犯罪类型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中国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以行贿或受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3.2 金融诈骗金融诈骗在近年来逐渐增多,涉及范围从个体投资者到大型金融机构。

企业家通过制造虚假信息和操纵市场来获得非法利益。

3.3 商业欺诈商业欺诈是企业家犯罪的另一类常见类型。

他们通过虚假宣传、偷税漏税、财务造假等手段来欺骗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3.4 涉黑涉恶犯罪一些企业家涉及黑社会和恶势力犯罪,在经济活动中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

4. 犯罪的影响中国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经济损失企业家犯罪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容忽视。

虚假宣传、财务造假等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商业环境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褚时健案例法律分析(3篇)

褚时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褚时健,一位从贫困中崛起,历经风雨,最终成为我国烟草行业领军人物的企业家。

然而,在2012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褚时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涉及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

二、褚时健案件背景褚时健,1938年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是我国烟草行业著名企业家。

他曾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为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2001年,褚时健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有关部门调查,后于2012年被逮捕。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涉嫌构成贪污罪。

2.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褚时健作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3. 证据问题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实褚时健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财务凭证、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褚时健案件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判决结果经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褚时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五、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褚时健案件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

刘强东法律案例(3篇)

刘强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8月,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涉嫌性侵事件被曝光,随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包括性侵指控、名誉权侵犯、商业信誉受损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强东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8年8月31日,刘强东被明尼苏达大学警方带走调查。

随后,一位名为Kathleen McKee的女子向警方报案,指控刘强东在8月30日晚间对其进行性侵。

事件发生后,京东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刘强东在美国商务活动期间遭遇不实指控,并表示将积极应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明尼苏达大学警方表示,由于缺乏足够证据,决定不对刘强东提起性侵指控。

此后,Kathleen McKee和刘强东均表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案件得以暂时告一段落。

三、法律分析1. 性侵指控根据美国法律,性侵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重刑。

在本案中,Kathleen McKee指控刘强东性侵,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找到充分证据,最终决定不对刘强东提起性侵指控。

这表明,在性侵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荣誉、声誉、尊严等。

在本案中,Kathleen McKee的指控对刘强东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然而,由于警方未对刘强东提起性侵指控,Kathleen McKee的行为可能涉嫌名誉权侵犯。

在我国,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 商业信誉受损刘强东作为京东集团创始人,其个人形象与公司形象紧密相连。

在性侵事件曝光后,京东股价应声下跌,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这表明,个人行为对商业信誉具有重要影响。

在此背景下,刘强东需要采取措施维护个人和公司的声誉。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性侵案件需要充分证据支持,否则可能导致被指控者遭受名誉损害。

2. 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3. 个人行为对商业信誉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家应注重个人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家团体逐渐壮大,并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中国企业家也卷入了各类犯罪活动中,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本报告将就中国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策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现状分析1.日益增多的企业家犯罪案例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呈上升趋势。

据公开报道,一些企业家在虚假宣传、违法建筑、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方面涉及犯罪活动,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巨额财产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声誉。

2.原因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首先,一些企业家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只追求私利和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其次,竞争压力和市场环境不良也给了企业家一定的借口。

同时,监管不力和治理不善也给了企业家犯罪以可乘之机。

最后,一些企业家对法律系统有误解或不了解,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对策建议1.加强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家的法规建设和监管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严肃查处,构建健全的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

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减少企业家的犯罪空间。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通过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行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规范行业发展,加强道德教育,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4.增加制度约束和企业内部监管企业应增加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企业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

对于高风险行业和高风险企业,要加强监管,提高制度约束,防范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中国政府和企业界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抵制和打击国际金融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际社会的经济安全与稳定。

法律上看陈昱霖案件(3篇)

法律上看陈昱霖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昱霖案件,是指中国知名企业家周某与女子陈昱霖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该案件于2018年12月被媒体曝光,引起了广泛关注。

陈昱霖在周某公司任职期间,与周某发生了感情关系,后因感情纠纷,陈昱霖要求周某支付巨额分手费。

周某拒绝支付,陈昱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周某涉嫌敲诈勒索。

随后,周某以诽谤罪将陈昱霖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陈昱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2. 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3. 法律在处理感情纠纷中的适用原则。

三、法律分析1. 陈昱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陈昱霖要求周某支付巨额分手费,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周某的财物,且在要求支付分手费的过程中,对周某进行了威胁和要挟。

因此,陈昱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周某在起诉陈昱霖的过程中,捏造了陈昱霖敲诈勒索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周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诽谤罪。

因为周某的行为并非捏造事实,而是基于陈昱霖的报案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对陈昱霖的行为进行了指控。

虽然周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陈昱霖的名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3. 法律在处理感情纠纷中的适用原则在处理感情纠纷案件时,法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感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自行解决、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2)公平、公正原则。

法院在审理感情纠纷案件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法原则。

法院在审理感情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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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篇一: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吕斌最新的犯罪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涉案情况仍不容乐观——共有超过600名企业高管涉案。

在2016年的最后一周,《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新鲜出炉(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本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旗下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并联合中国杂志社共同发布。

这已是法制日报社第8年发布相关年度报告。

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企业家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其中既有外部立法、执法和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

一直以来,国企高管涉案情况远高于民企,凸显国企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

而随着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等技术手段结合的犯罪现象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相关的犯罪。

在2016年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p2p等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类型十分突出。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企业家涉案,应慎用强制手段,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厘清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

意见的发布,被认为对于企业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有积极意义。

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目的也正是如此,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在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关口,企业家犯罪现象凸显的意义更为重大。

导致数字增长的双重因素就8年以来的企业家犯罪数据来看,企业家涉案数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有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度增加的因素,亦有持续反腐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等因素。

与此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数据的持续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生存环境仍不容乐观。

“对于数据增长背后的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类型来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仲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仲民认为,就民营企业家犯罪而言,主要涉及三类:融资类犯罪、经营类犯罪及腐败类犯罪。

其中,近几年融资类犯罪数量的增幅一直处于前列。

究其原因,一方面,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压力,在制度性融资受阻后,往往会将融资需求转向民间的非制度性融资,由此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罪名;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移动终端的信息共享、专家学者的专题性研究等多层面措施的深入和推进,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的可检索范围扩大,由此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增长。

“显然,前者是企业家生存环境方面的原因,后者是信息公开和舆论关注方面的原因。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企业家涉案数量的增长,并不完全意味着犯罪的绝对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可统计的范围扩大而导致犯罪‘黑数’减少。

”李仲民认为。

“国家近些年来对于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企业家犯罪的查处,我觉得某种意义上也是个同向关系。

”一名刑事司法专家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看来,目前我们关于预防企业家犯罪已有很多制度建设,但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贯彻。

“现在感觉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中央确实抓得比较紧,抓得比较多;二是自媒体、网络等渠道逐步兴起。

”吴情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之所以感觉以前企业家犯罪案例没有那么多,是因为很多案件没有报道,信息不流通。

而如今,这一现状已大为改观。

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近几年连续查处了一批涉嫌贪污腐败的国企高管,2016年的犯罪报告显示,国企高管贪腐类犯罪再次成为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

就今年的报告数据来看,国企高管贪腐金额巨大者不乏其人。

如省物资集团原董事长庄耀,这位曾经带领企业扭亏为盈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终沦为涉嫌贪腐5.7亿元的巨贪;与之类似的还有龙煤集团于铁义案,涉案金额3亿元;以及回国自首的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永明案,涉嫌诈骗和贪污金额高达2.5亿美元。

李仲民认为,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案发率可能还会增长。

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实施完毕至案发往往存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因此相当部分贪腐类犯罪实际上发生时间较早,只是在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期间案发。

“随着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国企高管新犯贪腐案件的数量可能又会慢慢减少。

”李仲民表示。

但与此同时,尽管反腐工作在大力推进,但腐败的现状仍屡禁不止,反腐败制度性建设并未完善。

李仲民认为,国企高管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的共通性,即都难以彻底消除,只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公众可能会陷入疑惑,为何打击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现象越严重?是不是打击腐败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事实上这只是一种感性判断。

党的以后,党和国家加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确立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刑事政策。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

”李仲民表示,从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政策上还是法律上,打击腐败的力度都在加大。

李仲民同时认为,从现有披露的国有企业高管典型案例来看,纪委和国资委的监管都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的纪委监察部门,作用相对较弱。

而一些企业存在“总经理负责制”变成“总经理决定制”的现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的作用有限,增加了国企高管滥用职权的风险。

“过分放纵的权力和贪婪的欲望,是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且最难以制约的因素,而规制职务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制约权力。

”李仲民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认为,反腐体系由司法体系、监察体系、党内监督体系等共同构成,目前的反腐措施已经不算少,但措施有,规定得却不能说完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与时俱进。

“所有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既不能玩忽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不能为自己谋利,亦不能为他人谋利。

很多制度我们是有的,只是没有落到实处。

”上述刑事司法专家亦表示,这需要一种长期有效的制度建设,此外,制度出台之后要严格执行,严格监督。

2016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出炉民企融资类风险亟待规制在民营企业高管犯罪案例中,融资类犯罪占据首要位置。

报告显示,2016年全部266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融资类犯罪的案例高达88例,几乎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

由于涉及向不特定群体集资,融资类犯罪往往社会影响深远。

数据显示,备受关注的“e租宝案”截至案发时总成交量高达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该案于2016年底陆续开庭审理。

2016年4月案发的“中晋系”,先后在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资金近399亿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变成了金融业中最活跃的创新因素,也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征,尤其是系统传导性,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又具有高度的涉众性。

当出现经济下行时,就容易发生“跑路”等行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李仲民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适应特殊的情况和发展需要,改进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不过,目前出现了不少粗暴监管方式,例如,有些地方“一刀切”地禁止注册投资类企业,有些地方甚至直接禁止民营准金融机构正常营业。

“事实上,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监管,反倒会置整个互联网于死地。

”李仲民表示,首先要找准监管的“病根”,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问题。

造成p2p现象无序,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合理的法律规制。

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

其次,要明确具体监管的思路,在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实施对应性的监管策略。

实践中,有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

监管部门应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力围堵监管上的“漏洞”。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虽然有归口管理的部门,但多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尤为重要。

相应的执法部门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问题后,应及时转报给金融监管部门,避免“各扫门前雪”的现象。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很多p2p平台上来什么都不管,先赚钱,“其实很多p2p,我们早就给他们下过结论,要么跑路,要么坐牢”。

翟建认为,现在都说金融创新,但创新并不容易,很多内容出来得太仓促,出了问题又是“一刀切”。

这也是p2p行业涉案风险高的重要原因。

企业家生存环境审慎向好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意见》第六点提出,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意见》相关内容,被认为是有利于完善企业及企业家生存发展环境的顶层设计。

李仲民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意在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对公有制财产及非公有制财产公平、全面地法律保护,是推动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法治文明进步的一股力量。

“对于犯罪治理,我认为还是应该综合治理,利用法律、经济、文化、行政等多样手段,当然也包括刑事手段。

但刑事手段始终都是最后的手段,这亦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屈学武认为,刑事手段应该作为补充手段,在其他手段和措施都没有办法治理时,才可采用刑事手段。

因为刑法的边缘扩大,是对公民自由的缩小,无论对企业家也好,对个人也好,刑事手段都是有边界的。

毫无疑问,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是社会财富和创新的重要贡献者。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资产的营运是重要环节,有资产就涉及产权,但企业家并非法律专家,如果没有清晰、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经济问题就可能转变为法律风险。

“因此,《意见》中体现出顶层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让企业家能够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内放开手脚、大胆开拓,充分发挥企业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李仲民表示。

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方面,只有强制作用是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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