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守则简洁明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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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简洁明了1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简洁明了
篇一: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离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门配合、参与。
第二章离职分类及要求
第四条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一)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具有人事处理权力的专人)审阅批示意见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公司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三)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提前3日申请;
(四)下列情况参照执行:
1.员工因犯错或过失须引咎辞职的;
2.员工表现较差,为留情面而劝其离职的;
3.员工单方面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自动离职。员工有下列情况均视为自动离职:(一)无故旷工3日以上;
(二)假期满后无故不销假,超过5天以上;
(三)受到处分到期后超过3天以上,拒不到部门报到的;(四)公司没有降低原合同待遇,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五)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公司辞职的;
(六)接到工作调(变)动通知后超过5天拒不报到上岗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
(八)工伤评残后,个人提出结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
第六条合同到期离职。因劳动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或变更,而自动终止劳动(来自: 书业网: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简洁明了)关系:
(一)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三)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提出过高要求而致使劳动合同
不能如期签订。
第七条辞退(解雇):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公告为依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公司按排的工作,或经转岗和
培训后仍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
(二)月度考核连续3次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末位淘汰标准的;
(三)公司因转产、兼并重组(整)、经营发生困难等原因,经向工会和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确须裁减人员时;
(四)公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申请破产或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需解散人员时;
(五)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第八条开除。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公司发文或公告为准,由人力资源部按文件精神办理: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开除条件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记大过处分2次以上者,或累计受到记过处分3次以上者;
(三)因指挥或操作失误(个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超过20000元,含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或隐瞒事故、毁灭证据,或拒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赔
偿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或经营、管理等关键岗位收受贿赂,达到开除条件的;
(五)管理人员违反《任职管理办法》、《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非公活动实行“上礼下”的若干规定》、《员工婚丧嫁娶等活动相关规定》,经戒勉谈话后仍不思悔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开除的情形。
第九条退(职)休:
(一)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
(二)因工伤(含职业病)而退出工作岗位的;
(三)因患重病不能继续从事工作而退出工作岗位或已享受病退待遇的;
(四)通过《员工子女顶岗置换办法》而退职的老员工;(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职的情形。
第十条离职程序:
第三章离职面谈
第十一条部门经理(负责人)进行离职谈话: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果有必要,可以请其他人协助,谈话须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文件、资料及工具的所有权;
(二)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三)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四)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力和义务;
(五)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应积极沟通,了解员工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专员进行离职谈话: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经理(非骨干员工可由人事专员代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相关谈话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审查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了解离职类型;
(二)审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状况;
(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疑问和意见;
(四)征求对所在岗位、同事、直接上级、间接上级的
评价与意见;
(五)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六)如果是员工提出辞职,应积极沟通,了解辞职的真正原因。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如遇骨干或管理人员辞职,还
应了解其对继任者的建议和看法。
(七)告知员工需办理哪些离职手续;
(八)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三条离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四条对面谈中涉及的有价值信息应及时验证和跟踪处理,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若出现骨干员工流失,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还应在一定时期内对该类人员进行回访,以掌握其工作动态,并进一步验证其对公司的态度与看法,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之设立1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設立一、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設立要點
二、說明:
1.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紀事實,企業不需經過預告程序,即可隨時通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該不適任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