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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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方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承租方,以获取租金的经营行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二)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分为固定资产租出和固定资产租入。具体是指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是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租赁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二)负责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规范固定资产租赁行为;
(四)负责固定资产租赁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油田公司将授权油田公司内部具有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从事固定资产租赁经营工作。授权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经营业务,并根据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批意
见签订租赁合同;
(三)负责租赁固定资产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租赁信息数据库建立及租赁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油田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租赁申请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固定资产租赁行为,保证出租资产的完好;
(四)负责固定资产租赁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租赁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租赁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规避经营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租赁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用于商业、餐饮服务的房屋和构筑物。
第九条权属不清、有法律纠纷以及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资产不允许租赁。
第四章租赁审批权限
第十条租出、租入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租金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审批。以经营为目的,用于商业、餐饮服务的房屋其对外租赁由所属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一条租出、租入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租金在300万元以上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租赁程序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租赁方案并组织论证,上报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租赁的基本概况;
(二)固定资产租赁的用途和目的;
(三)可行性分析;
(四)安全环保评价。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出(租入)审批单》,进入“油田公司合同管理系统”审批。
第十四条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有租赁资质的企业自行组织签订租赁合同;无租赁资质的企业由授权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时,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
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应按照《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专门用于商业服务的固定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在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九条非油田公司单位或个人租赁油田公司固定资产,应由具备经济担保能力的法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期满承租方不能如期完整归还承租的资产或拖欠租金时,按担保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将所承租资产的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油区内土地附着的房屋资产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一旦列入油田开发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此情形视为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金构成: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固定资产修缮、保养费用;
(三)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
(四)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
(六)利润。
第二十三条租金的收缴及支付:
(一)租出固定资产,由出租方收取租金。无租赁资质的单位,应向授权企
业交纳代理费。
(二)租入固定资产由租入单位支付租金。
第二十四条租赁固定资产交接验收:
(一)签订合同时,双方要对租赁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定交接及验收
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并记录备查;
(二)租赁期满收回出租固定资产时,双方应按照出租时合同约定的标准共同对其进行鉴定、验收,如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承租方应予整改,达标后方可移交。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租赁固定资产的单位,油田公司将收缴全部租金并通报批评,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庆油发〔2002〕35号)追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庆油发〔2006〕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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