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川建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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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8]5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物价局:
5.12汶川特大破坏性地震使我省大量房屋建筑不同程度受损,许多房屋建筑需要进行
抗震加固,亟需房屋建筑抗震加固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及时编制颁发了2008年《四川省房
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为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施行,现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
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的规定,现印发配合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
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实施的规费标准及计取规定如下:
一、规费标准
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见下表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
二、规费计取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费费率标准的上限计取。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持有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中核定标准
乘以0.6计取。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规定,对工程定额测定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地区的工程项目,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或
按减收标准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
对《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办理和管理要求仍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4]62号)中附件2--(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