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7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7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8日大连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平等自愿、责任共担、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庄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庄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河长制市级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
二、考核原则(一)协调性原则。
河长制工作考核与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相衔接, 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
各责任单位依据市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根据重点工作变化适时调整考核内容和标准。
(三)条块结合。
对乡镇(街道)的考核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综合考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同市督考办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包括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个方面。
(一)综合考核。
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等,考核分数权重为30分。
(二)专项考核。
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和执法监管7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分数权重为70分。
专栏1 庄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四、考核分工市河长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督考办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进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实施(一)制定考核细则及方案。
市河长办负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考核方案,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经市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考核实施。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市河长办、市督考办、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
河长制工作考核被列为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六、考核方法及时间安排河长制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评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评分。
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完成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河长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3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6日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护河流生态建设成果,防治水污染,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用上安全水、放心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河流(含水库、渠道,下同)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爱国卫生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整治影响河流水质、破坏供水安全和水生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清除河流流域范围内的废弃物、污染物,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和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构建人水和谐、生态宜居的优美环境,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助力。
二、任务目标依法查处向河流内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河流水环境的案件,打击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河流生态林及非法采砂等行为,规范河流流域内企业达标排污行为,改造或关停对河流水质污染严重的企业,集中清除河流水面漂浮物及滩地、河岸周边垃圾和废弃物,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新风,通过科学的河流生态建设和保护,提高河流生态修复能力,改善水质、美化环境、使河流成为“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绿色生态通道。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9〕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升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水平,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综合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难题的必然选择,是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关键环节。
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建地铁就是建城市、以地铁建设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推进各类资源向轨道交通倾斜,全力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基本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建设、资源整合、创新驱动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提供功能完备、运行安全、乘坐舒适、服务到位的轨道交通工具有效结合起来,优化设计,精细施工;二是坚持优先建设,将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位置,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保证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坚持资源整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全市合力,充分挖掘、集中、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高效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四是坚持创新驱动,在轨道交通建设中坚持科技先导,推进融资创新、组织创新、建设创新、运营创新,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市情的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新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8]4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8【实施日期】2018.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40号)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大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3号)、《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的通知》(辽农计〔2018〕44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一)划定“两区”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稳定提升,但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任务依然艰巨。
划定“两区”是落实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以及国家重要农产品有效自给的重大举措。
(二)划定“两区”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重大举措。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大政办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大政办发[2008]1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公文处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本职、默默奉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在保证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财政局办公室、金州区政府办公室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王强、尹元江、汪锦、程雁霞等同志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政府领导、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对荣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授予中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等46个单位“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吴笑姝等62名同志“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加快实现大连老工业基地率先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4日大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进程,壮大上市公司队伍,营造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
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企业占有土地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缩短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限。
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涉企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二)给予企业上市、挂牌和发债费用补助。
充分发挥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聚集各类资金投资我市企业,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大政办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1年6月,大连市被文化部、财政部列入全国首批28个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大连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精神,以及大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活力大连、创新大连、幸福大连、文明大连”的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日趋多元的文化需求,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东部)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现状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不断加大,文化工作重心和文化资源不断下移,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覆盖率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技术保障等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建有公共图书馆13所,国家一级馆10所;建有文化馆12所,国家一级馆4所;建有各类博物馆29所,国有15所;建有电影院16所,国家“五星级”影院2所;建有乡镇综合文化站114个、村文化活动室807个、社区文化活动室197个、农家书屋987个;建立民间艺术队伍120支,特色文艺活动基地100个,农民自办文化组织200个;“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在全市已达到150万户。
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ZH--)采购人: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集中采购机构: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录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及要求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 .投标人须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政府采购公告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对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确定律师法律定点机构十一家。
(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注:①截至年月日,经“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网站()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采取截屏等方式留存。
②投标人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供应商报名方式、有意投标的供应商(投标单位)必须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会员注册。
会员入库通知:/TPFront/infodetail/?infoid=af-b-ca-e-baabb&categor yNum=、电子标的项目供应商(投标单位)需要办理CA锁,使用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CA签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调查报告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调查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大政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调查报告的通知(大政发[2004]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庄河市通过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的需求开展工作,变群众找干部、围着“职权”转,为干部无偿全程为群众代理办事,体现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
市委、市政府对庄河市“全程办事代理制”的作法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决定在全市推广。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推广。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重视学习、推广庄河市的经验和作法。
要有领导专门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切实把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作为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工作来抓。
通过抓好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推动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关于庄河市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调查报告为加强软环境建设,庄河市政府从今年5月开始在机关单位中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
运行半年时间,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华社、辽宁日报、大连日报等多家媒体先后专题采访报道了庄河市的经验和作法。
市政府办公厅对庄河市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全程办事代理制的主要特点所谓全程办事代理制就是由机关工作人员无偿全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其申办事项的一种新的行政服务模式。
主要是在借鉴北京怀柔区全程办事代理制经验作法的基础上,结合庄河市实际,大胆进行了深化和创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大连市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保护水库生态建设成果,集中查处各类涉库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用上安全水、干净水和放心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库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水库库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改善全市水库水质、消除库区环境污染隐患、保障供水和防洪安全为目标,以严厉打击涉库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按照“统一部署、部门联动、群众参与、属地负责”的原则,以及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等要求,依法行使各部门的职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任务目标依法打击水库库区内乱搭乱建、乱倾乱倒、乱挖乱采等危及水库供水和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毁林、开荒耕种、排放废水废液等影响水库库区水质的违法行为;规范库区内企业达标排污行为;对库区进行生态建设和保护,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新风;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水质、美化环境,确保水库供水、防洪和生态安全。
欠缴海域使用金调查报告
欠缴海域使用金调查报告
为了彻底摸清庄河市海域使用金欠缴情况,全面开展依法追缴工作,制定长效机制,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日前,庄河市政府出台《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催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对没有实际缴纳海域使用金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垫付的,海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海域使用权人催缴,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追缴。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庄河市法院,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追缴欠款;对其余欠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海域使用权人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催缴后仍拒缴的,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市政府申请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并将相关线索报市扫黑除恶办公室。
注销权证后的海域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实施方案,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欠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予办理任何涉及海域使用权证的业务。
市自然资源局设立专门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海域使用权人凭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专户代收银行缴费,确保海域使用金安全、及时、足额入库。
海域使用金征收票据要明确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对应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征收面积、追缴海域使用金入库的时间节点等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定期统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缴费情况,并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通报情况,督促未缴费的海域使用权人及时缴纳海域使用金。
市财政局依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海域使用金收缴情况,将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大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8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7.31
施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期
2019.07.31
文号
大政办发〔2019〕58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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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大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2016年5月18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认证管理和数字证书应用工作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6〕4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 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而明显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市县(先导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1.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修造船、重大装备制造等工矿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海上捕养、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展销会、订货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场所;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5.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今年以来开工和即将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及设施;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9.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流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4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流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流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016年,我市6条主要河流部分断面水质有所下降。
各地区按照我市“水十条”要求,编制了水体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积极开展河流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枯水期缺少生态水等原因,2017年河流断面达标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为加强我市河流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河流污染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水体达标长期措施与短期措施“两手抓”原则,加快推进河流流域污染源治理和河道综合整治,尽快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河长制管理的工作要求,建立河流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全年河流水质达标,推进我市河流水质持续改善。
二、工作内容(一)加快推进河流污染治理。
各地区要对2016年编制的水体控制单元达标方案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工程类措施要制定时间进度表并提速推进,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在长期措施的基础上,为保障枯水期水质,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污染物超标倍数,并力争达标。
市环保局每季度要将各地区长期和短期措施落实情况在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积极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立即开展河道、水库内垃圾和淤泥的清理工作,尽快研究落实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有效解决垃圾入河问题;加大对侵占河道、非法挖沙洗沙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和人工湿地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做好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5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5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管理,确保我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市现有大型水库7座、中型水库16座、小(1)型水库42座、小(2)型水库145座,这些水库在抵御水旱灾害、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管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责任根据“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所管辖水库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大政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以及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开展自动气象站系统建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气象局负责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所需设备及设备的安装,其资金由市气象局统筹安排。
各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要指定相关部门全力协助和支持当地气象部门完成自动气象站建设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自动气象站运行环境的基本要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所需的10米×10米观测场地以及场地围栏工程、防雷工程、设备安装基础工程等工程费用(每个观测场围栏工程2.2万元、防雷工程0.80万元、设备安装基础工程0.15万元,计3.15万元/站),由各区市县政府给予统筹安排并匹配资金解决。
每个自动气象站工程费用匹配比例按1:1计算,即区市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各承担50%。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统筹规划落实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用地以及探测环境的长期保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乡镇自动气象站的日常管护工作由各乡镇气象助理员承担,统一由各区市县气象局和各乡镇政府共同管理。
五、各区市县气象局在区市县政府领导下,负责与各乡镇政府商洽自动气象站建设具体事宜。
全市乡镇自动气象站建设工作务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督促各项非农建设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市政府决定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分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征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确定的征收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对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其中在本通知印发前使用我市本地已经收购入库的补充耕地(不含水田)指标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4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占用同类型、同等级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2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4〕19号)精神,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和社会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树立“计量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以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为重点,强化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的基础性作用,为不断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夯实计量基础,提升检测能力。
加强大连地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力,完善量传体系建设,提高量传溯源体系的覆盖率;加强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注重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
统筹社会计量资源,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生态环境监测、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工作;加快计量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带动科学技术、高技术产业以及企业科研等相关测试领域的发展与创新,满足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对计量测试技术的需求。
——树立法制理念,提升监管水平。
逐步完善计量监管手段和计量监管方式,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保障民生安全;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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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庄政办发[2009]49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大连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初审工作于6月10日前报大连市认定办,大连市复审工作截止6月30日。
为做好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庄河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孙喜莲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组长:刘绪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杜兆安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成员:赵迎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同义市财政局国资科科长周玉坤市发改局工交科科长候殿军市国税局综合业务科科长李明霞市地税局监控科科长孙连成市经发局运行科科长郭仕军市环保局综合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刘绪东(兼),办公室电话:89725667。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劳发…2009‟43号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发)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3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09]16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工作,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上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08年10月1日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08年9月职工总数的5%。
净裁员人数为2008年9月职工人数减申报前一个月职工人数,扣除自然减员。
为2008年10月1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离岗员工(离岗1个月以上)发放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含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五)已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应对措施,并产生积极效果,生产经营恢复有望,2009年以来企业销售收入和其他财务指标较2008年第四季度有所好转。
(六)做出继续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保证自享受扶持政策起一年内不裁员,并已制定稳定工作岗位措施。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一)困难企业申请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从市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到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认定办)领取并填写《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市经委、国资委直管困难企业分别向市经委、国资委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地区困难企业向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认定办提出申请。
全市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3、困难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7份);(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3)2008年1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期间的税务申报表;(4)2008年10月1日至申报期前一个月与上年同期“销售收入”的相关报表;(5)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2008年10月1日以后裁员花名册;(6)2008年10月1日以后离岗人员花名册及发放生活费明细表;(7)2007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8)2008年9月至申报期前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发放明细表》;(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和员工队伍的实施方案;(10)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情况及2009年度企业职工培训计划;(11)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1、联合初审。
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分别对本地区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核;市经委、国资委分别对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以及困难企业申报、初审的相关材料随时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并于5月29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附件2)及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情况报市认定办(包括电子文本)。
2、联合复审。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口对区市县上报的困难企业进行复审。
全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于6月19日结束。
(三)审批市认定办对全市拟认定的困难企业报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核发认定证明市认定办为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困难企业统一核发《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附件3),由市经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及时通知企业。
三、组织领导为做好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及区市县分别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国税、地税、经委、环保、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附后)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复审、认定工作。
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
市及区市县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的日常工作。
市及区市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方案、离岗人员、裁减人员以及在职职工工资支付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销售收入情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应对措施。
市经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情况;市国资委负责直管困难企业的申报、初审。
四、加强认定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国资委及各区市县认定办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认定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把有限的资金补贴给最需要帮扶的企业。
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计算机管理统计台帐,规范管理。
(三)困难企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对弄虚作假者要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2、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3、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此页无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就业困难企业认定通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日印发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组长:柏长年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邸树军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成员:王翠荷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艾广青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曹传贞市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处副处长秦泮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纯柱市地税局规费管理处处长韩朝阳市经委企业发展指导处处长谭风国市环保局污控处处长袁守祥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处长办公室主任:邸树军(兼)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办公室电话:84369020、84369063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人员状况三、企业经营状况四、企业财务状况五、企业选择扶持政策项目承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成份,否则,本企业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2:困难企业初审认定明细表填报地区:(公章)年月日负责人:填表人:电话:15附件3:编号: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经审核认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你单位被认定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困难企业。
同意你单位享受扶持政策。
可持本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