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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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张 华 王 杰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264209)

1摘 要2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分为委托管理和自我管理模式,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两种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并从政府层面和市场层面分析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山东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案例研究,提出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

1关键词2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模式 选择DOI:10.3969/j.issn.1004-910X.2012.04.0221中图分类号2F8301591

1文献标识码2A

收稿日期:2011)10)26

基金项目:本文受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研究0(项目编号:2010R KGB1121)资助。 作者简介:张华,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威海)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公司金融、投资管理。王杰:哈尔滨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威海)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宏观金融与投资。

引 言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是由政府或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公司等其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出资设立或提供担保,旨在通过引导有关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上的闲置资本等,并以股权或债权等形式投资于拥有新颖或未经试用的技术项目或未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项目的创业企业,从而配合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性的专项基金。这种由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也不同于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助基金的政策性基金。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解决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所支持的投资方向也主要是那些能满足国计民生发展要求和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产业,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料、科技农业等高技术产业[1]。

近些年来,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国的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了迅速的发展。很多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本地区的政府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然而,政府引导基金毕竟不同于市场化的投资基金,政府作为出资人和投资者既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也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如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如何在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上进行选择。

1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类型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作为创业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如何管理运作引导基金,从而实现引导基金的功能定位。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管理运作主体模式可以分为自我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111 自我管理模式

引导基金要采用自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比较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专业的风险投资管理部门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人脉,能够对于引导基金的使用有着客观的评估和决策,能够自行设计基金的运行制度,保证引导基金的有效运行;(2)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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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能够对引导基金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管,避免出现政府官员徇私舞弊的情况;(3)要有足够的管理和投资资金,避免出现资金不足的尴尬情况。

在自我管理模式下,政府自己管理引导基金,是一种相对比较稳妥的方式,它一方面可以减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与专业管理团队在投资项目决策等方面存在的分歧,使政府更多的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决策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从而达到引导基金的预期目标[2]。但是,由于自我管理是一种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它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1)在自我管理下,引导基金受制于事业编体制,无法支付足够多的工资和福利,因此不能够吸引很多的专业人才,在管理工作量很大的情况下,会导致后续工作难以为继或是管理松懈;(2)引导基金的管理是一个专业化比较强的领域,事业单位内缺乏适应创投

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若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就很容易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会使引导资金的管理具有官僚性质;(3)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在资金来源稳定的同时也具有不灵活性的缺点,从而很难采用分期出资的形式,使其运作缺乏弹性。另外,由于事业性的基金管理主体缺乏专业性,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保证符合政府的扶持政策,却难以保证对创业企业评价的正确性,另外,在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上,也不具有优势。112 委托管理模式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选用委托管理模式,是与国家的政策、政府的职能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特点分不开的。由于自我管理对政府和相关的事业单位要求比较高,因此很多政府考虑到自身情况后会选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如图1

所示。

图1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模式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引导基金和管理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政府可以不用设置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而是委托给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架构清晰、权责分明,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调动专业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引导基金的运行效率,而且也比较符合市场规律,能够与市场机制接轨,便于基金运作制度的设计以及后期对合作机构的监督和服务,较好的实现预期目标。同时,委托管理模式对于利益的安排比较清楚,因此能够更好的解决内部机制问题,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3]。

但是,委托管理模式并不是完美的,它本身

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着三层委托代理问题)))投资人与引导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多重委托大大的加大了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在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风险企业三者的博弈中,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往往是信息的弱势群体,其获得的信息有限,因此也是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失的一方,而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能够获得具有未来价值的信息优势,可能会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合谋,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低报项目收益,也可能会单纯的追求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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