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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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法正60号文件和财政社会调控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县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机构xx(以下简称担保机构xx)按照合同约定以担保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xx局筹集和管理,专门用于促进县域内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数额应当按照适合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际需要的规模安排,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在xx的监督下会有一个担保服务。

第七条督导会议由县xx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联、金融机构、担保服务xx组成。

监督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由监督会议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督会议。

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补偿方案;(三)审查和核销坏账;(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xx是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实施经监管委员会审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的决议;(二)负责向监管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三)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四)向监管委员会提交核销坏账和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五)提交调整担保基金规模的方案;(六)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贷款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担保基金提供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是:(一)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当地企业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营合伙企业和有组织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3)对符合上述条件,在xx开办个体经营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小额贷款项目,除xx限制行业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优先给予xx支持;(四)申请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合法经营,资信良好,有还款能力,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户。

小额担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小额担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

借款人应符合借款条件,贷款用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社区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并出具明确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

三、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与我行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分行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每笔贷款向我行出具《担保贷款通知书》。

四、财政部门开立下岗再就业贴息专用账户,并同意我行先行扣划贷款利息,待我行提交财政贴息材料担保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将财政贴息回补专用账户。

五、本行受理调查。

我行调查人行根据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做好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

六、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完成合规审查、贷款审批等工作,明确审批同意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七、签订合同。

我行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八、发放贷款。

我行在落实担保手续的前提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九、贷款贴息。

我行在贷款发放后,每季度结息日5日内整理好
财政贴息所需材料交担保公司审核,担保公司负责审核完毕后,交财政部门贴息,5日内将财政贴息回补财政贴息专用账户。

十、贷后管理
十一、贷款收回。

我行严格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同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附件1: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附件2:再就业小额贷款需提供资料。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对策

财 政 部 门 要 合 理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 付 给 担 保 机 支
构 , 立 起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存 入 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地 方 政 府 应 加 强 下 岗 人 员 的 管 理
经 办 银 行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奠 定 物 质 为
在 城 市 社 区 或 农 村 乡 镇 ,设 立 社 区银 行 或 金 融 互 助 组 织 。 其 功 能 是 帮 助 当地 居 民 融 通 资 金 。
建 立 由政府 部 门管 理 的社会 资 金融通 机 构 。 其 功 能是 为 企业 间 资金 资 源 配 置搭 建交 易 平 台 , 并 获 取 一 定 收 益 。 体 设 想 是 政 府 创 办 , 备 牵 线 具 兼 与公 证 职能 , 理 商定 资金 价 格 , 用期 限 等 , 代 使 并 根 据 交 易 额 向 供 需 双 方 收 取 一 定 比例 的 费 用 ,实 现 良性 联 动 和 共 同发 展 。
临 县 湍 水 头 扶 贫 基 金 会 的 实 践 , 为 贫 困 地 区 探 索 出 一 条 既 能 解 决 农 民 迫 切 的 资 金 需 求 , 又 不 至 于 加 重 农 民 利 息 负 担 的 成 功 路 子 , 因 J 要 逐 步 t - L
规 范 , 力 推广 。 大
( ) 立 社 会 资 金 融 通 中 介 机 构 四 建
基础 。
按 规 定 的条 件 和 程 序 发 放 “ 岗证 ” “ 就 业 下 和 再 优 惠 证 ” 建 立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的 有 效 管 理 机 制 ,
和 信 息 网 ,为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及 时 、快 捷 的 再 就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 号)、《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x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见邮银发〔x〕20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x银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及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扶持其创业、再就业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须至少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或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对于仅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的,利率管理按照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的授权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x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妇联、共青团、扶贫办、农委等政府部门合作发放的贷款,均纳入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必须经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担保机构和相关第三方的一切合作事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目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1)工伤事故保险赔偿审批程序 (2)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特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办理程序 (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3)失业、下岗职工申办营业执照 (4)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4)劳动用工管理 (5)劳动合同签订鉴定 (5)办理《社会保险》的程序 (8)一、合同制工人合同(一)第一次签订本市合同制工人合同1、失业证2、单位接收证明3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填写盖章)5、劳动合同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并填写盖章)6、免冠一寸相片1张7、金湾、斗门区失业证须带户口簿原件(二)招用失业职工1、失业证2、单位接收证明3、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并填写盖章)5、非本辖区失业职工需加意见后,调取及携带个人档案(三)工人流动1、市内工人流动表(填写盖章)2、个人档案3、劳动合同书(与接收单位签订并填写盖章)(四)干部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凭干部介绍信(五)市外招调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配股介绍信2、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3、免冠一寸相片1张4、劳动合同书(填写盖章)(六)劳动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终止(1)不续签劳动合同证明(必须注明自愿或非自愿)(2)个人档案(包括劳动手册)(3)免冠一寸相片2张2、违纪辞退、除名、开除(1)违纪辞退、除名、开除(2)个人档案(3)免冠一寸相片2张3、双方协商解约(1)双方协商证明(必须注明自愿或非自愿)(2)个人档案(包括劳动手册)(3)免冠一寸相片2张(七)劳动合同续签及变更提交一式两份原劳动合同书二、本市临时工、外来工合同签订鉴定(一)签订手续1、单位提交“珠海市招用工登记表”一式三份(盖章)2、雇佣人员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本市人员除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银发[2004]51号

银发[2004]5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要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抓紧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至少承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10%。

(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进一步简化担保贷款手续,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

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各地可以研究采取措施,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

(三)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与该商业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协调督促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某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或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机构担保、财政贴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原则上应集中在法人行社指定的一个网点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经市、县(区)政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担保机构愿意提供担保的个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列个人,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2. 军队退役人员;3. 高校毕业生;4. 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5. 残疾人和创业妇女。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由担保机构审查同意承诺担保并经财政部门复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 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4. 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5. 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06-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或各地财政等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增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贷款、企业小额贷款等。

第三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遵循依法、稳健、安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

第四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并承担审批、风险控制和催收等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本公司将建立详细的审批、放款、风险控制等流程,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客户准入控制第六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小额贷款:(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能力;(三)申请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未结清记录;(四)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完成信用评级和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址证明;(三)收入证明;(四)财产证明(如有);(五)征信报告。

第八条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级结果将作为审批小额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人若审批未通过,可提供证明材料重新申请,但需重新评级。

第三章利率及费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的利息计算采用日利率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计算利息。

具体的利率计算公式将明确在合同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评估费等。

费用数额将根据贷款额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四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材料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的申请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制定贷款合同,并由申请人签署。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武银营发[2004]8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银营发〔2004〕87号)工行,农业省分行营业部,建行省分行,交行武汉分行、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武银发[2004]64号)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协商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意见》转发到各自经办机构,并督促经办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成立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及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团体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建议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建议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建议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对其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和贴息,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小额担保贷款自正式启动以来,已使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受益并走上创业道路。

然而,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推进过程中,现行政策框架和运作体制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贷款违约率过高,影响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贷款违约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功率低,收益有限。

二是不少下岗失业人员自身经济状况差,负担重,将贷款挪做治病、就学等时有发生,而自身又缺乏还款能力。

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政策因素成分较多,加之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信用意识淡薄,承贷者很容易认为是政策性放款而诱发道德风险。

四是下岗失业人员多为自谋职业,流动性大,营业网点不固定,管理难度大,据担保公司估算,约有1/3左右的贷款者已失去联系。

(二)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有限。

近年来,由于不少企业的破产、改制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增多,就业矛盾突出。

庞大的下岗队伍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相比,再就业小额贷款发放量与发放范围只是杯水车薪,信贷投放明显不能满足广大下岗人员的信贷需求。

(三)各部门责、权、利未能实现有机统一。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是衡量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劳动和就业部门往往希望扩大贷款发放规模。

而根据现行政策安排,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承担,贷款的呆坏账损失又是由各商业性金融机构承担,并最终通过担保法律关系,由地方财政设立的担保基金给予补偿。

加之受人力、时间等因素限制,劳动和就业部门在对贷款人申请的审核时,往往不能做到有效宣传和严格把关。

二、建议(一)大力扶植劳动密集型微小企业,发挥就业的倍增效应。

鉴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成功率较低的事实,政府应当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中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加以整合,加大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依托中小企业这个载体,既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又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贷款成本和风险。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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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银石发〔2003〕70 号和冀劳社〔2003〕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向本行指定经办此项业务的支行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人并具备相关经营管理知识,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第五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失业保险机构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以本行与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协议为准,办理贷款手续。

本行承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掌握在八万元以内。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八万元,借款人逐人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掌握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
贴息,展期不贴息。

逾期贷款按逾其贷款利率执行。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每年年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行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财政部河北省专员办核准后,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还款方式与结息方式。

由借贷双方商定,可以按月或按季
结息,也可以利随本清。

如借款人到期还贷困难,须提前十五天与经
办行、担保机构联系,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担保的,借款人结清第一期利息后,经办行予以展期。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

某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经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此项业务如在全部贷款没有偿还之前撤销,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抽离贷款担保基金,和撤销担保机构。

第十条贷款管理与考核。

担保机构负责初审,要求借款人履行必要的保证手续,经办行对借款人借款条件要严格把关,确保贷款质量。

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即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归还时,担保机构在三个月之内足额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代位清偿后又收回的贷款作冲回原账户处理,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行小额贷款担保代位清偿率达到 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与经办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20%,对限额之外、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力承
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后三个月内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经办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
确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及时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贷款到期后负责收回贷款本息;对已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查实因借款人违规使用形成风险而宣布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组织催收和追偿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负责按规定解决小额贷款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贷款人对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
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担保机构和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所贴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五)以各种名义逃废银行债务的。

第十五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服务,经办行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建议。

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合同担保机构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和信息咨询。

第十六条监督与审计,贷款不是社会救济,经办行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与监督。

经办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贷款的各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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