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山镇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及我镇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领导工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推动高山镇党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使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程序、方法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二条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市县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本镇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贯彻党委会议决议,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四)听取专项重点工作专题汇报。
(五)讨论研究全镇阶段性工作。
(六)其它需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组成人员:镇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站所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镇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或先由有关领导协调提出意见,如遇重要问题应先向党委书记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
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将有关决定事项编印成《高山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发有关领导和单位,并负责督办落实。
第四条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镇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按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研究重要规划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准备必要的上会材料,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
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非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议。按组织原则及相应会议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的,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六条会议的召开、议事及决议(决定)的形成
1、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
和结果。
3、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由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4、会议决议和决定按统一规定进行布置或公布。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保守秘密,杜绝泄密现象,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决定与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落实执行。如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以及时向党委会提出,但在决定或决议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认真执行。
2、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根据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并及时将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负责的同志通报。
3、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时如遇到特殊情况,一般应提交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下如确实需要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