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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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目; 录
一、法律解释 (1)
二、司法认知 (2)
三、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5)
四、建立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 (8)
内容摘要
司法认知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经过长期发展,已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糙。结合我国三个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分析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认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虽然还不完善,但总体上来讲,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制度,相关规定有很大不足。本文拟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检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认知;司法解释;建议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者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其他影响,要依不同国家不同情况而定。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联合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降低了法律解释的权威,因此应当限缩法律解释的定义,把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区分开来。因此,我们采纳狭义说的法律解释。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院等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这个概念表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意即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它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法律解释不仅指对个别法律条文、
概念和术语进行说明,而且也指对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进行阐述,甚至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立法文献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以及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享有法定解释权的法院或法官。本来,运用法律的前提是理解法律,每个阅读法律文本并准备使用法律的人,都会对法律文本做出自己的理解,但狭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且按照权力分工原则,立法活动主要向社会输入规则,而司法活动则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判决依据,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专利,主要应由法院和法官来进行。
3、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造法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法律解释是一种造法活动。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它区别于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法人、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在不同国家情况则有所不同。其次,法律解释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一部法律在很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除了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释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
4、法律解释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解释的最新动因是基于司法活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寻找法律,这就产生了对法律文本的理解。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在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时,必须寻找合理的答案。同时法官在其判决中需
要说明理由等等表明了法律解释是产生于司法过程的。
;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功能
法律解释由来已久,我国周代就有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非惯犯区别的法律解释。《秦律•法律问答》是对秦代刑律条文的法律解释,唐代的《唐律疏义》集法律解释之大成,是古代法律解释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非常重视法律解释,并且赋予法学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这说明,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也说明了法律解释在法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实践需要法律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解释的实质是法官活化法律,司法职业的实质是法官塑造人类正义生活,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当然法律的生命并不取决于哪一个人的生命,它需借助于人的集体意志得以生存。法律要想获得生命就不能拒绝理解和解释,它必须对解释者开放。这是法律缘何需要解释的哲学基础。
2、克服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解释。首先,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制定,对于具体个案而言,法律总是模糊的。模糊性是法律的绝对属性,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因此只有对一般化的法律文本加以解释才能适应到具体多样的行为和案件之中。其次,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法律解释。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美。第四,
法律本身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解释目标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而语言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首先应有理解和解释才能有法律的适用。
法律解释之所以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自有其必然性。同时,法律解释对法的实施和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解释的主要功能有:一是明确法律含义。法律越发达,法律概念就越脱离日常生活中的概念而取得确定含义,但是此种含义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为民众所理解。二是纠正法律缺陷。任何成文法如同人类理性一样都存在潜在的缺陷,如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等,法律解释能纠正这些缺陷。三是发展法律。现实法治实践中,法律中的疏漏是不可避免的,填补这些漏洞以使法律更完备是法律解释的任务。四是寻找裁判依据,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律是一个解释过程,它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色彩,从而使判决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同。
; (三)法律解释的规则
法律解释规则,又称法律解释原则,它是指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世纪以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愈发重要,认识和把握法律解释,对法律解释加以必要的约束,将法律解释纳入法治轨道,就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
法律解释规则具有增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之作用;具有从形式上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与法官个人相分离,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它还能将法律解释规则作为技术性的职业规则,对抗司法外力量干扰司法。由于法律解释的实践有异,各国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