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是对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潜在影响。
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
本文将系统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相关法规和案例,揭示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实施机制。
文章将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包括审查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等。
特别是针对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政策逻辑和实践挑战。
本文还将探讨该制度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影响,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本文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趋势和特点,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国际投资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理解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新的视角,为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早期探索阶段(1970年代):在1970年代,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在美国的增加,美国政府开始关注这些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1975年,美国总统福特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成立了CFIUS,作为审查外国投资的跨部门机构。
这一阶段CFIUS的运作相对较为宽松,审查主要集中在国防相关的行业。
制度确立阶段(1980年代):1980年代,随着日本企业在全球的崛起,美国开始对日本在美国的投资表现出更多关注。
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中。
这两部法律为外商投资设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
以下是相关制度的主要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该法规定,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防安全的领域;•影响或可能影响关键领域的领域;•影响或可能影响关键领域的基础设施的领域。
3.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由国务院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牵头,协助进行审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对外商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4.《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是中国为维护国家安全制定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国家安全的内涵、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规定,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5.其他规定:•除了上述两部法律,中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了规范。
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审查的具体实施标准和程序可能随时间而有所变化。
外商投资方在投资前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投资行为不会影响国家安全。
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2023-11-06CATALOGUE目录•引言•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和效果•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结论和建议01引言澳大利亚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外资对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资在澳大利亚的投资活动也日益增多,因此对外资的安全审查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背景介绍研究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澳大利亚的外资管理政策和实践,以便更好地促进中澳投资合作。
同时,通过对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制定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范围和方法本研究将重点研究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审查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专家访谈等。
其中,文献研究将重点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术论文等;案例分析将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专家访谈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交流。
02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起源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89年的《外资收购法案》和1991年的《外资收购规定》。
该制度旨在保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外国投资不会对澳大利亚产生不利影响。
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国内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
近年来,该制度更加注重国家安全的保护,并加强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技术的审查。
制度起源和发展目标2. 透明度原则3. 平等原则4. 互惠原则1. 合法性原则原则制度目标和原则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外国投资不会对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该制度旨在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同时维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和价值观。
澳大利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所有涉及外资的交易必须遵守澳大利亚的法律和规定。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建立涵盖各领域的专家库,为审查工作提供专业的支持 和指导,提高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
公开审查程序
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公之于众,使各方了解审 查的流程和标准,增加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听证制度
在审查过程中建立听证制度,为相关利益方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 会,增加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项目情况
对项目本身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 益。
影响情况
综合考虑该项目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采取何 种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安全审查的注意事项
坚持依法依规
在安全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确保审查程序合法合规。
重视信息公开
在审查过程中要重视信息公开,提高审查透明度,增强社会 监督力度。
国际投资理论
国际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者在不同国家 和地区之间的投资行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制度基于国际投资理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跨国 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02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 程与现状
国外主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建立了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外商投资可 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近年来,CFIUS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不断扩大和细化,对国家安 全的关注点也日益突出。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
01
法律层级较低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足够的
法律约束力。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审查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
性和不确定性。
02
缺乏透明度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不够透明,这使得投资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领域和关注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配套措施和支持体系目录•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展望与未来发展趋势目录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进行的审查,以确保该投资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成为必要措施。
定义和背景审查的目的和意义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可以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取资源或市场份额,损害国家利益。
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查对象审查的范围和对象确定申请主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潜在风险申请前的准备提交申请材料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的提交和补正审查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沟通协调机制在国家安全审查过程中,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可以与外国投资者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就审查中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和协商。
听取意见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听取外国投资者或相关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结论,并明确对外国投资者的要求或限制措施。
公告与公示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结论及时公告或公示,以便相关方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的作出和公告VS重点领域涉及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关键技术、关键资源等领域。
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资源高科技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以及与这些产业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关键资源等领域。
如矿产、农业、渔业等资源类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关键技术、关键资源等领域。
涉及高科技领域的外资投资项目,以及与这些领域密切相关的关键技术、关键资源等领域。
关注点国家安全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信息共享联合监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对外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增强意识引导企业某跨国公司成功获得某国重要领域的投资许可,关键因素在于公司充分评估了国家安全风险,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与当地政府进行了充分沟通。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摘要: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内涵为东道国授权监管机构,令其对于外商投资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作出决断。
随着经济一体化与全球产业分工的深化,资本逐渐跨越国界自由流动,全球FDI规模迅猛增长即反映了这点,资本流动自由化在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可能侵蚀着东道国的经济、政治、科技安全,因此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运而生,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投资自由与国家安全。
从法学视角观之,我国当前有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不完善,高位阶立法缺位,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价值矛盾,审查主体职权模糊,审查标准可行性较弱,审查程序不完善,而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则经过各阶段的实践已经趋于成熟,具有程序公正与效益兼顾、实体开放性与政治性的特点,以此为借鉴审视我国当前制度的路径,从立法体系、主体职权分工、审查标准、审查程序进行制度设计与优化。
关键词:国家安全审查外商投资立法体系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从理论依据来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正体现了国家权力对于私法领域的介入逐渐加强,即当私权领域的交易对于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造成危害时,国家权力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从实践基础观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兴起与国家干预经济从而保护民族产业息息相关,反映了国际投资与贸易自由化与保护主义的交锋,美国作为经济水平与法治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奠基于1950年的《国防安全生产法》,之后于1975年通过外商投资委员会的建立基本确立了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组织框架,即以财政部作为主导部门,但起初仅作为总统提供信息咨询的调查机构,随着全球其他国家对美国出口迅猛增长并积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之后,美国商业资产成为各国热衷的投资标的,美国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体职权、管辖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强化了外商投资委员会与总统的权力,而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则透过《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将更多“其他因素”如反恐需要、核扩散政策加入审查因素之中,体现了国家安全内核的政治性与外延的开放性。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不可诉模式法律问题
2023-11-08CATALOGUE目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可诉模式•不可诉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经验和借鉴•结论和建议01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概述定义和背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投资活动不会对东道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危害。
当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的流入,各国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因此,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由《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该法规定对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条件、标准和内容等。
保障国家安全是各国政府的核心职责之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是政府管理外资、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可以防止外资进入本国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可以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安全审查的目的和意义1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23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定义、范围、管理机构、审批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禁止和限制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义、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02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框架审查范围主要涉及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信息科技等关键领域。
审查标准基于国家安全的角度,对外商投资进行多维度的评估,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等。
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基于表面证据进行筛选,详细审查则深入分析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对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设置了专门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扩大了审查范围,规范了审查审查程序和标准。
但仍存在审查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国家安全审查标准不清晰,安全审查程序不完备和监督和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
这些问题若长期存在,将会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的运行产生阻碍,也不利于我国外商投资活动的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完善。
为了推动外商投资活动的发展,我国应突破《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则设计现状,明确审查机构的职责,保障审查工作的有序推进;规范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完善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减少对外商投资活动的不利影响;改进安全审查程序,以提高安全审查效率;增加监督救济机制,既可以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约束审查权力的行使。
关键词: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1.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念外商投资的作用越来越大,规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逐渐成为当前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
在《外商投资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的模式下,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安全审查制度变得更加必要和合理[1]。
1.1外商投资的定义和形式外国投资是从东道国和国际投资的角度切入对投资定义的[2],流入该国的投资者通过投入资本或其他资源,以赚取利润或承担各种风险。
《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二款表明,外商投资就是指外国的商业实体在其他国家进行外商投资活动,以获取自身利益。
[1]《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包括外国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但其内涵从广义上界定还应包括外国政府和上述各类主体控制的对象[3]。
1.2国家安全的定义国家安全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关键因素之一,不仅决定审查对象,还决定审查标准[4]。
国家安全的概念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历史性的,从最初作为政治概念而后应用于法律领域,之后又延用到其他领域。
因此各国在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时都未给出具体的概括,但一般均规定了审查考虑原因,以判断是否会产生可能的国家安全风险。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德国为借鉴
参考内容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技术进步 和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外商投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如何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以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存在 的问题
德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由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牵头,并成立了外商投资审 查委员会。德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对外经济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安全 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近年来,德国政府对《对外经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以便更好地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德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领域,如能源、 交通、信息科技、国防等。审查的内容包括投资者的背景、投资动机、投资对国 家安全的影响等。审查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督等环节。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以德国为借鉴
目录
01 一、德国外商投资安 全审查制度概述 三、德国外商投资安
03 全审查制度的借鉴意 义
02 二、德国外商投资安 全审查制度的特点
04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外商投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 要力量。然而,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各国也需要和保障国家安全,防止外国投 资者利用自身的技术、资本等优势,对国内产业、经济、政治等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方 面,德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参考内容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一种监管机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 重要性逐渐凸显。本次演示将以德国为例,探讨如何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通常包括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和管理 等环节。它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外商投资,推动 经济发展。
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从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1.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加剧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
然而,这也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 外国投资者投资领域逐渐扩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领域逐渐扩大,从传统的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拓展到金融、能源、通信等关键领域。
这些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存在潜在风险部分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获取我国关键领域企业的控制权,进而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
为防范此类风险,我国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
三、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外国投资者投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2)外国投资者投资可能导致我国关键领域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3)外国投资者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2. 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2)正式审查:对进入正式审查程序的外国投资者,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安全性、投资方的背景、投资目的等。
(3)决定与公告: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投资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3. 审查标准(1)国家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2)公共利益:投资项目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经济安全:投资项目是否对国内产业、就业等经济安全造成影响。
浅析《外商投资法》配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范围的划定
浅析《外商投资法》配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范围的划定关键词《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审查范围随着诸如中国之类的新型经济体的崛起,新型经济体投资者对老牌资本主义经济体的投资日益增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老牌资本主义经济体出于平衡外资引进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纷纷制定或新修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在《外商投资法》第35条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将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条例》第40条中再次重申了该点。
这反映出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应当尽快建立起与新的外商投资法配套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回应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修订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潮流并适应逐年增长的对华投资。
本文旨在对几个主要经济体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审查范围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建立与现行的《外商投资法》配套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时审查范围的划定提出一些建议。
一、美國FIRRMA法案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一)交易类型根据美国《1950国防生产法》第721条及12661号总统令,赋予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美国企业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危险进行审查、调查并做出建议的权力。
[1]根据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的规定,CFIUS有权对“涵盖交易”进行审查。
所谓“涵盖交易”即为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无论交易是发生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交易的规模的大小和标的额的多少。
FINSA的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受管辖的并购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导致或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并购交易。
(2)外国人将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外国人的并购交易。
(3)并购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资产。
(4)通过协议或其它形式,组成合资企业。
[2]2022年新出台的《外商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FIRRMA)在沿用了原有的“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新增了四项“涵盖交易”,包括(1)外国人购买、租赁或租借位于美国航空港、海港内或充当航空港、海港的一部分的私有或公共房地产,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敏感设备或财产;(2)对某些美国企业的“其他投资”,使外国人士能够获得美国企业所拥有的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董事会成员资格或其他决策权。
以《外商投资法》第35条为例论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以《外商投资法》第 35 条为例论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摘要2019年3月15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所规定的的强制技术转让、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公共采购项目的参与权,无一不体现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强烈意愿。
同时,本法第35条正式引入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于外商而言,安全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也是影响其投资规模水平的重要因素。
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程序正义两类价值取向的关系,是当下我国在提高外商投资保护水平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审查;救济;程序正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是目前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设置了常态化、固定化的安全审查机构,扩大了安全审查范围,细化了附条件通过审查的程序,并增加了审查决定的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程序,积极回应了新发展格局对其提出的制度供给要求。
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外商投资法》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法为我国首次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升至法律层面,对于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指东道国为保障本国国家安全利益,赋予特定机关审查权,针对具有国家安全威胁性的外国投资可采取限制性措施。
同时,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也有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投资公平自由化的义务。
对于投资者而言,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投资意愿。
解决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投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争议的途径包括东道国当地救济,一般是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安全审查制度的含义?毫无疑问,只有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又兼顾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才没有违背我国本轮开放的初衷。
国办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20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查标准,旨在保护 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防止外资企业的不当行为对美国经济 和政治利益造成损害。
历史与发展
历史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 开始关注外资并购对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审查 机制。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投资的增多,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外 资并购的审查和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和敏感信息等领域 。
详细描述
中国投资者曾试图收购旧金山的港口设施 ,但这一收购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 注和质疑。Cfius以此为理由,对收购案进 行了严格审查。尽管最终收购得以完成, 但这个案例仍凸显了美国对外资进入特定 领域的敏感度。
06
国际比较与借鉴
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采用双轨制审查体系,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事 后审查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协调全球经济和金融稳 定问题。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运作模式
UNCTAD倡导各国建立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并 强调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并购中的不正当行 为。
要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 政策和建议
WTO鼓励成员国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建立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以确保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公平竞 争。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当前国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外商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也变得更加重要。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有着各自的制度和实践。
中国于2019年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活动。
而美国的外国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CFIUS)则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践中有一些差异和相似之处,通过比较和借鉴可以为各自的制度改进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对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其差异与相似之处,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讨其在法律依据、程序和实践等方面的异同之处。
通过对比研究,旨在揭示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差异和相似之处,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本文将就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借鉴与比较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结论和建议,旨在为各国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国际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增进合作伙伴关系的深度与广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实践,也可以为各国在国家安全审查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2. 正文2.1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中美两国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中美两国的审查对象范围有所不同。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针对对国家秘密领域、国防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影响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而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则主要关注的是外国对美国公司的潜在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在审查的程序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资本流动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探讨。
二、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概述1. 审查机构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政府机构负责,具体机构名称和职责因国而异。
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机构:(1)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美国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风险的机构。
CFIUS成立于1988年,主要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2)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风险的机构。
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条例》,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3)日本:国家安全委员会日本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日本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风险的机构。
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负责审查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2. 审查范围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针对以下几类投资:(1)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投资:如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领域的投资。
(2)涉及关键技术的投资:如军事、航空航天、生物技术等领域的投资。
(3)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投资:如国防、外交、情报等领域的投资。
(4)涉及重要企业的投资:如国有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投资。
3. 审查程序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需向审查机构申报。
(2)审查: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3)批准: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投资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
(4)公示:审查结果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1. 政策性:国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各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明显的政策性。
2. 灵活性: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国家安全需求,制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国投资对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也不可忽视的是,外国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对国家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为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起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保护自身国家安全利益。
本文将就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探讨。
一、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推出是对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的新情况做出的回应。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度显著提高。
一方面,外国投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存在着一些国际投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如关键基础设施、核能技术和军工等领域。
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目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
这一制度主要通过对外国投资活动进行审查来判断其是否对国家安全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对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等进行全面考量。
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国情。
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例如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德国的外国投资审查机构(AWV)。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外国投资的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则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一系列外国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以及相应的审查程序和标准。
四、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挑战和前景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如何准确界定何为国家安全。
由于国家安全是一个较为广泛和复杂的概念,各个国家对于国家安全的界定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吸引外资之间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东道国为保障本国国家安全利益,授权特定机关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并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来消除国家安全威胁的法律制度。
问题:什么是“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目前没有统一和具体的定义。
各国为保持审查标准上的灵活性,一般也不在立法上对“国家安全”作严格的定义,以个案处理为原则。
--根据国家安全理论,“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国家安全没有外部威胁与侵害的状态,主要包括其他国家的威胁;其他国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威胁;国内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胁和侵害。
二是国家安全没有内部的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三是同时具备没有外部威胁与侵害,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安全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国土和主权完整、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之关键部门、产业、地区稳定;防范与抵制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危机,包括经济的、政治的与军事的危机;与周边国家、地区搞好共同安全合作体系。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东道国为保障本国国家安全利益,授权特定机关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进行审查,并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来消除国家安全威胁的法律制度。
问题:什么是“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目前没有统一和具体的定义。
各国为保持审查标准上的灵活性,一般也不在立法上对“国家安全”作严格的定义,以个案处理为原则。
--根据国家安全理论,“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国家安全没有外部威胁与侵害的状态,主要包括其他国家的威胁;其他国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威胁;国内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胁和侵害。
二是国家安全没有内部的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三是同时具备没有外部威胁与侵害,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安全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国土和主权完整、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之关键部门、产业、地区稳定;防范与抵制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危机,包括经济的、政治的与军事的危机;与周边国家、地区搞好共同安全合作体系。
--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般列绝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由审查机关从多方面加以考虑。
如美国《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在国家安全审查案件中应当考虑的因素:“(1)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生产;(2)国防部长判断某个案件对美国利益构成地区军事威胁;(3)国内产业用以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材料及其它供给和服务;(4)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给其满足国防需求能力所带来的影响;(5)交易对向支持恐怖主义或从事导弹技术、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国家出口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产生潜在影响;(6)对美国关键的基础设施,包括主要能源资产造成潜在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7)对于美国关键技术造成潜在的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8)交易是否属于隐藏着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9)是否是国有企业进行并购,该国有企业所属国是否有在防止核扩散、反恐、技术转移方面的不良记录;(10)并购对于能源和重要资源和原材料供给的长期影响;(11)其它总统或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适当、普遍和与特定审查和调查程序有关的因素。
”--又如中国商务部、国资委等6部委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所指称的“国家安全”主要是指,东道国的国防军事安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和产业的安全(包括能源、电力、交通、食品安全、水利、通讯等产业),以及民族工业的安全。
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特点(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二)负责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机构多样化专门机构审查,例如CFIUS多部门联合审查,例如,法国是由经济和财政部会同工业部国防部负责审查,日本则是由财政部和负责工业的部门联合负责审查。
中国负责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三)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对象为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问题:绿地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如何应对?绿地投资方式受各国外资法或商事法规制已经较为完善。
各国一般都有详细地规制绿地投资方式的法律法规,或是以专门的外资法予以调整,或是同本国各类企业一并适用本国的公司法或企业法等商事法律法规,因此在其准入方面一开始就受到了各类法律法规的明确调整。
以我国为例,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都针对绿地投资方式进行了规制,但是对外资并购投资方式却没有专门的某部法律予以详细规制,因此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更多的是针对外资并购行为。
思考:绿地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四)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多样投资者自愿申报,如美国。
政府主动审查。
在自愿申报的国家,也不是意味着投资者不申报,该国政府即不对其进行审查,若政府发现某项投资行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威胁时,可直接通告该交易活动的投资者,直接提起审查程序。
强制所有投资者申报,如日本。
(五)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性各国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对“国家安全”作强制性的规定,这是为了保留审查的灵活性。
但是各国会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审查机构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会考虑的因素。
这样规定即留给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六)国家安全审查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例如其实质都是对外国投资进行一定限制,但也存在很多差别,是两种不同的审查机制:1.理论基础不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主权原则;反垄断审查制度: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
2.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审查制度:规制垄断和保护竞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土安全等。
3.适用范围和审查申报标准不同(1)行业领域--安全审查主要限于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重点是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国防建设、战略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内企业;--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的行业范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可能对竞争造成损害,都要接受审查。
(2)申报标准--就安全审查而言,规模标准只是申报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其他标准。
--就反垄断审查而言,规模标准则是最重要的申报标准,对小规模的并购,尤其是被并购方属于小企业的并购一般采取豁免的态度。
4.审查内容不同--安全审查的内容:各国规定不一,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是否直接涉及国防安全或与国防需要的国内产能和设施相关;是否对本国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否造成本国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的流失;是否削弱本国行业的技术开发、自主创新能力或影响本国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
--反垄断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就外资并购是否会对其他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自由形成限制。
5.实施审查的主体不同--安全审查主体应是由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为主的多部门联合审查体或者专门审查机构。
--反垄断审查则一般都是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执行,如德国的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三、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立法依据1988年的《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案》(该法是对《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条的修正);《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查机构:CFIUSCFIUS现有成员机构15个,分别为:财政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卿、美国贸易代表、经济顾问委员会、司法部、管理和预算局、国土安全部、科技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能源部、劳工部、国家情报局。
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秘书处设在财政部国际投资局。
(三)审查对象:外资并购《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案》规定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人的收购、合并或接管” ,即只要出现外国实体购买、转换或代理美国公司的证券达到控股数量,从而导致一个美国实体为外国所控制,或合资企业中的美方由于合资,导致一个现存的美国商业实体为外国所控制等情况,外国投资委员会就要进行审查。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则扩大了审查对象范围,不仅局限于考虑股份数量,即便是持有少数股份,但只要是通过在董事会占有席位、代理股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安排等方式而拥有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这项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行使与否,都会被视为应被审查的具有控制力的行为。
另外,原立法规定如果外资持股不大于10%且目的为投资,就不会构成对美国公司的“控制”,从而该并购交易就不会受到国家安全审查。
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只有在确定外资入股的目的是单纯投资时,才需要考虑10%的投资比例。
(四)审查程序:申报或通报、审查、调查和总统决定1.申报或通报:审查程序的启动主动申报:即并购的交易方向委员会主动申报;并购交易方本着自愿的原则,须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主席提出申报。
申报既可以在一项并购交易的进行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该交易完成以后提出。
委员会通报:即委员会成员向CFIUS提起机构通报。
委员会任何成员如认为一项并购交易属于《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调整范围,且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即可向委员会主席提交机构通报。
2.初审初审期限为30天。
具体步骤是:委员会将相关资料发送给各成员机构,各成员机构在接到申报资料后,分发到本机构各相关部门,由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各成员机构内部协调综合各部门建议,呈报委员会。
委员会召集副部长级会议,讨论研究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对并购交易展开调查,如三个及三个以上成员机构表示同意,则报告总统能够,并正式通知交易各方进入调查阶段。
3.调查经过初审后,有三类案件必须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程序:一为经调查确实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案件;二为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件;三为外国人拟控制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案件。
4. 总统决定总统在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后,充分考虑并购涉及到的国家安全的各种因素后做出决定。
如果总统决定对外资并购交易采取行动,必须在调查结束后15天内宣布。
总统有权暂停或禁止暂停并购交易,并有权指示司法部长在联邦地区法院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