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 《 外商投 资与国家安全法案) ) (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 e n t a n d N a t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 A c t o f 2 O 0 7 , 以下简称 F I N S A ) 于2 0 0 7 年l O月 2 4 F I 起正式生效 。 法案 旨在加强美国对关系 国家 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 对外资进入美 国予以 全方位 的要求 和管制 , 并对外 国投 资可能对 国家安全造成 的各种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美国外 国投资委
不足 。 完善立法的强烈需求推动了《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案》 的产生 。该法相对于之前 的立法 , 在 以下方 面有 了完 善: 一是对国家安全做了广义的解释, 赋予外资安全审查机 构以充分的 自由裁量权 , 在具体案例 中 进行个案认定; 二是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员会( C o m m i t t e e o n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e n t i n t h e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 以
严格设置 了审查 程序 以及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延 长审查期
限, 既提高 了安全审查的效率又不影响到审查 的质量 ; 三是 明确了负责安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责 ,审查 机构实权 化, 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 ; 四是规定 了外国投资安全
题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上 均 有 相 应 发展 。
一
的通知》 和《 商务部实施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安全审
查制度的规定》 。通过实践 的情 况来看 , 该制度 目前在审查 范 围、 相关术语界定 、 审查 内容 、 审查程序上都存在 明显 的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c n i e a in r ltd w t “ ain ls c r y . As r g r sr v e r c d r ,t e a n me t r — o sd r t ” ea e i o h n t a e u i ” o t e ad e iw p o e u e h me d n s e
p c : e i bet rve t d r ,rv w po euead r i stt n srgrsr i et rv w ojc, ei s n ad ei rcd r n e e i tui .A ead e e s e w a e vw ni o vw ojc. h med nsc al d f et o eo “ o e dt nat n’ n s “rna t n a bet tea n met l r e n es p f cvr asc o ’a dl t t sci s t e y i h c e r i i a o t h
a e n tc v r d ta s ci n ”. As r g r s r v e sa d r r o o e e r n a t s o e a d e iw tn a d.t e a n me t e n “c i c l ifa h me d n s d f e i rt a n r — i
《 外国人合 并、 收购、 接管条例》 对 美国外资并购 国家安 全 审查制度做 出了重 大修 改 , , 涉及 到审 查对 象、 审查 标准 、 审查程序和 审查机构等方 面。对 审查对 象的修 改 , 主要 是对 “ 管辖 的并 购交 易” 范围进行 了明确 , 受 的
同时对“ 不受管辖的 并购 交易” 出 了列举 。对审查标 准的修改 , 做 主要 体现在对 “ 关键性基 础设施 ” 出了界 做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020年11月1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宣布,将在12月10日举行投票,决定是否撤销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的运营许可;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将在60天内公布关于可能禁止某些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关键技术交易的规则。
这些新的措施标志着美国针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对我国也有重要意义。
美国的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委员会(CFIUS)和国家安全法案第III部分(NSMCA)。
CFIUS是美国政府负责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外国投资交易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对未经CFIUS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监管;NSMCA则允许美国政府在未经CFIUS批准的情况下禁止外国投资公司与美国政府和军工企业的关系。
在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加强,更多的交易被审查,更多的交易被拒绝或被要求重组。
2018年8月,美国通过了对外国投资风险控制改革法案(FIRRMA),使CFIUS的审查范围扩大,包括了对外国投资损害美国经济竞争力的考虑。
这种加强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将对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我国对外投资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国际战略的考虑,避免在敏感领域做出敏感投资。
其次,我国的企业在海外操作和扩展业务时,也需要更加注重国家安全和地缘政治的因素。
特别是在与美国存在地缘政治摩擦的领域,比如半导体、5G通信等领域,我国企业需要更加小心谨慎地对待。
不过,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加强,也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机遇。
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以避免依赖于外国技术和资源,以此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降低对外资的依赖。
此外,在加速国际化和向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更多地考虑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合作,不仅可以分享技术和资源,也可以分摊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对外投资和企业海外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委员会(CFIUS)和美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BIS)。
CFIUS主要负责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而BIS则负责对高技术商品及技术转让进行管控。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对CFIUS进行了重大改革和扩大。
新法案将外资审查的范围扩大到了更多领域,如关键基础设施、先进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
新法案还对CFIUS的权限进行了增强,包括在审查决定后能否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特定的行为。
新法案的通过不仅表明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趋于严格化,更是彰显了美国对于自身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
由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新法案的实施也对其他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明确法律法规,增强司法透明度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外资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
应当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司法透明度,使外资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外资的可预期性。
(二)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审查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国家情况,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外资安全审查力度,特别是在网络安全、先进制造、生物技术等领域,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和管控,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三)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涉及到多国利益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外部威胁。
在与美国的合作中,我国可以学习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际安全秩序。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国应当始终以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部威胁,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应对
美 国外 资并购 国家安 全 审查制 度之 应对
王 飞 (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随着企业 实力增强 以及“ 走 出去” 的战略 实施 , 我 国企 业参与的海外并 购活动如 火如茶的进行着 , 尤其是 2 0 0 9 年世
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 , 为企业海外并 购提供 了新的机遇 , 同时并购过程也面临诸多障碍。本文以美国 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为研 究对 象, 结合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原 因, 为海外并购 实践提供 些许 建议 。
.
存在单位根 , 是平 稳序列 , 进而表 明国民生产总值 与第三产业
增 加值 之 间 存 在 协 整 关 系 。 2 .误 差 修 正 模 型 。 国 民生 产 总 值 与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之 间 存 在协 整 关 系 , 表 明 两者 之 间 有 长 期均 衡 关 系 。 但从短期来看,
DL NY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 0 DL NX … 】 . 4 6 4 5 9 3 6 9 0 0 . 2 5 0 3 3 4 8 7 7 5 DL NX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s e 3 l DL NY 0 8 6 9 3 6 3 8 3 0 . 0 6 3 3 6 7 3 6 1 8
范 围广 泛 , 目标 产 业 和 并 购 企 业 方 面 的 限制 具有 类 似“ 列举性 ” 内含 着 对 主 动 申报 的 鼓励 以及 对 不 申报 的威 慑 , 表现为 : ( 1 ) 对
和“ 客观性 ” 的特 点 , 即只要客 观上不符 合所 列举 的产业 和企 于没 有 中报 的并购 交易 , C F I US各 部 门成员有 权随 时通 报审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治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杨长 勇内容提要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已成为 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重要壁垒 。
本 文模拟出一 份美国审查的敏感产业清单 ,分 为高度敏感和 敏感两个层次。
可以此为基础,从企业和政府两 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美国审查。
同时,随着 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可以美国制度为借鉴, 从建立法律依据 、明 确审查主体 、细 化审查范 围 、灵 活审查程序和清晰程序终端等五个方面 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敏感 产业清单模拟 应对建议 启示DOI:10.16304/ki.11-3952/f.2014.12.004 随 着“ 走出去 ”步 伐加快和外资准入放宽, 我国面临两个突出问题 :一 是在加大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并购投资的同时 ,如 何有效应对 其国家安全审查 。
二 是在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 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构 建安全高效的 开放型经济体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在这方面已明确提出要求。
美国是全球投资环境最开放的国家之一, 也是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完备、最 有 效的国家之一 。
深 入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 全审查制度,找到应对其安全审查的有效方法, 并充分借鉴其运作经验 ,完 善我国外资并购安 全审查制度 ,对 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美 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依 据:凭什么审查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依据法律 进行 。
五 部法律在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是 1950 年的《国 防生产法》。
第 721 节要求“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或接管进行审查”。
二是 1988 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对《国防生产法》第 721 节进行了修正和扩充,明确列举了五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 ,规 定了审查外资的具体 程序 ,赋 予总统中止或禁止被认为威胁国家安 全的外资并购的权力 ,成 为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关键的一部法律。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审 查阶段 的 期 限是 3 0天 。起 始 日期根 据启 动方 式 的不 同 ,
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 仅能 够为我 国构 建相 关制度 提 供借 鉴 , 不 同时 分 别是从 当事方 提交 书面材 料 的次 日起或 者 由财 政部收 到“ 门 部 能够为我 国“ 出去” 走 的企业提供 信息 , 让其 更多 的了解美 国 的法 举报 ”aec o c) (gnyn t e 的次 日或 者财 政部 决定启 动审 查程序 的次 i 律 政策 。 美 国对外 国投资 的国 家安全 审查 制度核 心 程序
L g l / t m An o i y e a  ̄ se d S ce t
{占 I 缸金 ; J
20.0巾 1( ) 09
美国时外资监管 的国家安垒审查制度
爱新觉罗 ・ 婷 楠 陈 茜
摘 要 国 家安 全审 查制度 是各 国为 了防止 外 国投 资影 响本 国的 国 家安 全 而制 定的 审查制 度 。美 国对 外 国投 资的 国家安 全 审查的制 度设计 目 是世界 上 最先进 的 , 其 2 0 年 改革之 后其 制度 设计 方 面更加 科 学和周 全 。本 文主要 研 究 了改革 前 尤 0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深 。外 国投 资给 东道 国的 国家安 全带 来 了负面 影 响 。故对 外 受 C I FUS实施 的 强制 调查” 。其 调查 的程序及 期 限当事 方 自愿 国直接 投 资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制是 非 常必 要 的。美 国 作为世 界上采取 最开放 的投 资政策 的国家 ,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其 却制 定 的最为先 进 的。故 研究 和学 习美 国 的外 国直接 投 资 的国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都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上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对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比较与借鉴。
对比审查范围。
中美两国都将外商投资的领域分为敏感领域和非敏感领域进行审查。
敏感领域包括军工、能源、通信等关键行业,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较大。
但中美两国对敏感领域的界定有所不同,如美国将个人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等纳入敏感领域,而中国则将核能、军事科研等纳入敏感领域。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敏感领域的界定,以确保国家安全。
对比审查程序。
在审查程序上,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等。
美国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初审、详细审查和总统最终决定等环节。
而中国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化,包括初审和核准等环节。
在借鉴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详细审查环节,以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精度和严密性。
对比审查标准。
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信性”和“潜在影响国家安全的能力”。
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影响国民经济安全”。
在借鉴中,可以参考美国的标准,将“可信性”和“能力”等因素纳入到审查标准中,以全面评估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对比信息公开。
在信息公开上,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较为透明,审查结果可以公开发布。
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对不够透明,审查结果往往无法得以及时获知。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增加外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可相互借鉴。
在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可以互相学习,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充分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改革:对我国影响的评估及其应对
、
美 国国 家安全 审查制 度的 建立与 改革历 程
我国已实施“ 出去” 走 战略 , 鼓励各类企业对 外投资。[ 美国是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 目 国。 2 1 而 标
1 “ 克森 一弗 洛里 奥修 正案 ” 与 “2 条 . 埃 71 款 ”基本 制度 的建立 :
l 75: 2. 9 l
20 0 7年 成 立 的 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刚建 立 不
久就 先 后 斥 巨资 收购 美 国黑 石 集 团与 摩 根 斯 坦
利 的股 份 。[ 管 目前 的 国际金 融危 机 给 对外 投 3 】 尽
门颁 布配套 的新执 行条 例 。 0 8 1 月 , 20 年 1 在经 历 各 界长 久而 激 烈 的争论 后 ,新执 行条 例 出 台 , 该 执 行 条 例修 改 了 旧条 例 的 一些 重 要 规 则 ,配 合 FN A并 与 其共 同构 成 美 国 国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IS
馆 ,90 9 18 :.
【l 晓霞. 1 信 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
示[. 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0 6 ( . 】 20 , ) 6
[]美1 8【 约翰 - 8 杜威 . 的问题 [ . 先等译. 人 M1 傅统 上海: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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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编辑 木 宸 )
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改革 : 对我国影响的评估及其应对
美国 外资国 家安全 审查制度的 最新改革: 对我国影 评估及 响的 其应对
杨 鸿
( 华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2 12 ) 0 6 9
摘要 :0 7年 , 国颁布《 20 美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加强 了其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规 则。20 , 0 8年
美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考察—对中国制度的启示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under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it helps the readers to have the essential ideal and serve as a modest spur to induce the readers to come forward with the following valuable contributions.The second part is to introduce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under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main legal contents, review ownerships, review procedures and so on. It could provide good references to China’s review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to discourse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under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 in China, including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faults. Several legislative proposals are raised based o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 Investment (Draft for Comment), released by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19th January 2015.Keywords: Cross-border Merger and Acquisitions National Security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目录导论 (1)第一章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4)第一节跨国并购的概念 (4)一、并购的概念 (4)二、跨国并购的含义 (5)第二节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6)一、安全的概念 (6)二、国家安全 (7)三、国家经济安全 (8)第三节跨国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9)一、跨国并购领域使用强制性规范的必要性 (9)二、强制性规范适用形式——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9)第二章美国就跨国并购所涉及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1)第一节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11)第二节制度的本位和演变 (12)一、《埃克森一弗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 (12)二、《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and Takeovers) (14)第三节审查机构 (17)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 17二、其他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关的机关 (26)第三章中国现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考察 (29)第一节中国现有外资投资所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29)一、我国对于跨国并购的界定 (29)二、现有外资投资所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法规 (30)第二节中国现有外资投资所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 (31)一、缺乏系统性 (31)二、法规之间冲突性大 (31)三、审查对象和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32)四、缺乏事后监督机制和投资者的救济措施 (32)第三节就中国现有外资投资所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 (33)一、重视“市场准入”规则的作用 (33)二、建立统一的法律 (33)三、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操作性 (34)第四节结论 (35)参考文献 (36)致谢 (41)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2)导论一、问题提出2015年3月30日,由金沙江创业投资与橡树投资伙伴联合组成的基金GO Scale Capital(金沙江创投基金)牵头,在中资、外资财团鼎力支持下,成功与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签约,欲收购飞利浦旗下照明业务80.1%的股份,并购完成后,19.9%的股份由飞利浦保留。
议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习
观
。
国家安 全 是 一 个相 对 动 态的概念 它 随 时代 背景的变化 而 变化 正 因如此 埃 克森 的内涵
, ,
世纪 世纪
年代 美国 对于 绝大多数产业 年代 随 着其他 国 家 经济 大
。 ,
,
主 要 根据是 否有 可 信 的证 据 证 明 并购交易有损害 并 没 有 明确规 定 国 家安 全 标 准
《 年 关 国颁 布 了该修 正案 的实施细 则 外 国 人合并 收购和接
、
国 之 间 的外 交一 致性 在 多边 反 恐 防 止 核 扩散 以及 出 口 限 制 方 面 的 政策 一 致性 可 见针 对 外 国国有 企业 美闰国会采用 了 祠籍方法来 区 分 国 家安全 风 险
”
。 ‘
、
即
管规 定 》 该 法 在 审 查原则
。 , 。
虑 可 以对 那 些 收购 合 并或接管美 国 公司 的外资并购进 行 调查 并在 符合 条件的 情 况 下 暂 停或 禁止 相关并购 交易
,
与此前美 国一 直 实施
提 出的 考虑 因 素包括该 州 习政府 与美
、 ,
的 比较 开 放 的 外 资 政 策相 比 埃 克森 一弗罗 里 奥 修正 案反 映 出美 国的 外 资 监 管政 策 开 始收紧
。 、
。
,
还 可 以要求 交易方 对 未 来 的行 为做 出某种 承 诺 以
此证 明该并购交易不会 对 国家安全 产生 负面影 响 二 美 国 外 资 井购国 家安 全 审查 制度的 主 要 内 容 一 审查机构 负责对外 资并购进 行 国家安全 审查
, 、 、 ‘ 刃
三 美国 外 资井购国 家安全 审 查 制度 对我国的 启示 一 目 前我国 外 资并购 国 家安 全 审查制度 的 相关 立 法 规定 及 存 明确 列出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查标准,旨在保护 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防止外资企业的不当行为对美国经济 和政治利益造成损害。
历史与发展
历史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 开始关注外资并购对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并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审查 机制。
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国投资的增多,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外 资并购的审查和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和敏感信息等领域 。
详细描述
中国投资者曾试图收购旧金山的港口设施 ,但这一收购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 注和质疑。Cfius以此为理由,对收购案进 行了严格审查。尽管最终收购得以完成, 但这个案例仍凸显了美国对外资进入特定 领域的敏感度。
06
国际比较与借鉴
主要发达国家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
英国采用双轨制审查体系,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针对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事 后审查针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协调全球经济和金融稳 定问题。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运作模式
UNCTAD倡导各国建立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并 强调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并购中的不正当行 为。
要点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 政策和建议
WTO鼓励成员国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建立 外资并购审查制度,以确保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公平竞 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他 l 查 了徐 工 集 团 、 木斯 联 合 收 割 机 厂 、 雷 、 东 方 等 的 2 们调 佳 凯 京 2
.
要 出现 外 国 实 体 购买 、 换 或 代 理 美 国 公 司 的证 券 达 到 控 股 数 量 , 转 从 而导 致 一 个 美 国 实 体 为 外 国 所 控 制 , 合 资 企 业 中 的 美 方 由于 或 合 资 , 致 一 个 现 存 的美 国商 业 实 体 为 外 国 所 控 制 等 情 况 外 资 投 导 资 委 员 会 就 要 进 行 审 查 。 而 在 FNS ( 施 细 则 草 案 》 外 资 ” 1 A( 实 中 控 制 ” 为 已 经 不仅 仅局 限于 拥 有 一个 企 业 股 份 数 量 的考 虑 , 便 是 行 即
( ) 家安 全 审 查对 象 二 国
经验 , 建我 国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 构 并提 出相 应 的 立 法 建 议 。 【 键 词 】 家安 全 ; 家安 全 审 查 ; 资 并 购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关 国 国 外
一
、
外资 并 购 国 家 安全 问题 的提 出
外 资 并 购 已成 为 近 年 来 我 国炙 手 可 热 的 关 键 词 ,08 的 国 20 年 产” 大宝 ” 主 强 生 , 口可乐 收 购 汇源 , 及 20 年 以来 的 凯 雷 并 易 可 以 07 购 徐工 、 阿尔 斯 通 并 购 武 汉 锅 炉 、 石 入 主 蓝 星 清 洗 、E 黑 SB并 购 苏 泊尔 等 等 一 系列 外 资 并 购 大戏 真 可 谓是 你方 唱 罢 我 登 场 , 其 是 ” 尤 斩首 ” 略 更 是让 人 触 目惊心 。所 谓 的” 首 ” 略 就 是 在 并 购 风 潮 策 斩 策 中, 一些 跨 国公 司 或者 私 募 股 权 基金 明确 提 出 的 三项 基 本 要 求 , 即 必须 绝 对 控股 、 目标 是 行 业 龙 头 企业 、 预期 收 益 必 须 超 过 1% 。 【 5 l 】 这一 策 略 很 自然 激 起 国 内 民 众 对 ” 家 安 全 ”” 家 经 济 安 全 ” 国 、国 以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世 界经济 深陷 金融危机 的大 泥潭 中, 全球外 国直接 投资流 力 。有鉴 于此 ,一 些发 达 国家 以立法 形式 规 定 了特 别 的保 护手
入 量 在 20 、 0 8两个年 度连 续下 降 , 中 国虽然 没能独 善其 段 , 07 20 而 即国家 安全 审查制度 。 是因 为国家 安全 的 问题在 国 际法律 这 身 ,但 吸引跨 国公司投 资 的情 况仍然 值得 看好 。20 年 中国外 文件 中是 作为 国家主 权 的 内容予 以保 留 ,不涉 及 国民待 遇 的 问 08 资流入 量 增长 3 %, 为全 球第 三大 吸收 外资 国。 而在 20 年 0 成 。 09 更 掀起 了新 的并购 高 潮 ,如零 售 巨头沃 尔玛 收购 家乐 福亚 洲事 务 , 国乐天 收购 江 苏时代 。伴 随着波 澜壮 阔 的并购 浪潮 , 韩 经济 安 全也 受 到越 来越 多 的重视 。如 何运 用 国家经 济安 全这 个大 阀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占 I 缸金 ; I
20.2下 1( ) 09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周 超 醋
摘 要 随 着世 界经 济周 期的 变化 , 资并购进 入 了一个新 的发 展 时期 , 外 也带 来 了诸 多 法律 问题 。相 关部 门应 当抓 紧研 究 并尽 快健 全相 关 的法规 制度 , 引导 和规 范外 资并 购的健康 发 展 , 防范外 资并 购 引发 的 竞争 损 害 , 保 国家 经济安 全 , 进 中 确 促 国利用外 资 的和谐发 展 。 关键 词 外 资并 购 国家安 全 审查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相似之处,这些差异和相似为两国在吸引外资、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首先,差异方面:1.审查机构不同:美国的CFIUS(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由几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而中国的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其他部门的投资审批机构。
2.审查立法基础不同:美国的CFIUS有法定任务,且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中国审查机构虽然有多个部门参与,但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
3.审查范围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范围很广,外资并购、股权投资、不动产交易等都涵盖在内;而中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更广泛,不仅适用于上述投资,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军民融合等领域。
4.审查程序不同:美国的CFIUS审查程序相对长,经历了初步审查、深入审查、调查期、决定期等多个环节。
而中国审查程序通常是先由地方审批机构审查,再由国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其次,相似之处:1.审查目标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3.审查程序相同: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都需要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资方、被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领域等信息。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和相似之处。
这些差异和相似可以为两国提供借鉴和参考,既可以帮助吸引外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安全。
对于中国来说,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建立更加稳健的市场环境,提升国际影响力;对于美国而言,考虑缩小CFIUS的审查范围并加快审查程序的速度,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创新及影响
季仙华
摘要 : 良好法制环境 是外资并购 的关键 因素。美 国通过建 立国家安 全审查 制度 来平 衡引进 外资发 展经济与保障 国家安全 关系这一 问题 ,并最终催 生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 度。 美国国会 2 0年通过的美国外 国投资与 国家安全法 扩大了外国投资 国家安全审查范 围, 07 进一步改进了外国投资领域 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为有效 维护 国家利益 ,我国也应借鉴 美 国一些有益 的经验和 做法 ,建 立和完 善外资并 购领域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保 持吸引外资发 展本国经济,努力限制外资威胁 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 ,保 障我国的国家安全。 关键词 : 外国投 资; 兼并收购 ; 国家安 全 ; 审查 制度
外资发展 经济与保 障国家安 全的关系 ,美国通过 建
立国家安全 审查制 度来解决 这一问题 ,并最终催 生 出了美 国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美国对外 资 影 响其 国家安全 的关注开始 于 2 O世纪 7 0年代 ,外 国投 资者 开 始大 幅 度增 加在 美 国 的投 资 。在 2 9 07 年 美国通过 的美 国外 国投资 与国家安全 法 ,进一步 改进了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 审查 制度 。
中国市场 第 1期 总第64 1 7期
将超过新流 入的外 国直接投 资。他们虽然只是 重复
到更加重视 ,美 国并购企业将导致 的美国国 内就 业 问题也会纳入外资审查 的范 围内 ( 冰,2 0 。 李 0 7) 此外 ,2 0 0 7年法案 中还规 定了一些政府高 官在
审查之 中的 职权 范围 。尽 管 2 0 0 7年 法坚持 在案 件
案引发 了各方 关注。 因此,C IS对 外资 的审 查范 FU 围开始扩大 ,审查 尺度越 来越 严格 。以往 ,美国 国 家安 全审查 的重点主要表现在 国防工 业基地和技 术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2019年3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新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新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使得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放宽,在准入阶段对外商监管更少,这就使得对外商投资管理的重心后移,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目前,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称《安全审查通知》)、《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称《自贸区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自贸区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相较于《安全审查通知》的规定,做了很多制度创新,有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分析中美两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不同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概念(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对于东道国来说,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有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跨国界流动,在东道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这种跨国性的经济行为指的是国际直接投资(FDI )。
OECD 《外国直接投资的标准定义》规定,国家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居民实体在其本国以外另一国的企业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实行控制的投资。
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 )和外资并购(Internation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本文研究的外商投资包括这两种投资形式。
(二)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指国家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根据我国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具体规定了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涵盖的领域十分宽泛。
基于外国投资者的政治属性,其投资行为很可能对我国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安全、公共道德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外资准入后,我国主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要对外国投资者的各种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查,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启示
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启示作者:杨长湧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34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要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负面清单管理的基本理念是最大限度对外资开放,而安全审查的基本理念是最大限度减少外资进入对国家安全的威胁,二者一定程度存在矛盾。
如何掌握好开放与安全的边界,是我国亟待探索的问题。
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战”后,美国逐步构建起完整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既没有损害其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又有效贯彻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一)通过立法构建和强化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依据法律进行。
以下五部法律在构建和强化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1950 年的《国防生产法》。
第721节要求“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或接管进行审查”。
二是1988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对《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进行了修正和扩充,明确列举了五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规定了审查外资的具体程序,赋予总统中止或禁止被认为威胁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的权力,成为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关键的一部法律。
三是1992年的《伯德修正案》,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进行修正,扩充了安全审查范围,强化了总统向国会报告的义务。
四是2007年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进行修正,规定了更多更严格的内容,同时要求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更加透明化、程序化。
五是2008年美国财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制:最终规则》,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
(二)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作为安全审查的执行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成立于1975年,起初专门负责审议外资对美国的影响,协调适用于外资的相关政策,但不掌握任何采取实质措施的权力。
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变化的趋势及应对建议
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变化的趋势及应对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是指国家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竞争的激烈,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在各主要经济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一机制的变化趋势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跨国投资和并购活动逐渐增多。
在这种全球化背景下,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各主要经济体纷纷建立或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以规范和控制外资投资的方向和规模。
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变化趋势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总体呈现出趋于严格和细化的趋势。
各国对外资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愈发严格,审查范围也逐渐扩大。
一些国家还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中加入了更多的政治考量,使得审查程序更加复杂和敏感。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和探讨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变化趋势及应对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深入理解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变化趋势,才能更好地应对和适应未来的国际投资环境。
1.2 问题描述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变化已经成为近年来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涌入各个国家的市场,对于这些外资的安全审查也变得愈发重要。
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变化趋势却并不一致,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家在审查外资时加大了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条件和标准,这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一些国家则在放宽审查标准,以吸引更多外资的流入,但这也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如何应对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变化的趋势,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2. 正文2.1 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变化趋势分析目前,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机制正在经历一系列变化趋势。
许多国家正在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力度,将更多关注点放在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产业的外国投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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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摘要:通过2007年对《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和2008年对《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的修订,美国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强调了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继续保持了实体标准掌握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在审查程序上以自愿申报与强制审查相结合,在再审查方面以“常青条款”替代“安全港规则”。
我国已确定了由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基本模式,在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之中,可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借鉴。
关键词: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一、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表明在我国由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体系已逐渐成型。
东西方冷战结束之后,新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战略考虑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鉴于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存在的重大影响及其对东道国国家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近年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和监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上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制定。
不过,《反垄断法》第31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实施仍有待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在当前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总体趋势下,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固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外国投资者都希望在其操作程序上能做到透明、固定、具有指导性。
因此该条文的细化和执行问题不仅是广大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进一步配套立法的工作重点。
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自1975年以来,美国就逐渐形成了由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采取行动权、国会加以监督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2007年美国对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案作出重大修订,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 f 2007,以下简称FINSA)由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并于2007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根据该项法案,2008年4月23日,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制订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其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我国2008年8月23日公布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
这种跨部门联合审查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由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做法。
考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发展,对于我国在即将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如何界定国家安全等概念,部际联席会议如何运作和接受监督,如何确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和考量因素等等细节问题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趋势及启示美国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由来已久。
根据“第11858号行政令”,1975年美国就组建负责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影响的跨部门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条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于1988年8月23日生效,已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权力暂停或中止该项交易,并据此授权CFIUS作为该条款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此后,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分别于1992年10月23日、1992年10月28日、1994年10月14日先后三次接受修订。
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家安全日益全方位受到重视。
2006年发生的阿联酋国营公司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World,DPW)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的六个美国港口运营权以及中海油(CNOOC)收购美国尤利科石油(UNOCAL)事件,促使美国加快了其外资安全审查法案的修订工作。
2007年6月26日由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FINSA,作为原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的第四次修订,进一步增加了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方面的新的要求。
新法案的以下特征值得引起我们重视:(一)扩充了“国家安全”概念的范围FINSA增加了对所有涉及重要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资产)和核心技术的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加强了对所有受到外国政府控制企业所从事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同时进一步澄清了CFIUS在决定是否存在外国控制时的判断标准。
有关重要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审查在FINSA出台之前实际上已经在进行,由于以前对重要基础设施方面所存在的外国所有权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模糊,新法案澄清了CFIUS,特别是其成员之一——国土安全部在保护重要基础设施方面的职责。
同时,为避免引起审查数量的急剧上升,FINSA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如果财政部长或副部长、或牵头机构的同级官员确定这类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可以放弃调查要求。
FINSA对国家安全的界定十分宽泛,不仅考虑到可能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而且还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等。
这种对国家安全的宽泛认识对于所有国家而言都是必要、可行的,且毫不为过。
因此,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对国家安全作类似上述内容的宽泛解释,为具体审查制度的展开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
(二)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自1975年以来,美国逐渐形成了由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的采取行动权、国会的监督权所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
在2007年新法案颁布之前CFIUS只是依据行政命令所设立,FINSA以法律形式明确了CFIUS的地位,从立法上授权CFIUS谈判、施加并监督实施各种有助于减少有关交易的国家安全威胁的限制性条件。
该法确定CFIUS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秘书处设在财政部国际投资局,该局牵头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成员包括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
各部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负责审视有关并购。
新法案增加了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局等三个CFIUS新成员。
能源部和劳工部的加入意味着涉及美国能源等战略资产的外资并购案将受到特别关注,并购美国企业将导致的美国国内就业问题也会纳入审查的范围。
新法案进一步明确CFIUS各成员的职责,增设牵头机构(Lead Agency),即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代表委员会对特定目标活动行使主要职权的部门,牵头机构负责个案审查,谈判并监督缓冲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s)的实施。
我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也应尽量明确其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职权分配。
针对个案的不同,确定不同成员并由特定机构牵头负责的做法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模式,也有利于谈判、监督、实施与交易方所达成的各种限制性方案或条件(如降低持股比例、设置表现要求等)。
(三)加强了国会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新法案把过去美国国会对CFIUS的不定期监督变为了定期监督,同时加强了CFIUS对国会的信息披露。
FINSA要求CFIUS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提供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提供所审查和调查交易的详细内容,并书面保证该交易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保证缓冲协议已经解决了所有疑点;此外,CFIUS还应向国会提交详尽的年度报告,汇报之前12个月内已审查或调查的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对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核心技术以及来自特定国家的投资的分析。
收到通知(Notice)和报告(Annual Report)的国会高级成员可以对相关交易或缓冲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各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中都配置有制约权力,或者是由国会予以监督(如美国),或者是可由行政法院予以全面司法审查(如法国)。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审查机构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制度,赋予人大常委会接受、质询报告的权利,甚至进一步考虑是否赋予其对特定案件的最终否决权,正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受制于美国国会影响、中石油收购斯拉夫油田受阻于俄罗斯国家杜马一样。
(四)加强了高层参与和决策的责任机制为确保CFIUS高度负责地作出决定,FINSA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层官员(通常是助理部长级别以上)应亲自签署提交给国会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书,应签署对涉及外国“国有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免予调查的决定书,应签署根据“常青条款”启动再调查的决定书。
如果总统根据721条决定对某项交易采取行动,也必须公开声明其决定。
为确保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各成员高度负责地作出决定,防止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职权不清,适当加强相关部门的高层参与程度并完善决策责任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可喜的是近期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为此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条件。
(五)保持了实体标准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美国新法案继续规避了对国家安全、控制标准等关键性概念加以明确界定的做法,在牺牲了政策透明度的同时也为审查机构保留了较大的灵活余地。
而双层测试等新的审查方法的引入,标志着美国对于外资准入的审查较之以往更为苛刻严格。
所谓双层测试,即根据条例第302(c)款的规定,一项使外国法人获得美国企业已公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10%以下股份的交易,只有在该交易“仅以投资为目的”时方可免于审查。
该条规定意味着对于一项交易除需考察其是否构成控制之外,尚需对其“投资目的”进行考察,换言之任何交易均在其审查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