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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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和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政策自1978年实施以来,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农民工”这一群体就产生于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中,同时“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也衍生出来。由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在近些年频繁发生,特别是违法犯罪问题,呈现日趋增多之态势,因此,对于探究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原因并进而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加以预防就显得特别重要。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搜集、调查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的相关数据及现状,对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做出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原因;防范对策

目录

一、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分析 (3)

(一)留守儿童犯罪占据相当比例 (3)

(二)犯罪类型分析 (4)

(三)作案方式分析 (4)

(四)犯罪年龄分析 (6)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7)

(一)个人自身原因 (7)

1、生理因素 (7)

2、心理因素 (7)

(二)社会环境原因 (8)

1、社会体制的缺陷 (8)

2、法律制度不完善 (8)

3、周边环境恶化 (9)

(三)家庭方面原因 (9)

(四)学校方面的原因 (10)

1、农村教育基础薄弱 (10)

2、法制教育不足 (10)

3、对“问题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够 (10)

三、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对策 (11)

(一)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11)

(二)加强法制教育 (12)

(三)建立多层次监管组织 (12)

(四)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14)

(五)立法完善和司法预防 (14)

四、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一、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分析

(一)留守儿童犯罪占据相当比例

笔者收集了2011—2013年山东市公安局和基层法院案件的案卷材料,分析得出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有趋重之势。

表1 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人数比例统计

人数类别比例总人数农村留守儿

其他罪犯

人数2070 196 1845

比例100% 9.46% 90.54%

由表1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在当地犯罪总数中占一定比例。

表2 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比例统计

人数类别比例总人数农村留守儿

其他罪犯

人数905 91 814

比例100% 9.46% 90.54%

根据以上2表得知,近三年来,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人数与犯罪

案件所占比例约为 10%,所占比例不可忽视,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类型分析

根据对山东市近3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的类型,统计得出以下结果:

表3 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不同犯罪类型人数及比例统计

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贩毒聚众斗殴2011 27 17 13 0 4 0 0 0 0

2012 26 18 11 2 7 2 1 1 0

2013 23 21 8 0 6 0 0 0 4 由表 3 可以看出,留守儿童犯罪类别中,以暴力性犯罪和侵财型犯罪为主。

表4 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不同犯罪类型比例统计

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贩毒聚众斗殴2011 41.5% 26.2% 20% 0% 6.15% 0% 0% 0% 0%

2012 37.7% 26% 15.9% 2.8% 10.1% 2.8% 1.35% 1.35% 0%

2013 31.1% 33.8% 12.9% 0% 9.7% 0% 0% 0% 6.5% 根据山东市196 名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分析情况,2011年,抢劫、故意伤害这两类暴力性犯罪分别占 47.5%、6.15%;抢劫、盗劫、抢夺这三类侵财性犯罪占47.5%、26.2%、6.15%;2012年涉及抢劫、故意伤害这两类暴力性犯罪占 37.7%、10.1%;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侵财性犯罪占 26%、2.8%、2.5%;2013年的暴力性犯罪和侵财性犯罪分别为抢劫:31.1%、盗窃:33.8%、故意伤害:9.7%。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的暴力性与侵财性非常明显。

(三)作案方式分析

根据对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现状的分析,得出留

守儿童犯常常是结伙行动、一拍即合、一起作案,具有纠合性的特点。

表5 留守儿童作案方式比例统计

人数类别比例犯罪团伙农村留守儿

人数103 93

比例50.87% 49.13%

由表5可以得知,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犯罪是团伙犯罪。

近三年来,山东市留守儿童团伙犯罪的绝对人数占总人数的50.87%。实施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多数是住在同一个村,年纪相差不大,平时结伙成帮,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组织形式,通常是一拥而起,一哄而散。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另外,留守儿童个人的胆量和能力有限,往往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而一旦几个人凑到一起,又会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四)犯罪年龄分析

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以及频繁接触不良文化,留守儿童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表6 2011—2013年山东市留守儿童犯罪不同年龄分布情况统计

14 岁以下 14-16 岁 16-18 岁

2011年 1(1.5%) 31(47.7%) 33(50.8%)

2012年 0(0%) 36(52.9%) 32(47.1%)

2013年 1(1.6%) 39(62.9%) 22(35.5%)

从表6中可以看出,山东市14 岁以下留守儿童犯罪率维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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