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星被证监会处罚看中国投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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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被证监会处罚看中国投资监管

摘要:我国的投资监管体系仍然不够完备。我国的投资市场和投资监管体系仍处于探索性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金融投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投资监管机制

11月9日,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祥源文化,600576,即原万家文化)公告称,该公司在11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赵薇夫妇控制的龙薇传媒的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未审批,在存在巨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借助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集团,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而且,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还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问题;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项目原因的披露存在许多遗漏。龙薇传媒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是赵薇,注册资金200万元,从没进行实缴,但实则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在很短时间之内,万家文化的控股权转让事项多次改变,由控股权转让变化为5%股权转让,然后全部停止股权转让,两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当时,万家文化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之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到25.00元,涨幅高达32.77%。但在龙薇传媒更改为只收购5%的股权后,万家文化复牌随即股价大幅下跌。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 ,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告知书称,这些行为引发了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投资监管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金融投资监管体系的变化。中国的投资监管体系也逐渐反映出了更多的弊病,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现行金融体制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透明度较差。这些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于信息披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披露的内容及其细节十分有限, 往往只是监管机构的公报、年报等公文, 较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和具体风险事件的处理等细节内容公开披露,这为金融事件的处理等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和机会;其次, 信息不透明也容易使监管遭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和波动, 造成与监管目标的偏离。另外, 监管的透明度不够还会使社会公众完全无法准确地评价监管机构的成果,从而削弱对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

二.投资监管机制丧失了必要的制度约束。虽然最近政府与监管当局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的弊病,并通过签订监管机构的协议和建立会议制度等, 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资源和相应的操作细则, 这样的制度安排所能发挥出来的作用极其受限。一方面,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会议制度, 只能够从基础方面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并没有形成深层监管协调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 这让监管协调的实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 虽然在对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上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但对职责的安排缺乏硬性约束, 各监管机构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

和价值判断等方面决定各自的监管范围的大小,决定是否与其它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此外,“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 很难对于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应, 而且还会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脱。所以这样的监管协调体制是否真正发挥效果, 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三.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理论层面上来说, 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或代表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存在纳税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

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目前的金融法规和监管制度安排, 仅仅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务和责任及其监督部门, 而没有对监管机构的成绩审核、监督及惩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监管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标准实行固定薪酬制,其收入与绩效无关。因而监管机构的责权利三者不相匹配, 这就使得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管人员既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监管效率极差的,并且没有任何效果。

四.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官方所提出的一行三会的一种监管的框架的确可以满足在部分情况下显著的增强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完善的,仍然在许多方面与政府所提出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所有的监管机构都是直接受国务院委托的,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但正是因为如此,倘若突然爆发了一个严重的金融安全隐患或者重大的恶性的案件,无法进行及时并且快速的处理措施,可如果错过了最佳的时机,再想完全解决,就必须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在无形之中就增大了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 在立法上,从未真正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地从事监管活动的独特地位和自主权力, 其监管职能是在中央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其主要责任人是中央政府。这种体制不易让监管者自觉地根据金融体系的运营情况来精确预期系统风险的产生并及时采取应对方法, 只是采取报告、等待命令的被动执行方案来执行监管。只要发现问题, 往往会出现上下级相互推辞的行为。

中国投资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混业经营出现,分业监管的缺陷越发变得明显。一方面,伴随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大批的引入中国,这些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它们同时深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并且每个部分联系极其紧密,而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机构的产生和不断蜕变使中国银行与其他非金融市场间的界定越来越不清晰。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下,中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清,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尽管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方信息资源分享和监管行动协调,但是实际上执行困难。这两个方面造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盲区,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失去了原有的规则与秩序。

二.金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监管的范围不断缩小。金融工具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向中国金融监管能力不断提出新的挑战。金融创新产品之所以成为监管难题的原因主要在于:1.现有的监管体制无法对金融创新工具进行事前的预见以及应对措施。2.新的金融工具优势与劣势往往得需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显露,即具有滞后性,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完全无法进行事前预判。3.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之内,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相比较于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落后,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产品上,对于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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