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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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第一部分:大点
1:1.1:中华法系
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
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
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对这三种的犯罪宽宥、原谅。

‘眚’过失,‘非眚’即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慎刑原则):三刺之法,对重大或疑难案件一般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一曰训群臣,二曰训群吏,三曰训万民。

4:宽严适中: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

6:2.4:婚姻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同姓不婚: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基本前提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需要媒氏中介。

婚姻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方携礼物到女方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男方送礼物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男方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婚礼完成,婚姻成立。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不顺姑舅(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间亲);盗窃(反义)。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7:3.2:法经性质、内容、地位、意义
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内容:1正律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2杂律部分: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杂法》。

3具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刑法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

《具法》。

意义:1确立了封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对当时封建经济的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地位: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较高成就。

3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律性。

4初步创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为秦汉以后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奠定基础。

特征: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贯穿着‘’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8:3.2:商鞅变法内容、意义
第一次,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为重点。

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1:从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为禁’。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4:统一度量衡。

意义:1: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富国强兵。

9:4.1:秦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六尺身高)2:确定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全家、什伍、军队中士卒、官吏间连坐四种。

7:诬告反坐,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出于过失不算;但诬告他人杀人,即是过失,也以诬告论处。

10:4.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隶控告主人加诸自己刑罚。

11:5.3:‘亲亲得相首匿’定义: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12:5.3:缇萦上书:(案例,定义、内容、意义)
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意义: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认识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要使其保存劳动力是更为有利的,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它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也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

13:5.5: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14:5.5:秋冬行刑: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5:5.5: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要旨:1: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影响:积极: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如果以专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16:6.1:八议:是指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八议源于《周礼》‘八辟’)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17:6.1:官当:1: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或贵族以爵位折抵徒罪的特别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18:6.2:重罪十条: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北齐律正式确立) 内容: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义、内乱。

19:6.2:依服制定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内容:尊亲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性质: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

20:7.2:《名例律》重类推的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指:
对于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轻的条款,通过比照,重者自明。

对于从轻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重的条款,比照类推,则轻者自明。

(出罪:依法决定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者;入罪:依法决定追究或加重刑事责任者。


21:7.4:十恶:是危害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源于《北齐律》)内容:1:威胁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政治性犯罪。

2: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22:7.4:‘化外人’犯罪的原则:按唐律规定,同一侨民之间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即属人主义;不同国籍的侨民间的犯罪按唐律处理,即属地主义。

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也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23:7.4:‘保辜’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死去,伤人者承担相应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或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24:7.7:‘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使鞠审’,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25:8.1: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重申制度。

翻异: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别勘:有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申。

26:8.3:‘四等人’制度: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原金国地区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南人(原南宋地区汉人和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被分为四等。

27:9.2:枷号:明初设枷号刑,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

28:9.2:廷杖:指在皇帝决定监督下,在殿前廷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29:9.2:三司会审: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司法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的)
30:10.4:秋审:情实:案件属实,勾决执行死刑。

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再押监侯。

可矝:案情属实,有可怜悯之处,减为徒刑、流刑。

留养承:斩绞死囚,因其是独生子女,而父母老病无人奉养,可特恩免死刑,使其国家奉养,延续子嗣。

31:11.3:《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变化
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客观上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适应了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的现实。

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的删减,删去了‘八议’、请、减、赎、‘十恶’和‘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取消了‘官秩’、‘良贱’、‘服制’等规范。

32:12.2:《临时约法》主要内容和性质
内容: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4:确认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定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原则。

6: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1:政治上,以根本形式宣判了清王朝的死刑。

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确定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在经济上,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促进了文教事业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对外上: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国际上:在20世纪初期的亚洲民主宪政运动史上,也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力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帝国主义侵略本质认识不清。

2:没有正面反帝的明确规定。

33:15.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自兼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庭长后,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运用审判和调节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

特点:1: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2:认真贯实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节相结合。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执法。

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部分:小补充
案例分析:
1:《尚书.康诰》‘眚’指过失之意,‘非眚’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2:七出三不去:(P53)
3:亲亲得相首匿:(P96)
4:缇萦上书:(P98)
5:春秋决狱:(P114)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奴隶制九刑:墨、劓、剕、宫、大辟、鞭(惩罚官吏)、扑(教化,使犯罪者知耻)、流(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即‘流放’)、赎(用财货折抵刑罚,适用于疑案,或对少数贵族使用,实际上是一种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唐,五刑:笞、杖、徒、流、死。

五礼:吉(祭祀)、嘉(冠婚)、军、宾、凶。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冠、婚、朝、聘、丧、祭、宾、乡饮酒、军旅。

唐代为刑讯逼供提供合法性。

司法审判原则:①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郑国子产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布的成文法典。

邓析竹刑
魏文侯任用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渊’的壁垒。

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晋律》称《泰始律》、《张杜律》共20篇六百二十条。

《北魏律》20篇
《北齐律》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魏《新律》又称《曹魏律》、《魏律》
《开皇律》隋,杨坚;《大业律》隋炀帝。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武德律》,李渊,裴寂
《贞观律》十二篇,五百条。

太宗李世民,长孙无忌、房玄龄。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十二篇,五百零二条,高宗,长孙无忌,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六典》三十卷,唐玄宗。

实现了同刑律与礼制的分离。

性质: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名例律》,唐律的总则。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大明律》明代的基本法典,洪武三十年颁布,始成明代‘画一之制’。

取消宰相制度。

《明大诰》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会典》在《唐六典》的基础上制定的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乾隆,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清代的行政制度汇集考订,有些近似于官制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国第一部诉讼法。

1247年,宋慈编著《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秦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商代立法思想:‘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

西周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秦代立法思想:
汉代立法思想:德主刑辅
唐代立法思想: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宋代立法思想:
明代立法思想:‘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请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详明译律’
唐代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西周债和契约:‘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即质,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宋买卖契约:1绝卖:一般买卖;2活卖:又称典卖,让渡物的使用权取得收益而保留回赎权;3赊卖:采用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

借:使用借贷;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继承制度:
宋:遗腹子与亲生子同享有继承权。

户绝:指家中无男子继承。

立继:夫亡妻继:命继:夫妻亡,尊长继。

在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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