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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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第一部分:大点
1:1.1:中华法系
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
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
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这三种的犯罪宽宥、原谅。‘眚’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慎刑原则):三刺之法,对重大或疑难案件一般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一曰训群臣,二曰训群吏,三曰训万民。
4:宽严适中: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
6:2.4:婚姻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同姓不婚: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基本前提是‘父母之命’,婚姻缔结还需要媒氏中介。婚姻六礼:
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女方家长同意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方携礼物到女方家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男方送礼物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男方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婚礼完成,婚姻成立。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不顺姑舅(逆德);无子(绝嗣不孝);淫(乱族);妒(乱家);有恶疾(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间亲);盗窃(反义)。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7:3.2:法经性质、内容、地位、意义
性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内容:1正律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2杂律部分: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
3具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刑法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具法》。
意义:1确立了封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对当时封建经济的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地位: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较高成就。
3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立法的客观规律性。
4初步创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为秦汉以后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奠定基础。
特征: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贯穿着‘’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8:3.2:商鞅变法内容、意义
第一次,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为重点。
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1:从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为禁’。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
4:统一度量衡。
意义:1: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富国强兵。
9:4.1:秦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六尺身高)2:确定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全家、什伍、军队中士卒、官吏间连坐四种。
7:诬告反坐,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出于过失不算;但诬告他人杀人,即是过失,也以诬告论处。
10:4.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隶控告主人加诸自己刑罚。
11:5.3:‘亲亲得相首匿’定义: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12:5.3:缇萦上书:(案例,定义、内容、意义)
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意义: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认识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要使其保存劳动力是更为有利的,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它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也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
13:5.5: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14:5.5:秋冬行刑: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15:5.5: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要旨:1: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影响:积极: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如果以专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16:6.1:八议:是指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八议源于《周礼》‘八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