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和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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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和对策初探
我国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可谓不明确;司法机关为贯彻此项规定采取的办法和措施不可谓不尽力;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责任人的处理也不可谓不坚决;但一个不容讳言的事实却依然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仅因此致死者每年不下十几、几十例甚至更多。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此种现象的成因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考察和剖析,以期尽可能找出一些实用的对策。哲学家的一句名言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笔者理解,这个“合理”不是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合理,而是指任何存在的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历史、现实、物质、意识等方面的根源和理由。不分析和认清这些根源和理由,就不可能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归纳起来不下十余种:
>时间紧迫性。
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突发、重大案件居高不下,“严打”由临时措施演变成长期做法,司法干警办案任务繁重,压力有增无减。限期侦破的时间紧迫性,使得少数干警在少数案件上“萝卜快了不洗泥,合法违法一起上”。
>实践有效性。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不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打不招、招后调查、利于破案的情况。疼痛引起的心理反应,类似麻醉冬眠状态,能使人作出某种如实陈述,从而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取证困难性。
社会生活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普及迅速,使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犯罪痕迹随着时间、气候、环境等客观因素和人为掩盖、破坏,取得确凿证据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从嫌疑人口中得到线索,是取得稍纵即逝、时过境迁证据的便捷方法。
>目的正当性。
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元凶绳之以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广大司法干警的神圣使命和最高天职。这一使命和天职,既是全体司法干警奋不顾身忠于职守的动力,同时也容易异化为少数干警违法逼供的精神支柱。
> 程序次要性。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还与司法界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有关。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子的实体部分错不了,只要不放纵犯罪分子,注不注意程序是次要问题,注意更好,未注意,如刑讯逼供出了纰漏,也只是个方法问题。
> 职业特权性。
正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稳定的重大责任,国家也就赋予他们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一些一般公民可望而不可及的权力,使得少数干警滋生一种优越感和特权思想。而对于平时不注意学习,不严格要求自己的干警来说,这种特权思想会随着时间推移与日俱增,养成一种稍不如意,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举枪就发的恶劣作风。某市一位警察在把一位乡镇企业局长打得死去活来时得意忘形地说:“我今天把你放了,明天还可以抓你,我们吃的就是这碗饭,开的就是这种店,打人是家常便饭!”其霸道之猖獗令人发指!
> 违法隐蔽性。
使用刑讯逼供方法,不仅难于得到真实可信的口供,而且还很难审查这种口供。在随后进行的诉讼过程中,很难从卷宗里发现某些口供是正常交待而某些口供是刑讯结果。卷宗里绝对不会记录下刑讯逼供的过程,有关人员一般也不会承认对嫌疑人采用了刑讯逼供方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服法,一到法院审理阶段即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前供。让法官为难的是,被告人难以举出确实受到刑讯逼供的有效证据,甚至具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伤的法医鉴定,也因无证据证明受伤结果与司法人员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法认定。如果经历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出于各种考虑在审判阶段仍不翻供,则更给法官增加了公正判决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