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论文产品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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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论文产品责任论文

浅谈信息产品责任

摘要:随着信息产品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由信息缺陷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渐增多,必须及时用法律的手段规范信息服务,促进信息产品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比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信息产品责任过错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法与多数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在调整范围上基本一致,即主要调整有形动产。但随着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产品会进入流通领域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书籍、电脑软件等,如果这些无形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也会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此国外一些学者主张把信息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而且这种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判决中也得到了肯定。

一、概述

(一)信息与信息产品

信息的定义很多,不同学科关于信息的表述大不相同。虽然就经济角度而言,信息作为交易的对象有法律意义,但若要给它下个法律上的定义却并不容易,豍在当今的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交易对象,比如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某报纸公布的信息,

如天气信息或者别的的一些预测信息,而且提供这个信息是由当地的政府机关部门对这间报社提供的。信息生产是有代价的,但信息在传递中产生的费用却要小的很多。在生活中要是仅靠出售信息而赚取利润的话是非常困难的,另外仅是依靠私人市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可能小于最优值,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他国做法,用适当的方法考虑将信息产品的范围尽量扩展到最大化,以适应未来的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中。

我们人类的日常生活是离不开信息产品的,比如每天早上看的新闻、上网时所登录的网站、计算机中的软件的产品,其中的信息均是人们在生活中所收集的劳动产品,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让渡给他人而并非为了自我服务,从而谋取其中的价值。但是信息要成为产品,必须要有相应的市场需求。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劳动力才能创造出相应的价值,从而使信息具有了等量的价值交换。生活中信息产品针对不同的使用对象,有着不同的功效,而且价值也是很难进行确定,但信息产品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带来的帮助是巨大的,比如相应的节约时间、降低生活消费、提高办公效率等等。

(二)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

信息产品责任是到底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学术上的说法

有很多,有人认为信息产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信息产品使用者同生产商之间存在的合同上的关系,如果该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的,则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如果没有合

同的情况下,则只能成为侵权责任豎。在法律上信息产品属于无形财产,它没有占有空间,而且也没有相对的形态,使用者对它的占有也不是一种具体的占据,另外信息产品是无法拒绝的,如果他人在没有经过开发者允许的情况下利用了该信息产品,亦无法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二、信息产品责任及其责任的法律特点

(一)信息产品责任的法律概念

根据学术界对产品责任的定义,可把信息产品责任概括为;信息产品的责任包括该产品对他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有该信息产品的提供者或传播者进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信息产品责任的法律特点

1.信息产品的损害;信息产品的损害责任一般经常发生在商品交易的流通领域,其中所谓的损害指信息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了人身、精神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利益,如果信息产品在使用中只是单纯的信赖程度受损,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并不构成信息产品损害事实。信息产品在生活中也可能对人造成人身损害。比如家用电器的说明书,其中部分的说明出现了错误,导致了该家用电器的错误使用,以至于电器发生爆炸致人伤害。

2.信息产品责任不仅仅局限为以合同为主要前提。信息产品责任中,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不一定都存在合同关系,其加害人包括引起损害发生的所有缺陷信息产品生产者和信息经纪人,受害人包括受到

该缺陷信息产品损害的一切信息用户。豏信息产品一旦以正规的方式进入的市场,依靠人们和媒体的传播,使信息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很难区别对使用者和信息产品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如果单方面仅对信息产品的使用者做有偿的单方服务是远远不够的。

三、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缺陷。一般在国外的司法文书中,产品缺陷的具体可分为两个判定的标准;其一,是指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期待值为标准来评价该商品的安全性,也就是所谓的消费者期待标准;其二,是指产品的安全与其相对的危险性做相互比较,来确定该产品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定该产品是不是存在其相应的缺陷

2.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信息产品的责任一般都发生在使用者在使用之后遭受损害为前提.。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损害是指侵犯主体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后果,后果将会产生其损害的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一般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豐。其中人身的损害包括两种;一种是致人死亡,另一种是致人伤残,另外财产的损失不是指够买该信息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该信息产品中的缺陷对使用人造成直接的损失或者间接的损失。

3.信息产品与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条文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的行为与损害事实行为之间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如果使用者在对信息产品认识上有一定的错误,且使用者在使用其产品时对自己造

成一定伤害的,并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完全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主要观察范围。如何证明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只需证明产品在使用中存在的缺陷,并且这种缺陷是导致对自身造成损害有一定原因,便可被认定为信息产品的缺陷和损害的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关于过错责任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信息产品的责任是不是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众所周知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来确定和追求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有责任和无过错无责任。其中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是当今工业时代的产物,在英美法系之中称之为严格责任,其基本思想是没有过错而造成使用者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直接关系的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则。现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产品的使用者也变得越来越庞大,如果要求行为人负全部的无过错责任,不但会有失法律公平,而且还会影响信息生产者的生产或者把损害的责任转移到其信息产品的生产产品当中,这样受害的仍然是其消费者。所以信息产品的责任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

信息产品对人造成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理所应当的按赔偿法去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信息产品对使用造成了纯粹的经济或者机会利益是不是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信息产品如果造成了纯粹的经济损失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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