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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执法监督与廉政建设
行政法是与民法、刑法并列的国家三大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从拥有法规的数量和调整范围的广度上说,行政法在三大法律部门中最庞大、最重要,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之相关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着各自的权利,协调着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
行政执法无处不在,执法工作面大量广。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执法者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行业“三乱”行为屡禁不止,吃拿卡要现象司空见惯,一些执法者心安理得地享用着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衣食住行,为了小团体利益打白条,嘴里自我安慰,“只违纪不违法”、“给我个人兜里绝对不装”。
其实质是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些违规执法者扮演着极其不光彩的“吸血虫”形象,贪婪吸食民心,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行政执法中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究其根源,关键是行政执法缺乏监督。
近几年,党和政府下势反腐倡廉,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也当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个别高级领导干部一夜间从各种“模范”、“先进”、“优秀”变成了阶下囚,变成了人民的罪人。
其主要原因是日常监督不到位,对管人的人的监督缺位大。
而监督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处分的很少,通报得更少,只要未构成犯罪,不了了之的“悬案”也非绝无仅有。
美其名曰:爱护干部,保护干部,殊不知是丛恿了违法乱纪,伤害了干部群众,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
难道非要等到造就一个大贪官,成为共和国的大毒瘤才肯动刀做手术结果就像部分群众埋怨的,这个贪官被杀了,换过来的还是个贪官,走了一个穿红的,来了一个穿绿的。
个别群众称之为“江山代有贪官出,各捞脏银十数年”。
这也就是我国现阶段的反腐弊端:“只抓贪官,不惩污吏”。
人们夸奖那些在反贪工作中的表现出众的干部和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关,叹息一个个“人才”堕落的同时,谁深究过受贿者呢行贿者又有几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贪污者出事了,我们不是有财务监督吗我们不是有审计监督吗我们不是有行政监督吗这些机关当时上哪儿去了个别行业“三乱”屡禁不止,不再“三乱”本身,而在于执法部门及其监督部门的趋利主义,执法部门乱收乱罚,监督部门没有根治,而是在泔水桶里个人捞些骨头,或是从你碗里给我分一些,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很少见到罚错了,查出来退回去,多收了退给缴费者,无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着想,执法监督因而变成了你罚别人,我罚你,反正大家都为了钱,这都是日常监督不到位。
只有加强行政监督,将违法乱纪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有效地减少职务犯罪,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所以,既要杀“吸血鬼”,又要捉“吸血虫”,既要严惩贪官,又要重处污吏,既要围歼犯罪,又要打击违法,还要处理违纪,既要言察执法者,又要严管监督者,执法监督人员都应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依法监督,防患于未然。
笔者以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第一,提高领导者素质是加强监督的基础。
行政执法,是专业性、法律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行政执法队伍需要业务精、政治可靠的干部,更需要高素质的领导者。
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职工,煤矿安全监察的违法行为在现场,而案件的审理是由领导讨论决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往往由领导掌握,职工素质达不到要求,可能少办几个案子,而领导业务不精或意识不好就必然影响办案质量,甚至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危害。
加强监督的核心就是让领导者按立法的本意执法,政治上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业务上符合专业技术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加强监督的关键是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就没有保障,执法者便会失去约束,滋生特权思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加强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督。
现在许多条管单位的监督机构在系统内部,监督往往变成护短,而不是揭短,结果流于形式;部分块管单位的监督又受当地政府干预,捆住了监督机关的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