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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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

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

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标准偏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它本应是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但是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更多考虑的还是现有的财政承受能力,这就使最终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普遍低于实际需要的费用,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情况比较普遍,因而只能说是一个勉强维持生存而不是维持生活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支撑社会贫困阶层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依照国际通行的说法,这一标准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不失尊严的生活”,而不应仅仅是“延续生命的最低需求”。截止20XX年初,全国31个大城市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50元以上的只有8个,最低的只有159元。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尚且如此,众多的中小城市情况就更不乐观了。

城市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低保标准虽不断提高,但幅度较小,不能有效弥补近年来各方面物价上涨带来的困难。全国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从20XX年的每人每月149元提高到20XX年的每人每月179.2元;全国城镇平均人均月补助金额从20XX年的58元提高到20XX年的95元,上升幅度不到1倍。除整体保障标准过低外,各地保障线之间的差别也很大。20XX年全国低保标准最高的地区(广州,330元)和最低的地区(乌鲁木齐,159元)之间相差2倍多(民政部,2007)。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和追求生活质量提高带来的压力,反映在低保标准上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偏低,这就影响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效果。

以各地低保数据占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比例来分析,据一项有关四个直辖市以及厦门、深圳两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低保标准与当地年人均食品支出比值除2002 年北京、天津、厦门三个城市外,其余的大都在0.8 左右,这说明如果低保对象将其低保金全部用于购买食品,也只能达到当地居民的八成水平,说明低保标准仅能满足低保对象的生存需要,即低保金除保障他们生存需要外,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投入等项开支基本没着落,有病不看的现象相当普遍,原因是负担的医药费太贵。另据一项对南京市低保对象的抽样调查显示,其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普遍偏高,大多数在70%左右(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大于59%即应划为低保范围内),约有18.6%的家庭几乎不买衣服,仅依赖亲友资助的旧衣,许多家庭交不起房租、子女的学费和日常小病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低保工作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仍有待改善

任何一项重大工作都必须有人办事,有现代化的工作设备。城市低保工作量大面宽、难度大,且极其敏感。做好这项工作,同样客观上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并具备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现代化的工作设备。但现实的情况是:在多数地区,城市低保工作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也缺乏必要的工作设施。特别是低保对象多、低保工作量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情况更为突出。总体上看城镇低保人员力量的配备、基本工作条件和信息化网络建设等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

1.低保工作人员不足制约了低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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