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及相关问题——基于物权法第202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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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权 人 在诉 讼 时 效结 束 后 的2 年 内行 使 担保 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当予 以支持 。该 司法解 释风 格 与我 国台湾 地 区的立 法 比较 接 近 ,台湾 地 区 民法第 8 8 0 一 条规 定 :以抵 押权担 保 之债权 ,其 请求 权 已因 时效 _ 而 消灭 ,如抵 押 权 人 于消 灭 时效 完 成后 ,5 年 问不 实 行 其 抵 押 权 者 ,其 抵 押 权 消 灭 。 当然 两 者 也 有 差 别 之 处 :司法 解 释 采用 的是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2 年 ”为法 院 “ 予 以支持 ” 的表 达方 式 ,至 于法 院不 予支 持 ,究竟 意 味着什 么不甚 明确 ,似 乎也 可 以理 解为 “ 不 受 法 律 强 制 保 护 ” 或 者 抵 押 权 消 灭 。 此
失 ”状 态发 生 后 ,抵 押人 又 能据此 要求 返 还抵 押凭 证 ,切切 实实 地使 当事人 的权 利 陷入 了一 种胶 着状 态 。虽 然抵 押 权人 还 有不 受强 制力 保 护 的抵押 权 ,
的抗辩权 。因此 ,抵押权人仍可 以主张抵押权 ,通 过抵 押权 受偿 。 但是 ,按照法律创设权利的一般规则 ,除所有
灭 。究 竟会 是 哪一 种 情况 则取 决 于抵 押人 的选 择 , 而 不 是 物 权 法 的规 定 。 这 就 出 现 了一 种 危 险 的状
态 ,即并非授权性 的法律条款的效力出现 了不确定
状 态 ,其 如何 取舍 则 要看 抵押 人 的好 恶 。这显 然是
违 背法 律本 意 的 ,笔 者认 为还 是应 当探 寻 法律 本身
( 一 )担 保 法 的规 定—— 抵 押权 没 有 明确 时间
限 制
外 ,该解释涵盖的是所有担保物权 ,自应包含抵押
权 、质权 和 留置权 。而 我 国台湾地 区 民法则 明确 规
定: “ 诉 讼 时效 期 间+ 5 年 ” 的期 限为 抵 押 权 的 除
斥 期 间 ,除斥期 间届 满抵 押权 消灭 。 物 权法 承继 了 “ 担保 法 司法 解释 ” 的精神 ,对
律规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抵押权的命运 将 面临不 确定的状态 ,同样没有弥补担保法司法解 释 的漏洞,司法者在具体考量时有可能做多种解释。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存续的关系——
抵 押权 的存 续期 间
( 一 )理 论上 的一般观 点
返 还抵 押 凭 证 ( 或 涂 销 抵 押 登 记 ),则 抵 押 权 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担保 法 颁 布 实行 5 年 后 ,相 关 司 法解 释 第 一 次
对抵押权 的时 间限制做 出了规定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l 2 条第2 款 规定 : 担保物权所担保 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
担 保 法 规 定 :抵 押 权 与 其 担 保 的债 权 同 时 存 在 ,伴 随债 权 的消 灭 而消灭 。该条 文没 有规 定抵 押 权 的存 续 期 间 ,只 是 对 抵 押 权 的从 属性 做 出 了规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 了时间上 的限制 ,其第2 0 2 条 规 定 :抵押 权人 应 当在 主债权 诉讼 时效 期 间行 使抵
押 权 ;未行 使 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保 护 。按照该 条 法
定 ,此处 “ 债权 的消灭”应理解为根据合同法第9 1 条所 列举 的方式 消灭 ,并不 包括 债权 因诉讼 时效 期
间届 满 丧失 胜诉 权 的情 形 。 因为按 照 民法原 理 和相 关 法 律 的规定 ,抵押 权 属于 物权 ,物 权 是不 受诉 讼
权不 受存 续 时间 的限制 以外 ,一 般性 的财 产权利 都
应该受到时间的约束 ,否则就有 “ 保护懒人 ,允许 权利 人在 权利 上 睡觉 ”之嫌 ,与 经济社 会追 求效 率 价值的观念不符,也不符合其他国家立法体例,甚至
与物权法原理关于抵押权为期 限物权的常识不符 。
( 二 ) 担 保 法解释 及 物权 法 的规 定— —抵 押 权
受到模 糊的 时 间限制
但 当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返还抵押凭证时 ,抵押权
人 应 当返还 。那 么 ,抵 押权 人 返还 了房屋 产权 证还
有 什 么权 利可 言 ?这 不就 意 味着 法 院宣告 抵押 权 消 灭 了吗 ?实 际上 ,按 照邓 娟 、王洪 斌 的逻 辑推 理 , 当 主债权诉 讼 时效 届 满后 ,抵 押权 有 两种 可 能 :一 是 ,可 以获得 实现 的 “ 裸 权利 ” ,有赖 抵 押人 的 自 愿 履 行 ;二是 ,因为 抵押 人 主张抵 押权 消 灭 ,要求





贵州警官 职业学院学报 … …
J O U R H 儿O f G U l Z H O U P O L I C 1 0 f f I C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t [ , E G E
按 照 两位 作者 的思路 ,当 主债权 诉 讼 时效 届满
后 ,抵 押权 的 “ 不 受保 护 ” 即意 味着不 受 法律 强制
的相对 明确 的 内涵 。
二 、关于 抵押 权 时 间限制 的立 法规 定
虽然 匕 述案例并不复杂 ,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予以调 整 ,但是它却涉及到物权法 的—个基本问题 ,即抵押权 是不是无 限期存在 的?对这个 问题的规制和理解 ,在 我 国的民事立法 中也经历了—个曲折 的历史过程 。
当予 以支 持 。担 保 物 权 的存 续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影 响 ,抵押 人不 享有 主债 务人 因诉讼 时效 完成 而产 生
执行力 的保护 ,抵押人 自愿履行的 , 法 院应认可其 履行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抵押人不愿意履行 ,主张 抵押权 “ 丧失”的,应支持抵押人 的主张 ,相应地 应 返还 抵 押凭 证 。但 这种 实体 权利 并 未消 灭 的 “ 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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