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存诉讼的时效盲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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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存诉讼的时效盲点

职工索要10年前加班费胜诉北京各法院近期受理大量类似案件---

本报讯近日,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终审落判。北京市一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近来审理了大量职工翻老账索要10年甚至20年加班费案件的房山法院民一庭方庭长告诉记者:"真担心如果一个企业有多起这类案件,会把企业判垮。"

孙先生1998年9月进入被告物业公司,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据孙先生称,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去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依据该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据查,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此案审理中,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向企业讨要11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虽然被告物业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两审法院都判决支持了孙先生索要11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

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的方庭长告诉记者,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连续工作状态索要加班费的案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各法院都受理了大量这类案件,房山法院受理的索要加班费最长的案件为20年。被告单位又以国企为多。在审判实践中不少被告企业都提出,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来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业用工制度不科学,这么判下去有些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被判垮,但是作为具体执行法律的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案。

法官们希望最高法院在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时,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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