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三言二拍_白话小说语境窥视明代法律文化_张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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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在线

明代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各阶层利益的分化,人民反封建意识的觉醒,这使得明末社会各种矛盾和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三言二拍”(即《喻世明言》、《醒世恒言》、《警世通言》)和“二拍”(即《初刻拍案惊奇》与《二刻拍案惊奇》)的公案小说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政治案件、经济案件、婚姻以及普通刑事案件,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一、《三言二拍》白话小说的语境取向范围

“三言二拍”该书中的198篇白话短篇小说(“三言二拍”共有篇目200篇,但《初刻拍案惊奇》第二十卷和《二刻拍案惊奇》中的第二十三卷同为《大姊魂游完宿愿小姨病起续前缘》,实为重复,应算一篇。《二刻拍案惊奇》中的第四十卷是凌濛初本人所创作的杂剧,不是白话小说,其语境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因此“三言二拍”实有白话小说198篇)。“三言二拍”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语境资料,这主要得益于“三言二拍”中数量众多的公案小说。根据前人所做的研究,“三言”120篇涉及到法律的作品就有30多篇,占总篇数的1/4多,而凌濛初的“二拍”78篇作品中,有33篇作品是专写公案或涉及公案的,比例已达到40%,整个“三言二拍”中涉法作品就达到了60多篇。在作者逼真地讲述中,小说不仅给我们展现了丰富的明代的法制风情资料,更给我们提供了珍贵的法律文化背景。

二、《三言二拍》白话小说的语境取向标准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到明代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法律的触角可以说已经伸展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大明律》来说,其中就有行政法、刑法、婚姻法、军事法、经济法、民法、土地法、诉讼法等一系列部门法的内容。“三言二拍”作为传奇性的话本小说,其故事内容不可能涉及到这么多的法律内容,“三言二拍”中的涉案小说为了吸引读者,迎合市民阶层的审美趣味,故事情节的设计,如凶杀、劫盗、奸情的作案、侦查及审判有关,另外一些民间纠纷如争田、婚姻、继承等需要当事者对簿公堂方能解决的,也成为公案小说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三言二拍"中的法律词语主要集中在刑事法律及诉讼领域。围绕“刑”、“罚”和“诉讼”、能体现法律行为或法律思想的民间通用词语,它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思想、法律行为、法律文化以及与法律有关的物件设施等诸多方面。当然,一些专门的法律术语由于跟普通民众的关系密切,为广大民众所熟悉,有一部分反映上古时代法制情况的词语,到了明代可能基本消失,只是因作者讲述发生在古代社会故事的需要,这些法律词语才被使用,比如“刖”:“不可,不可。昔日成汤、文王,有夏台、菱里之囚,孙膑、马迁有刖足腐刑之辱:这几个都是圣贤,尚忍辱待时,我卢枘岂可短见。”(《醒世恒言》卷二十九)。“刖”或“刖足”是先秦时期砍掉脚的一种酷刑,早在汉代就己废弃不用,这个词在明代实际上已经退出通用语范围了。象这类反映上古法律制度、法律观念而在明代已不再通行的词语。如“三言二拍”中出现的“刑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大理寺”、“锦衣卫”等等都是时代气息强烈、反映明代司法部门和司法官职。

三、从《三言二拍》白话小说语境窥视明末法律文化

在对“三言二拍”白话小说语境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在叙述公案故事的过程中,涉及县官断案的过程、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以及证据的运用等,比较真实地再现了明朝中晚期的司法现状。

1.语境概念上的差别。如“犯法”和“犯罪"都表示对法律的触犯,但“犯法’’的意义表达上程度比较轻,但“犯罪"却指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严厉的刑罚惩处。再如“窝藏”和“窝顿’’都是指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藏匿行为,但“窝藏”既可用于藏匿犯罪人本身,也可以用于藏匿犯罪人非法所得的财物,意义指向比较宽泛,但“窝顿”却只能用来表对赃物的藏匿,其意义指向明显比较狭小。

2.语境色彩上的差别。色彩意义是指附加在理性意义之上的表示态度评价、感情好恶和风格特征的意义。比如“铁链”和“锒铛”均指用来锁缚犯人的索链,但“铁链”色彩意义比较平实,“锒铛”则明显带有古语色彩,两个词在古今色彩义上有了明显差异。再比如“争讼"和“打官司”,两者都是表示“进行诉讼”的意思,但“争讼”表现出正式的法律术语的意味,而“打官司”则口语化十足,是民众对“争讼”这一正式法律词汇的通俗化的理解,两个词在雅俗色彩义上迥然不同。

3.语境词义上的差异。《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九:“小人不曾有一毫赃私犯在公庭,亦不曾见有窃盗贼伙板及小人,小人只为有些小智巧,与亲戚朋友作耍之事,间或有之”。究其文意,其意应为“实施偷窃活动的盗贼”,与法律术语的“窃盗’’意义存在差异。例如:杖赎:(1)杨二郎先有奸情,后虽无干,也问杖赎释放宁家。(《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八)(2)狱中呈报,刑馆看详巢氏之死,既系丁氏生前招认下手,今已惧罪自尽,堪以相抵,原非死后添情推卸,陈定止断杖赎发落。(《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杖”是明律刑罚“五刑”之一,是一种用大竹板罪犯、臀和腿部的刑罚“赎”则是指犯人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以用铜或钱财来赎免部分刑罚。“杖赎”是明代对犯人处以杖刑而又允许犯人本身或其家属拿钱来赎免的一种刑罚。明代的法律非常严酷,为了惩罚犯人,设置了名目繁多的刑具和刑罚方式。如“讯棍”、“刑杖”、“脑箍”、“脊杖"、“鞭棰"等词屡屡见于“三言二拍”。

4.语境体现司法的腐败。“三言二拍”通过对官员贪婪丑态的描绘,揭露衙门黑暗。《喻世明言•选滕大尹鬼断家私》:滕大尹“有才有智”,老百姓赞扬他:“恁般贤明官府,真个难遇。”当梅氏领着十四岁儿子告状时,他“千思万想”。但这个“贤明”清官,看见“行乐图”中“开着许多金银,未免垂涎之意”,“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装神弄鬼,既判明了他人无法断清的遗产纠纷案,让被欺凌的弱小者得到万两白银;又神不知鬼不觉地把“行乐图”中写明的“奉酬白金三百两”改成“黄金千两”,轻易吞了巨额资财。他一再表示是死者鬼魂“再三相强,我只得领了”,显得无奈,使倪家“相持鹬蚌枉垂涎”,他却“落得渔人取便”。

从“三言二拍”白话小说语境窥视明代法律文化

张言民(淮北广播电视大学 安徽·淮北 235000)

摘 要:以明代白话小说的代表作“三言二拍”为例,探讨“三言二拍”白话小说的语境取向范围和语境取向标准。从“三言二拍”白话小说语境的概念、色彩及词义等方面,透视明代末期社会的法律活动、法律思想,蕴含的法律文化信息。

关键词:三言二拍 白话小说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张言民(1965—),男,安徽濉溪人,淮北

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

2011年12月刊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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