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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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以下手续办理:

(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九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凭以下手续在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就业报到证;

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

5、单位在职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二)凭以下手续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条回国(境)定居的下列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本市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凭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凭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本市城镇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四节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二条本县(市、区)域内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夫妻相互投靠,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以下手续本人及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需要移出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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