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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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利用国债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设立哈尔滨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查工作和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市稽查办工作,为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市稽查办依法对本市区域内的重大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被稽查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重大项目稽查,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查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条市稽查办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二章稽查内容

第八条重大项目稽查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察设计稽查、工程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设备材料采购稽查、工程监理稽查、工程质量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环境稽查、竣工验收稽查和项目效益稽查等。

第九条审批程序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工程招投标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第十三条开工条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四条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设备材料采购稽查。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和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检查标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工作是否规范和到位。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第十九条投资环境稽查。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稽查。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效益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确定稽查项目。市稽查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研报告批准后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稽查项目主要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市稽查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制定项目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根据稽查的任务和重点,逐项列出稽查的具体内容,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现场稽查。市稽查办及工作人员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稽查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查。

第二十六条编写和印发稽查报告。每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及时编写稽查报告。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查报告经市稽查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市计委领导,经市计委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查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查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以市计委名义下发。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复查验收。市稽查办应适时组织稽查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市计委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总结表彰。对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市稽查办应提请市计委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查材料、凭证、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根据情况还应将有关资料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稽查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实行经常性稽查、重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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