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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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
依据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业园区已被国家确定为全国老工业区整体搬迁、关闭、改造首批试点区域,企业关停工作2017年被列为政府的“1号”工程,为确保……关停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稳妥、有序地推进、实施企业关停搬迁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工作,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两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概况
(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集团规划与发展战略为指导,决定企业关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决定解除(终止)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职工依法予以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
1、依据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合法、有序、规范的操作。
2、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职工的不同情况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予以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企业(公司)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在册人员976人。
四、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工作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关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
7、《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第479号;
10、《……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1、《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2011]91号;
12、《……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
13、《……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4、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
……
五、基准日
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和安置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六、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关系)方式、待遇及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职工的不同情形,至基准日分别按以下方式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一)办理退休手续
1、截至基准日,男职工年满60周岁,长期从事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法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申办退休手续。
2、截至基准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法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申办退休手续。
3、截至基准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本人申请,由市级医院证明,并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病退条件的,申办退休手续。
(二)内部退养
截至基准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办理内部退养,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发内养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其内养生活费标准及社会保险缴纳按如下列示执行。
①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本人在社保退休计算养老金的标准计算发放,第二年起按当年退休人员调待标准予以增长,发放至正式退休时止,低于发放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的,按照发放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内部退养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其本人承担,从生活费中扣缴。
②预留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预留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预留至正式退休时止。职工个人内养生活费标准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职工个人内养生活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基数。预留的养老保险费用。每年按照10%比例递增,如遇其中某年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不增长的情况,则按此年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上述需预留的内养生活费及养老保险费用经**市人社部门核算后,一次性交给养老保险机构,实行多退少补。
③预留的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互助费用:医疗保险费按照预留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纳基数预留至正式退休时止。职工个人内养生活费标准高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以职工个人内养生活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按照10%比例递增。大病互助按照160元/年/人预留。
(三)特殊职工待遇
1、工伤(含职业病)职工
1.1 因工负伤人职工伤费用的预留,均按《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文件执行。至基准日时在职工伤人员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至基准日时已退休的工伤人员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应当确定伤残部位。
1.2 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受伤时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支付安置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1.3 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的工伤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劳动关系,按受伤时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领取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支付安置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解除劳动关系,按本方案享受经济补偿金,按受伤时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