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提高日常工作中的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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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提高日常工作中的证据意识

作者: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焱

一、什么是证据意识

我们经常说要有“安全意识”,比如,一个有安全意识的人开车时会自觉地习惯地去系好安全带,关好车门,不用谁去提醒,也不会在开到半途一个急刹车才想到要系好安全带,而是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只要碰到开车就会想到这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即使是在别人开车时。在我们建筑领域,将“安全”换成“证据”,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有证据意识的工程人员会很习惯地根据合同完成各项要求并保存好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材料,不用别人去提醒,也不会在问题出现时突然发现当时我怎么没有把这个环节记录下来,现在该去哪里找材料。在平时存有证据意识,才能既防范于未然,又能佐证于已然;这样才安全。

二、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提到证据最容易让人想到的就是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才会开口证据,闭口证据;而且也会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建筑公司都是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员,大家各司其职。这话说得有道理,但是不全面。

1、不是打官司才会用到证据。

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一般要拿出对方无法推卸的理由,才能使对方不得不给。很多时候,债务人并不是没有资金清偿欠款,而是把现有的资金挪作它用,说白了,就是不给,你能怎么样。这时我们都是先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尽量将问题化解,诉讼总是迫不得已而为之。试想一下,甲、乙同时去A公司要债,甲列出一个清单包括各类有效签证、欠条、票据,时间、地点清清楚楚;乙凭着自认为的多年的合作交情及一些零散的合同,A会选择先还谁的债呢?恐怕没有生命的威胁,应该是先还甲吧。因为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他:是的,你不还,我们凭这些就可以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到时候你们要付出的就不仅仅是这些了。做生意时间就是金钱,他拖延的时间越长付出的代价可能会越大。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通过诉讼,欠款顺利到手的可能性应该就相对比较大了。

2、证据的收集和证据意识的不同

收集证据是从平时的各种已具备的事实材料中寻找对需证明观点有利的材料。这是一个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搜集过程。具备证据意识不是要工程师或者项目经理一边忙着手

边的工作一边去寻找证据。举个例子,一批钢材运输到工地,需要有人签收。如果供方逾期供货,造成我们的损失,但由于我们急需这批钢材,只是跟对方说了一下,就签收下来了。结果在签单上根本没有注明逾期供货,或者记载有歧义。以后要求对方赔偿时即使说这是事实,当时很多人可以作证,工地上很多工人都看到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些都是证明力较低的证人证言,抵不上一张详细的签单。

这也是法律事实和我们平时的事实存在的区别。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不同的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在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且对于以上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可以看出法律认定的事实可能不是真正的事实,而是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所以我们要引导法官认识到对我们有利的事实。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证据提供在法庭内外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此重要的资讯并不是

法律工作者想到就可以找到的,必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重要环节备案并留有存根或者其他的材料,证据的收集才有来源,才能为公司挽回更多的损失,甚至扭亏为盈。

三、证据意识的培养

从建筑工程经常引起的纠纷原因来看,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合同我们公司使用的一向都是建设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个文本对承建方是有利的,但是通用条款的规定未必完善。比如关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就没有作出规定。第一,我们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直接规定。第二,如果没有添加规定,那么在以后的施工工程中,保留相关材料就十分重要。计算标准不一可能会导致工期的正当顺延变成合同逾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相关人员在施工开始前仔细看一遍合同,无论是建设施工合同还是材料供应合同,对合同约定条件,尤其是数据特别关注。工程施工工程中,如果出现变更情况,针对约定的变更程序,逐一完成,不能把一些形式上的东西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因为一旦双方针锋相对时,凭的就是形式上的证据。在材料供应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供货前甲方必须提前8个小时通知乙方,那么如果提前7小时通知,结果乙方逾期供货。乙方很可能就抓住这一点不放,减轻自己的责任。

3、材料的采购涉及的主要矛盾纠纷就是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供货的时间。这几点在公司合同中一般都会写清楚,但是光写清楚,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约定,对于在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必须依靠履行中的各种签证及票据进行证明。不论是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数量缩水或者是逾期供货都要留下存档资料,以备日后矛盾出现时公司处于有利地位。

4、在合同签订时,使用公司的标准文本。公司的文本是尽量确保公司利益的,但其中几个条款中有“其他约定”,便于针对不同情况添加具体条款。因此在实际签订合同中,手写增加的条款中要避免对方设下过分不利的条款,以及出现与公司文本相冲突的条款。

5、所有的合同在签署完毕后必须在公司备案一份,并且能与正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项目部因为保管不善丢失导致催款无证时可以及时提取公司的一份,有备无患。当然,公司的合同管理也要有一个完备的系统,设置专人分类管理。

以上是针对我们公司的合同履行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的一些见解,希望能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以及工程款的及时回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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