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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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性质不同,土地分为私人业权土地、政府租借地、政府租赁地、政府公共用地、临时性使用式占用地、民间交易性质土地,这些不同征收制度遵循“先补偿、后取得”的原则,即未补偿被征收人之前,不得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申请过户登记;
4、澳门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土地委员会、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物业登记局
4、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1)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天然形成的胡泽,可通运的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公共需用的水源地,名胜古迹等禁止私有;
(2)矿产不得私有
(3)私有土地面积有最高额限制
(4)私有土地所有权转移有限制
(5)土地细分的禁止,规定最小面积单位,禁止其再细分
(6)公有土地的管理需经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
5、农村土地管理方面:
(1)解放初期,土地改革
(2)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62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78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6、城市土地管理方面:
买卖否定其
限制禁止土地国有化行政划拨三无
出租商品性
7、职能调整:
(1)划入:矿产、海洋、国土规划(划入国土资源部职能范围)
(2)划出:地下水水利部;地籍测绘国家资源局;
3、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但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4、美国政府对不动产有管辖权、征用权、征税权和无主物业收归国有权;
5、美国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7月的内政府土地管理局,还有内政部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农业部水土保持局、农业部林务局、国防部
俄罗斯
1、现行土地制度为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种土地所有制;
中国港澳台及大陆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地区
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台湾
1、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它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
2、目前,台湾的土地有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直辖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和乡(镇、市)有土地;
3、台湾“民法”规定的土地物权有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典权六种;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行业协会
国外现行土地制度
地区
现行土地制度
美国
1、土地所有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属于私人所有。美国目前土地总面积中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2、土地所有者同时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因此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将其出售给别人,唯一的条件是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7)对于外国人取得土地权有规定
香港
1、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又称土地批租。其特点是土地只租不卖断,即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在一定期限内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授予土地使用者;
2、土地批租方式为拍卖、招租、私人协议和临时出租;
3、土地批租年限:
(1)私人游乐场用地通常为10年,能续期,但不超过21年
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征收土地税和土地租赁费,开放土地市场,允许土地买卖、转移、出租、抵押、交换、入股等;
3、现行土地管理机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局,该局下设地籍司、信息分析司、土地监测标准化和检验司、土地评价和土地利用经济司、土地整理司等
新加坡
1、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有土地占80%,私人土地占20%;
中国大陆
1、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其表现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
2、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为:农地使用制、“四荒地”使用制、建设用地使用制、宅基地使用制
3、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基本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
4、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的演变:
(1)从短暂统一到多头分散管理阶段(1949——1986年)
2、为了发展公共、公益建设事业,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采取强制性办法收归国有,然后分配给申请用地的主办单位使用;
3、为了发展公共、公益建设事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需采取分配划拨和招标出让的办法提供土地;
4、新加坡土地管理机构主要为律政部土地局,其下设机构为土地割让署、土地征收署、国家土地管理与监督署以及综合服务署
(2)码头通常为15年,可续期15年
(3)汽车加油站用地为21年且不能续期
4、香港地区土地契约遵循“认地不认人”原则,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人也必须遵循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
5、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发展局、地政总署、土地注册处、土地审裁处、差饷物业估价署等
澳门
1、澳门对国有土地实行与香港类似的土地使用制,即土地批租制;
(2)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86——1998年):确定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质;决定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
(3)国土资源全面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98——2004年):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4)现行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阶段(2004年以后):国务院逐步建立起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4、澳门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土地委员会、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物业登记局
4、台湾地区的地权限制:
(1)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天然形成的胡泽,可通运的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公共需用的水源地,名胜古迹等禁止私有;
(2)矿产不得私有
(3)私有土地面积有最高额限制
(4)私有土地所有权转移有限制
(5)土地细分的禁止,规定最小面积单位,禁止其再细分
(6)公有土地的管理需经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行政院”核准
5、农村土地管理方面:
(1)解放初期,土地改革
(2)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62年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78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6、城市土地管理方面:
买卖否定其
限制禁止土地国有化行政划拨三无
出租商品性
7、职能调整:
(1)划入:矿产、海洋、国土规划(划入国土资源部职能范围)
(2)划出:地下水水利部;地籍测绘国家资源局;
3、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但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4、美国政府对不动产有管辖权、征用权、征税权和无主物业收归国有权;
5、美国政府管理土地的主要机构是成立于1946年7月的内政府土地管理局,还有内政部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农业部水土保持局、农业部林务局、国防部
俄罗斯
1、现行土地制度为国有、市政体所有和私有等多种土地所有制;
中国港澳台及大陆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地区
现行土地制度及特点
台湾
1、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它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
2、目前,台湾的土地有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直辖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和乡(镇、市)有土地;
3、台湾“民法”规定的土地物权有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典权六种;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行业协会
国外现行土地制度
地区
现行土地制度
美国
1、土地所有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属于私人所有。美国目前土地总面积中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
2、土地所有者同时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因此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将其出售给别人,唯一的条件是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7)对于外国人取得土地权有规定
香港
1、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又称土地批租。其特点是土地只租不卖断,即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在一定期限内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授予土地使用者;
2、土地批租方式为拍卖、招租、私人协议和临时出租;
3、土地批租年限:
(1)私人游乐场用地通常为10年,能续期,但不超过21年
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征收土地税和土地租赁费,开放土地市场,允许土地买卖、转移、出租、抵押、交换、入股等;
3、现行土地管理机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地籍局,该局下设地籍司、信息分析司、土地监测标准化和检验司、土地评价和土地利用经济司、土地整理司等
新加坡
1、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有土地占80%,私人土地占20%;
中国大陆
1、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其表现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
2、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为:农地使用制、“四荒地”使用制、建设用地使用制、宅基地使用制
3、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基本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
4、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的演变:
(1)从短暂统一到多头分散管理阶段(1949——1986年)
2、为了发展公共、公益建设事业,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私有土地,采取强制性办法收归国有,然后分配给申请用地的主办单位使用;
3、为了发展公共、公益建设事业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需采取分配划拨和招标出让的办法提供土地;
4、新加坡土地管理机构主要为律政部土地局,其下设机构为土地割让署、土地征收署、国家土地管理与监督署以及综合服务署
(2)码头通常为15年,可续期15年
(3)汽车加油站用地为21年且不能续期
4、香港地区土地契约遵循“认地不认人”原则,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人也必须遵循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
5、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发展局、地政总署、土地注册处、土地审裁处、差饷物业估价署等
澳门
1、澳门对国有土地实行与香港类似的土地使用制,即土地批租制;
(2)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86——1998年):确定全国土地资源统一管理体质;决定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
(3)国土资源全面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98——2004年):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4)现行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阶段(2004年以后):国务院逐步建立起国家土地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