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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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诽谤”入刑视阈下大学生必备的
法律素养
如今社会正在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不少城乡居民都过上了小康生活,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交流的一大方式,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领人们快速得到社会各界新闻消息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反社会”“反祖国”“反人民”的舆论。从而“网络诽谤”这类现象也渐渐的步入我们的网络平台
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其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什么是网络诽谤?《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如果行
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
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我们呼吸着这个时代予以我们的空气,我们还拥有生养我们的父母在,我们还有一直维护着我们的祖国在,或许它还不那么伟大,不那么宏伟,不那么符合我们的心意,但他却一直在美国,日本,越南对我们发出一次次挑衅时,用进了全力保护我们。对于网络上无病呻吟的人们,我只想说:国家没有对不住你的地方,你若觉得这里的政策不适合你,这里的空气会让你窒息,你可以离开,祖国并没有阻止你去国外,你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的走出去,何必带着你的不满,去让别人感受你的那一份虚伪。肆意的在网络上传播你以为的合理方式,倘若你的方式是对的,为何不用正当的途径去发表?因为你自己知道,这种无稽之谈只会哗众取宠。
周小平先生的《请不要辜负这个时代》中有说到,那些清明事理的人,我们无须和他们说这些,而那些不分青红皂白的人,和他们说了为没有用。然而我却觉得,人之初,性本善。对于知错能改的人,我们能对其的悔过予以原谅,并且倡导他们去传播新鲜而富有朝气的思想。当他们明白这个世界有他们的容身之所,他们有祖国温暖的怀抱,想必,只要有一颗赤子之心的人,会回过头来,不再辜负这个时代。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诽谤都是“暗箭伤人”。最近网络曝光地方官员的两起事件均有了官方结论——对人大代表举报阜新市政法委副书记于洋聚众吸毒淫乱事件,官方的说法为这是一起诬告诽
谤,举报者已被刑拘;对网友发帖爆阿荣旗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公款购百万元豪车事件,官方回应此事是网络诽谤。
很显然,官员频遭“网络诽谤”,作为一种现象也需要引得深思。
首先,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某些地方的干群关系不协调。相关信息在网上发布后,很少有网友怀疑事件的真实性,绝大多数网友对被披露的事件坚信不疑,并迅速展开讨论,有的网友甚至使用“人肉搜索”,挖掘当事官员的更多问题。这反映了人们对某些官员的廉洁自律缺乏信任,对官员腐败问题宁肯信其有。官员廉洁与否,是影响干群关系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防止官员被诽谤事件发生,从根本上说,还要请一些干部自爱,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其次,这说明一些地方在应对此类事件时做法值得商榷。网上发帖曝光官员腐败问题,官方通过舆情监测很快就会发现,网友也希望官方尽快做出权威回应。这时,如果处置不当,局面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一方面,在没有正式回应前,官方不应用强行删帖的办法来回避问题,因为这样反而会引起网友怀疑;另一方面,官方也不应采用“正在调查”、“与事实不符”等简单表态进行回应,因为这样也无法解除网友疑惑。只有真诚负责的彻查和回应,才能尽快平息质疑。
用事实说话,是解决官员被网络“诽谤”问题的最好办法。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监督批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众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利于防范权力专横、恣意和腐败。8位农民在村内散发传单,以公开的方式批评村干部、举报村支书,是行使公民
权利,即便方法不妥也谈不上“诽谤”。
8位农民揭露的问题其实并非无根无据:村委会决定对过往车辆收费,本来就属于非法;车辆收费的收入和开支账目不公开,甚至随意支配,更有违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的规定,村民对之进行批评,即便措辞过激一些,又怎能归之“诬告”?
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可以公诉,但前提是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8位农民不过在村里散发传单,即便措辞过激,其传播范围也只限于村内,远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当地公检法机关迫不及待地采取公诉的方式予以惩治,显然于法无据。
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权力;即便是罪犯,人格尊严也一样受法律的保护。沁阳市公安机关将8位农民在两处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示众”,在每人脖子挂上写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不但涉嫌侵犯公民权利,侮辱公民人格尊严,而且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
毫无疑问,因举报村支书就抓起来公示,以诽谤罪判刑,是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非法行为。联想到此前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捕“负面报道”记者,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内蒙古吴保全被两度捉拿……让人不由得心生一忧:如果听任“诽谤罪”继续“流行”下去,下一个被以“诽谤罪”、“诬告罪”打入牢狱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