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艺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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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艺术的保护
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因此我过存在大量丰富的民间艺术。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所来源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和文化象征。与其他作品不同,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个或几个民族或种族等群体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文化现象,具有主体的群体性、时间的延续性、形式的多样性、浓厚的地域性、保护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但是我国滥用民间艺术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研究对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字:民间艺术滥用法律保护
一、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一种全球通行的、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所正面临着且无法回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所带来的困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发端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本可以依靠这些原滋原味的文化创造很多财富,却因科技力量将为落后而无力支配和利用这些民间艺术资源。而大量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悠久的历史,它们以采风为名进入发展中国家,采集资源,利用他们手中的掌握的先进技术进行拍摄,制作影视剧作品等,最终借助大众媒体向公众进行传播,赚取大量财富。在此过程中,商业利益的追逐者大多根据自己的好恶进行改造,由此,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无偿取材,并且破坏其本来面目,严重损坏其民族特性。举例来看,1998年6月在美国首映的动画片《花木兰》就是无偿取材于我国古代文学作品《木兰辞》,赚取了无数票房。然而,美国的《花木兰》主要表现的是爱情,把国家放到其次,强调的是个人,这与美国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分不开。中国的《花木兰》是赞扬女子也能像男儿一样,驰骋沙场,保家卫国的。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这是中国传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反映。中国和美国《花木兰》的不同从根本上说是两国在政治文化方面差异的反映。这不能不说也是文化侵略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从民族的价值观发展来讲,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形势异常严峻。
目前为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仍未承认其有著作权,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而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
二、民间艺术保护的独特性
首先,一般著作权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或确定的某一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开始时可能为某一个人创造,但到现代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沉
淀、传承,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或是是某一民族全体,一般不为个人。
其次,在保护对象方面,一般作品保护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语文著作、音乐著作等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大多数情况下,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即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者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最后,在保护方式这点上,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法律等手段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保护。笔者认为,更有力的保护方式不仅应该将此两种方式相结合,并且要健全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全面保护。
三、我国保护民间艺术的立法进程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重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早在1992年国家版权局就开始着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1996年,形成了该保护条例的第一稿,此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复杂,创作时间难于确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呈现特殊性,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保护依然是一片空白。
1998年以来,相关部门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该草案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但其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面过于原则,仅仅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无固定保护期限、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要表明来源和维权起诉的主体。首先,该草案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而在没有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的情况下,如何维护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仅规定了表明来源权,对其他人身权,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利并没有规定,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没有确立相对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另外,在民间文学艺术具体的保护方式及可行的保护途径方面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具体实施依据的《民
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亦处于制定当中。
四、我国应该如何保护民间艺术
(一):国际化与本土化要统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时,授权国务院通过单独立法对其保护,这正是考虑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国际保护情况,需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途径选择进行多方面考虑。
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要立足国情,同时关注国际发展大势。作为民间文学艺术非常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然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不允许随意对其进行歪曲和篡改;但又要考虑国际社会的保护态度,如果本国的保护机制不能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衔接,就不能防止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被其他国家,特别是对民间文化保护不周的发达国家无偿歪曲和篡改,使这种保护体系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又要看到发达国家反对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版权法保护,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版权保护会动摇版权保护基础的现实。因此,为了避开用版权法来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造成冲突,可以考虑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
(二)保护方式要灵活
民族文学艺术重在维护、交流和发展。因此,要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不至于限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交流和发展,使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源远流长,这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如果法律保护阻碍、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则违背立法的初衷。但是,对于大量不具备作品表达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由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使其无法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文学失去了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
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保护其表现形式。在保护其表现形式时,既不能阻碍其交流和发展,又不能使其在利用过程中被恶意歪曲和篡改。
(三)保护力度不宜过高
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有人主张进行专门立法,单独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从全方位的角度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进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