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承担着各种起重、运输任务,在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巨大的体积、重量和高风险性,管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和监管难度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执行力,各国纷纷建立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意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提高整个施工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管理水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能够迫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从而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登记制度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化了企业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建立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施工现场上的起重机械的数量、类型、技术参数等信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
一旦发现问题,管理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从而避免一些潜在的事故风险。
3. 促进安全生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测标准,从源头上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
同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也规定了机械的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限制了老旧机械的使用,有效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机械备案登记、技术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 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通过登记获取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械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技术参数等,以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和联系方式等。
登记制度可以全面了解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情况,为建筑施工的监管提供有效的依据。
2. 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规定了机械的技术要求,包括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局文件烟建质安[2009]22号转发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鲁建管发[200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登记范围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及将要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均实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内容(一)产权备案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市直企业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2、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3、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备案编号规则见附2)。
4、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登记部门负责发放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及备案铭牌,铭牌应按《实施细则》要求镶挂,备案证书及铭牌的制作工作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
2、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实施细则》要求申报资料,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使用登记标签。
三、有关要求(一)办理备案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必须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起重机械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对于保障施工工作的安全与高效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提升施工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下文将从制度目的、登记内容、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和制度的效益等方面阐述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一、制度目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提高施工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通过登记制度,可以实时掌握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有效避免起重机械的滥用和过度使用,保障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维护。
同时,通过登记制度可以统计和分析起重机械的使用频率和故障情况,为后续的维修和保养提供依据,提升起重机械的使用寿命。
二、登记内容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起重机械的种类、型号、产地和购买时间;2.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员;3. 起重机械的使用地点和使用时间;4. 起重机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5. 起重机械的故障情况和维修记录;6. 起重机械的年度检验和评估情况;7. 起重机械的保养和维护情况。
三、登记范围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
无论是大型起重机械还是小型起重机械,都应当进行登记,确保起重机械的管理与监督。
同时,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也要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实行全程的监管和管理。
四、登记程序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的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起重机械的购买:在起重机械购买前,使用单位需要提前填写购买申请,说明需要购买的起重机械种类、型号和预算金额等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2. 起重机械的验收:起重机械购买后,使用单位需要进行起重机械的验收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品质、性能和配件等,确保起重机械符合施工要求。
3. 起重机械的登记:将购买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进行登记,包括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和责任人员等信息。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范文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日益增多,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起重机械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我们制定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登记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建筑工地、工厂、物流园区等。
三、登记内容1. 起重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格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要记录起重机械的注册证书编号、安装调试记录等。
2. 使用者信息登记表格中需记录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还要记录使用者的资质证书编号和工程承包范围。
3. 使用计划使用者需编制起重机械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安排等。
使用计划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在使用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4. 检验维护记录登记表格中需记录起重机械的检验和维护情况。
使用者需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将记录上报至管理部门备案。
5. 事故处理记录登记表格中需记录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处理情况。
使用者需及时报告事故,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写故障处理记录,以备后续审查。
四、登记流程1. 登记申请使用者在准备使用起重机械之前,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起重机械基本信息、使用者信息以及使用计划等。
2. 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并核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3. 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定期巡检和监督。
定期检查包括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 故障处理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者需及时报告,并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需做好记录,以备审查。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的使用,文明施工,便于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施工现场上已经使用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适用于施工现场上新购买或租赁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范围1、施工现场上的电动起重机、手动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2、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备案登记流程1、备案登记申请: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向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并将结论告知申请者。
3、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五、备案登记时限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
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备案证书管理1、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对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备案登记证书应随机机械一起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同时查验。
七、备案登记的作用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可以规范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质量;2、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3、备案登记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管理、监督的手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监管。
八、结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建筑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合理、规范的备案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筑质量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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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登记制度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型式检测报告;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
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
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
过 ;
4、1250kN.m(含1250kN.m)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
(二)施工升降机(包括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和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第九条规定且未经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四);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