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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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5月4日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 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 据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020年5月4日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2020年5月4日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020年5月4日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不同于证权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和票据权利不
可分离 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可自由转让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以票据记载的
内容为准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满足法定的格式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难点)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的种类
汇票(重点)
定义; 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权
支票 本票
重点掌握:票据的概念;汇票的概念;汇票的出票及其款式;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提示;汇票的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付款的有效要件(P268)
须是付款人的付款 必须是善意付款 必须于付款提示作出时付款
付款人付款效力:
付款人全部付款后, 票据上存在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即宣告消灭; 付款人部分付款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允许持票人拒绝部分付款;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一般不允许持票人拒绝部分付款.付款人付 款后应当收回票据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 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 面文件。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已在汇票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 一切汇票在遭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 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
①有条件的承兑,例如,付款人在承兑时注明必须以提交某种装 运单据为付款条件等;
②部分承兑,即只承兑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③对付款地点加以限制 ④对付款的时间加以限制
2020年5月4日
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以消灭汇票上的权利义务的票 据行为
承兑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除票据上另有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 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其他票据则须在付款提示作出前为承 兑提示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 1年内为承兑提示;其他的须作承兑提示的远期汇票则在付款提示 作出前为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英美法系国家:对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提示; 其他票据则于到期日前作出付款提示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 B又 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则C在请求付 款时,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
2020年5月4日
Bill of Exchange
受款人
Accepted payable at HSBC Bank, Smith, London
承兑和付款,如汇票的受票人拒绝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则被追 索。
2020年5月4日
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 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须行为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作付款提示; 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 作付款提示
无论是承兑提示或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或按票据 上的记载办理。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 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2) 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 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 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 主债务人的地位,他是本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 负到期偿付的义务,毋需办理承兑手续。
2020年5月4日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承 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 人等
2020年5月4日
票据的种类
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和支 票。
汇票与支票
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 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因此,汇票与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 受款人(payee)和付款人(drawee)。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和非转让背书 票据流通转让背书的有效要件: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票背面或与汇票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须为无条件的 背书须是对全部金额的背书
背书的效力: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汇票的债权人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获得
J.Smith
2020年5月4日
课堂作业
什么是票据?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关于提示付款的时间,日内瓦统一法公
约和英美法规定有何不同?
2020年5月4日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劵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 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 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 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 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 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 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2020年5月4日
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功能 - 票据的原始功能 信用功能 - 票据的核心功能 支付功能 - 票据的基础功能 结算功能 - 债务抵消功能
各国立法概况
编制体制的差异:英、 德、 奥地利、 瑞典、 中国 – 制定单行法规;法、 比、 日、 瑞士、 美 – 票据法作为商法或债务法典的组成部分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追索要求清偿的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费用
2020年5月4日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票据
主要特点: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受款人。 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后就成为该本票的付款人,自 负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像汇票那样由出票人委托 他人支付票据金额
2020年5月4日
பைடு நூலகம்
Cheque
2005-3-11 60-20-31
HSBC Bank Limited 1 Dorset Street London
Pay
Jemmy Brown
seven hundred and fifty pounds
or order $750
J.Smith
09835 602031 28416731
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定日付款或见票即付之汇票持有人在付款日 或其后2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
2020年5月4日
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到期付款的票据行为 有效承兑的要件
执票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必须有承兑人的签 名;签名应于汇票上作出;承兑在法定时间内作出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兑,是完全有效的。
支票与汇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区别, 主要是: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 银行为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2020年5月4日
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5月4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法律制度的差异: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 系
2020年5月4日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2020年5月4日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和对未记载 事项的认定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及地点 付款日期及地点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 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的为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020年5月4日
追索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 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 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2020年5月4日
票据法律关系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
是设定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票据担保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向从债务人追索的权 利
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为满足票据权利而付款或清偿的义务 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为票据债务人
2020年5月4日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 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部分
如果出票人仅仅是制成了汇票,但并未把它交 给受款人,那还不算是完成了出票行为,因为 这时他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使之不 产生票据的关系,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 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票据关系 才告成立。
To Vegetable Imports Ltd London
受票人
28
$500
London
January 6th 2005
Six months after date pay to our order the sum of five hundreds dollars, value received.
Paul Smith
for and on behalf of Richard Smith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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