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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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制度

为规范公司探亲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体条件

在本公司工作,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人事关系在本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两个夜晚和休息一个白天。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此外,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试用期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4)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年休假天数不足于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包括路程时间。

四、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间,按规定计发相应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公司负担。

五、往返路费报销标准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卧票标准报销,乘坐硬座的按火车硬卧票面补差报销;

乘飞机的参照同路段火车硬卧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不足部分公司不补;

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电车、轮渡、市内出租车的开支,由职工自理。

六、特别说明

原人事关系在总公司,因工作需要调到本公司任职的员工,仍按原有政策享受探亲假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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