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调整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

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地)

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新建机场。

(三)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