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通导设备技术管理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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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船舶通导设备技术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通信导航设备是完成信息传递,保证航行安全,实施海上救助、航行自动化的重要工具。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管理工作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统一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船舶装备的通信导航设备在选型、订购、使用、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有关要求。

1.2.1 本规程第四章(通信导航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修理)规定了船舶有关人员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2 本规程第五章(通导设备的技术管理)规定了(陆地)主管人员(部门)在设备选型、订购、安装、修理、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规程主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及GB6551《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JT/T8100.1-32《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等有关标准,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第十四篇(航行设备)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1.4 本规程对船舶设备的管辖范围是:

1.4.1 通信设备:中高频收发信机、气象传真接收机、甚高频无线电话、船舶地球站、增强群呼接收机、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数字选择性呼叫设备、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双向无线电话。

1.4.2 无线电导航设备:航海雷达、阿帕、雷达应答器、全球定位系统、综合导航系统、电子海图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航行数据记录仪。

1.4.3 电航仪器:陀螺罗经、磁罗经、测深仪、计程仪。

1.4.4其它设备:船令广播设备,备用电源。

2 中远船舶通信导航设备配备标准

2. GMDSS船舶导航设备配备标准

3. 船舶有关人员职责

3.1 船长全面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协调无线电员、驾驶人员(二副)、电机员的有关工作。

船长应了解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状况,该设备修理后,应认真负责地签署工程单据。

3.2无线电员具体负责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并负责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管理、修理,同时督促或帮助使用人员正确使用与维护。

3.3 二副具体负责电航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修理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4 电机员具体负责通导设备变流机组的维护与修理。

3.5 值班驾驶员具体负责安装在驾驶台内的通导设备有关航行安全资料信息的处理。

4.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修理

4.1 设备的使用管理

4.1.1 船长、无线电员、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4.1.2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操作步骤正确使用各种通信导航设备。要熟悉设备遇险报警的操作程序,防止误报警。一旦发生误报警,要按照《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处理方法及时消除误报警的影响。

4.1.3 根据本船设备及操作说明书,制定各种通导设备的基本操作程序,含遇险、遇险转发操作和常规操作程序,并张贴于相关设备旁。

4.1.4对各种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无线电员(或者是普通操作员)应根据《中远船舶通信工作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要求认真准确地将使用情况记录在船舶无线电日志中。

4.1.5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故障,使用人员应将故障发生的时间、故障现象、注意事项等及时向船长报告,并详细记录在相应日志中。

4.1.6 通导设备安装或更新后,无线电员或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的二副应及时更改设备核定表(见附表一),并报主管部门。

4.1.7各种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登记簿要列册永久保管,并在交接班时交代清

楚。

4.2 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的检查

4.2.1 该项检查由船舶无线电员和二副按各自分工范围分别完成。该项检查应每往返长航次或短航次每季度完成一次。

4.2.2 对通信导航设备逐一开机调试、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将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中(见附表二),报通导主管部门。

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通信导航设备适航要求的有关规定,即使下列主要设备发生故障,船舶不得借口设备故障突发、在港未能修复、加装(更新)未完全装好等理由而推迟开航、拒绝开航或任意改变航线靠港修理:

1. 当电罗经故障,磁罗经工作正常时;

2. 一台雷达故障,另一台雷达可以工作时;

3. GPS设备发生故障时;

4. 卫通C站发生故障,MF/HF发信机设备工作正常时;

5. 卫通A站发生故障时;

主管部门应密切注意该船动态,想方设法在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时安排修理。

4.3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的标识

4.3.1 关键设备主要指:GMDSS设备、EPIRB、TWOWAY、SART、ARPA/雷达、电罗经、磁罗经等。

4.3.2 无线电员和二副,负责对通导设备的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标识、维护和定期测试。

4.3.3为便于船舶人员识别危险,在操作时引起重视,防止因误操作造成报警,无线电员和二副应对所管辖的通导关键设备进行标识。例如:“注意、小心操作”、“报警设备,严禁误操作”;室外发射天线处“高压危险”等。

4.4 设备维护

4.4.1 一般要求

4.4.1.1 该项工作由船舶无线电员、驾驶员、电机员按其分工范围分别完成。各种通信导航设备的

维护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和维护程序进行。

4.4.1.2 通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监督船舶通导设备的维护,并处理船舶在维护中出现的问题,为船舶通导技术、备件等提供岸上支持。

4.4.1.3 通导设备维护以预防检修为主,维护计划的周期可分为年度、航次(季度)、月度、每周及每天等制定。

4.4.1.4 船舶通导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执行本规程4.4设备维护所规定的标准,并每航次将维护保养的设备及完成情况,经船长审核签字后报通导主管部门。

4.4.1.5 船长对通导设备维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通导主管部门报告,并附可能造成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原因。通导主管部门对其原因应认真分析,提出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必要的修理或提供备件等方面的支持。

4.4.1.6 设备主管人员应将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在《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簿》中。

4.4.1.7 在维护设备之前,具体负责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设备说明书,熟悉有关技术要求,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以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4.2 日常维护

4.4.2.1 保持通导设备清洁及处于良好的环境,注意保持干燥,避免腐蚀生锈。

4.4.2.2 保持通导设备各旋钮、按键、开关完整牢固,指位正确,灵活正常。各插头、插座、接插件、电脑终端等接线完整,工作正常。

4.4.2.3海上航行时,要加强对船舶各种应急设备的检查。该项工作由船舶无线电员和驾驶员按其分工范围分别完成,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按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项目如下:

1.MF/HF DSC和VHF DSC设备每天自测试验一次。

2.蓄电瓶组每天检查一次,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MF/HF DSC 和VHF DSC 每周与岸台测试呼叫一次。在遇险频率进行DSC测试(RQ及BQ请求)自动应答呼叫时,要特别注意其设备所要求的呼叫格式。一般格式规定如下:

FORMAT: INDIVIDUAL

CATEGORY:SAFETY

PART NO:004123100(测试岸台的ID码)

TELECOM1:TEST

TELECOM2:NO INFORMATION

WORK T/R:NONE/NONE

EOS: ACK RQ

4.卫通C站每月通信试验或PV 、LINK测试一次。 PV、LINK测试时一定要按照技术说明的要求进行操作,防止误报警。

5.双向无线电话每月通信试验一次,注意锂电池的有效期(备用电池不能拆封;试验可使用换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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