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_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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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9.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 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0.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 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投资永续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 业所得税政策。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本表享受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居居民企民业企之业间之的间股息的、股红息利、等红权益利性等投权资益收性益优投惠资的收纳益税优人填惠报明。细表 (A107011)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以下文件填报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 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2)《财政来自百度文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 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创新企业CDR股息红利所得优惠政策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新增
新增 新增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1.新增附列资料 (1)增加第9行“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 “(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增加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 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3)增加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 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新增填报说明 第3列“投资性质”增加两项,分别为“(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2020年2月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系列
目
录
contents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2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一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1.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的投资。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 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 资收益。
1 表单目基本录情况概述
CONTENTS
二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新
(1)直接投资 (2)股票投资(不含H股) (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 资) (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 资) (5)创新企业CDR(新增) (6)永续债(新增)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4)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5)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6)该优惠事项为预缴即可享受事项。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①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②购买、转让国债的相关资料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③应收利息(投 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④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9.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 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0.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 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投资永续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 业所得税政策。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本表享受符符合合条条件件的的居居民企民业企之业间之的间股息的、股红息利、等红权益利性等投权资益收性益优投惠资的收纳益税优人填惠报明。细表 (A107011)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以下文件填报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 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
2)《财政来自百度文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 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创新企业CDR股息红利所得优惠政策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新增
新增 新增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1.新增附列资料 (1)增加第9行“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 “(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增加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 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3)增加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 次,第17列合计金额。 2.新增填报说明 第3列“投资性质”增加两项,分别为“(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2020年2月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系列
目
录
contents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2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一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和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1.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的投资。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 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 资收益。
1 表单目基本录情况概述
CONTENTS
二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
新
(1)直接投资 (2)股票投资(不含H股) (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 资) (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 资) (5)创新企业CDR(新增) (6)永续债(新增)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础知识
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是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4)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5)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6)该优惠事项为预缴即可享受事项。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①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②购买、转让国债的相关资料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③应收利息(投 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④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