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10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的微生物限度检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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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3.含豆豉、神曲等发酵原粉的制剂 (1)细菌数:每1g不得过100 000cfu;每1ml不得
过10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不得过500cfu;每1ml 不得过100cfu。 (3)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4)大肠菌群:每1g应小于100个;每1ml应小于 10个。
(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5.阴道、尿道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1ml或10cm2应小于1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梭菌、白色念珠菌:每1g、




1ml或10cm2不得检出。 6.直肠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不得过1000cfu;每1ml不得过1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或1ml不得过10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7.其他局部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1ml或10cm2不得检 出。
(二)药物制剂的微生物检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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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药物是 否污染或其 污染程度, 控制药品的 质量;
保证用药的 有效性和安 全性;
可作为衡量 药品生产全 过程卫生质 量的指标之 一。
(三)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内容
1.微生物总数检查
包括细菌数、真菌数及酵
母菌数检查。 2.控制菌检查 包括大肠埃希菌、沙门菌、铜 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及 梭菌的检查。 3.螨类检查 螨类不属于微生物,但从微生物 限度标准中规定“霉变、长螨者以不合格论” 来讲,习惯将螨类归在微生物限度检查范围内 。
(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Ⅳ、含动物组织(包括脏器提取物)及动物类原药材

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 剂 每10g或10ml还不得检出沙门菌。 Ⅴ、有兼用途径的制剂 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 Ⅵ、霉变、长螨者 以不合格论。 Ⅶ、中药提取物及辅料 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执行。
(四)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基本原则
(五)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技术要求
1.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 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防止再污染。 2.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 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 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 3.供试品检查时,如果使用了表面活性剂、中和剂或灭活 剂,应证明其有效性及对微生物无毒性。 4.细菌、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0~35℃;霉菌、酵母菌培养 温度为23~28℃。 5.检验结果以1g、1ml、10g、10ml或10cm2为单位报告 ,特殊品种可以最小包装单位报告。
项目10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药物分析教研室
主要内容

概 述
供试液的制备
三 四

菌种及培养基
方法的验证试验

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一、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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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定义
概念 系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 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
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 <符合规定> 微生物污染。 意义:
(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 途径和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以及中药的特殊性而制
订的。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中药
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
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
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
(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Ⅰ、制剂通则、品种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 Ⅱ、口服给药制剂 1.不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1)细菌数:每1g不得过1000cfu(菌落形成单位);每1ml不得过100cfu 。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或1ml不得过100cfu。 (3)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2.含药材原粉的制剂 (1)细菌数:每1g不得过10 000cfu(丸剂每1g不得过30 000cfu);每 1ml不得过5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或1ml不得过100cfu。 (3)大肠埃希菌:每1g或1ml不得检出。 (4)大肠菌群:每1g应小于100个;每1ml应小于10个。
(七)微生物限度标准
2.用于表皮或黏膜不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或10cm2不得过1000cfu;每1ml不得过100cfu
。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1ml或10cm2不得检 出。 3.用于表皮或黏膜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或10cm2不得过10 000cfu;每1ml不得过 1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1ml或10cm2不得检 出。 4.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 (1)细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0cfu。 (2)真菌和酵母菌数:每1g、1ml或10cm2不得过10cfu。 (3)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每1g、1ml或10cm2不得检 出。 (4)大肠埃希菌:鼻及呼吸道给药的制剂每1g、1ml或10cm2不得 检出
(六)抽样量和检验量
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量(g、ml或cm2)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供试品的检验量为 10g或10ml;膜剂为100cm2;贵重药品 、微量包装药品的检验量可以酌减。要求 检查沙门菌的供试品,其检验量应增加 20g或20ml(其中10g或10ml用于阳性 对照试验) 。 检验时,应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 取供试品,膜剂还不得少于4片。一般应 随机抽取不少于检验用量(两个以上最小 包装单位)的3倍量供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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