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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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管理办法
一、目的
对委托加工的产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确保委托加工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客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名或商标名销售而非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三、委托加工定义
是指由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加工,扬子江公司支付加工费的经营活动。或者由受托方按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组织原料实施加工,扬子江支付其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四、管理职责
(一)研究院为委托加工产品的技术责任部门。
(二)物资管理部负责委托加工供应商的选择。
(三)品保部负责确定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参与委托加工厂的实地考察和产品质量评价、通报。
五、程序和要求
(一)委外加工时机
在决定是否委外加工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1、本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时。
2、须利用本公司所没有的设备、技术时。
3、特殊零件无法购得,又不能自行加工时。
4、委外加工品质更好时。
5、委外加工成本更低时。
6、认为比本公司自行加工更有利时。
(二)需求提出
1、委外加工的决定、变更或中止,须由市场部将原因、目的、规格、计划数量、预算等,以书面方式呈部门主管核准后,转呈总经理裁示。
2、总经理核准后转物管部联络合作厂商或核定之合作厂商。
(三)厂商开发与调查
1、物管部参照《供方选择管理程序》规定,对合作厂商进行洽询工作。
2、由物管部、研究院、品保部、销售公司(含特种和轻客事业部)、财务部、制造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参照《供方评价程序》之规定,对合作厂商进行调查评核。品保、销售、研发、财务部门分别对其质量保证能力、供货能力及成本做出评价和测算。
3、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委托加工者生产技术水平在该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委托加工商的生产车间应符合行业通用技术要求,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必备的检测仪器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已通过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
(3)相关行业的营运许可证明。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信状况、行业地位、人力资源、产品、服务等。
(5)产品标准、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
(6)研发能力。
(7)服务水平。
(8)主要原材料
(9)工艺流程图
(10)供方调查表
以上要求全部满足后,才能正式批量供货。
4、经调查评估合格后,厂商将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5、除总经理特准外,不允许委托非合格厂商加工。
(四)询价、议价
合作厂家针对不同的合作方式进行报价,直至我司财务认可。财务核价,按照一事一议,一件一议方式进行价格核算:
1、我司提供材料,供方加工,按实际情况核算加工费。
2、供方自行购买材料,在不超过我司购买价的情况下经沟通降价后的利润双方平分,再按照实际核算加工费。
3、其他按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五)评审
物资管理部汇集委托加工厂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情况、成本核算及样品检测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评审,确定新产品、新业务的委托加工厂,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样品测试
对拟委托加工的产品由研究院的技术负责制定样品综合测试计划,品保部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要求审核测试计划后安排检测中心进行样品的检验,研究院技术负责人根据样品测试结果召集相关人员评审后作出委托产品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判定。同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委托加工单位、销售公司、品保部等相关部门及公司技术、质量、营销负责人,同时抄报公司总经理。
(七)品保部负责组织制定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标准包括质量要求(含内外包装材料的要求)、检测方法和验收规则。
(八)技术配置严格按我司技术标准及配置实施,对方提出任何(技术配置、采购路线)变更时需书面通报,后通过扬子江相关部门评审确定,下达正式确定函后,才可变更。
六、委外加工合同签订
(一)由物资管理部代表公司与合作厂商签订《委外加工合同》,合同应就下列事项作必要之约定:
1、委外加工产品及数量。
2、加工单价与总价。
3、交期。
4、品质要求及验收标准。
5、付款方式。
6、保密工作。
7、其他双方认为必须约束之事项。
(二)委外加工资料
合作厂商提出需求,扬子江提供相关生产所需的资料。
(三)验收工作
按照扬子江进货检验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和检验。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合作厂商培训
对合作厂商的培训应较零部件供应商更为深入,将合作厂商视同公司制造部之一个单位加以培训,主要内容有:
1、品质管理组织健全、规范与建立。
2、品质标准、品管方法、检测设备使用的训练。
3、观念培训、教导。
4、合作制程改善。
5、其他有益双方合作之事项。
(二)专利权
1、委外加工过程中,如包含有本公司保有的专利权时,仅对本公司的委外加工品同意其实施权利。
2、对厂商保有的专利权,包含于委外工程中,如与第三者发生纷争而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不论其属过失或故意,都应由合作厂商负责。
3、因委外加工而有新发明或新设计时,经协议后应以使双方均有利之方式,加以处理。
(三)保密
1、本公司不可将合作厂商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泄露,合作厂商亦不可将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泄露。
2、合作协议期满或合作解除后,亦不可违反(1)条之保密要求。
3、双方的责任者应将保密事项的重要性向相关人员传达,以确保保密工作之可靠性。
八、产品质量验收
要求委托生产厂随货将每批检测报告传至我公司品保部,品保部按委托加工产品的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照委托生产厂的检测报告对委托生产厂的产品质量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确认,合格入库,不合格的退货或降级接受。
九、定期的评审
物资管理部每年年底组织品保部、制造部、研究院等相关部门对委托加工厂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内容为产品质量、订单交付及时性、售后服务等,将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抄送生产厂家。
十、质量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