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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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信托 (1)

2.信托起源 (1)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

4.信托的优点 (2)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

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

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

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

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

11.什么是资金信托 (7)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

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

14.不动产资产信托 (10)

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10)

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11)

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12)

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3)

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13)

1. 什么是信托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2. 信托起源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间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

3.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并且其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都必须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到2011年为止,我国已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总共才56家,依据每个省批准一到二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则,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不会超过60家。

4. 信托的优点

信托投资机构通过与客户(委托人)签订信托协议,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权利和义务,由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所拥有的专业队伍和研究平台,作为受托人全权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运作。以专业化的运作为客户(委托人)提供增值理财服务。投资方向以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基金、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债券和货币市场为主。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和债券投资信托等。主要特点有:

1.专业管理、专家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大势的研究,充分发挥专业理财能力,合理配置信托资金的投向及比例,在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上实现平衡。

2.多元的投资组合:信托资金投向为上市公司流通A股、债券、基金等,在考虑资金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设计多元的投资组合,在不同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和调整。

3.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运用。

4.稳定的投资回报:经过信托投资公司专业的投资管理运作,可预期实现

高于同期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投资收益。

5. 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保护受益人利益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在未达信托目的之前,信托财产将是“封闭的财产”,一方面,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其对受益人的负债,更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二是信托受益权的优先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免于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这就是受益权的优先性。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享有申请撤销权、请求恢复原状权或请求赔偿权,享有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或申请解任权。按有关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受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一原则与现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原则是一致的,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6.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一般来讲,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种。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有时候同样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种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权限和信赖的程度并不一样。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为多人。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3.财产占有权不同。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7. 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产生,都是一方受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由他方承担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的行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归纳起来两者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合同主体及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体十分广泛,法律对受托人没有特别要求;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委托事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关系,其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而信托的实质是财产管理关系,信托事务仅限于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特定事务。

3.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偿的、从事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自双方当事人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为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即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以财产实际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

6.合同解除的规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随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权时,委托人中途可撤销信托,但为他益权时,委托人不能随时撤销,不能违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而终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与其他机构在资产管理市场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制度优势,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8. 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信托与监护同属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与监护人都具有控制管理他人财产的职能。信托方式可以应用于对未成年人、禁治产人的监护.这是一种“个人身后信托”,这里单指不办信托的监护本身与信托两者的比较,虽然监护人与受监护

人有类似受托人与受益人之处.信托的性质仍与监护有别。

1.受监护人类似信托受益人,但这种受益人是特指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行为能力有欠缺的人.如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的禁治产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挥霍浪费的人等等。

2.监护人类似信托受托人,但对监护人又有特别之要求。监护人的最大职责.在于保护和增进受监护人之利益,不只管理受监护人的财产.还应对受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负养育与治疗等责任。而信托受托人的主要职责,仅是对受益人的财产收益负责。

3.监护人是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居民组织以及生身父母等指定的一种代理人,对受监护入的财产有很大的管理与处分权.但是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他人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和经理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4.监护人通常由法院裁决指定或由受监护人的生身父母用遗嘱方式指定.而信托受托人通常由委托人本人意思指定。

9. 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投资信托指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信托」和「信托投资」是不同的,「信托投资」具有信托、投资及开发三项功能,对象为个人、团体、工商业界及政府机构,其信托的业务为以受托人的身分代信托人经营管理其金钱或财产,投资的业务有生产事业的投资及证券的投资,开发的业务有投资于开发工业区及投资于企业办公用房屋或国民住宅。而「投资信托」则仅为有价证券的投资而已,故投资信托为信托投资的一部份。

10. 什么是投资信托

指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信托」和「信托投资」是不同的,「信托投资」具有信托、投资及开发三项功能,对象为个人、团体、工商业界及政府机构,其信托的业务为以受托

人的身分代信托人经营管理其金钱或财产,投资的业务有生产事业的投资及证券的投资,开发的业务有投资于开发工业区及投资于企业办公用房屋或国民住宅。而「投资信托」则仅为有价证券的投资而已,故投资信托为信托投资的一部份。

11. 什么是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作为标的物,各方当事人以此建立资金信托关系,这种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称为“信托金”。信托金有以下特征:

1.信托金是一种间接运用的资金。即信托金运用要经过中介,信托金是所有者通过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运用的资金;

2.信托金在运动终止时应恢复原来的货币形态。资金信托的最主要目的是使资金增值,另外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使信托资金发挥融资职能,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

2. 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

3. 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

12. 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1.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

3.委托贷款;

4.委托投资;

5.信托投资。

13. 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信托资产在管理运用的过程中,在每个估值日表现为不同的资产类型,按照现有的住房补贴管理计划,每个估值日的资产类型有现金、银行存款、持有的已上市国债和企业债、未上市国债和企业债、上市的封闭型基金、未上市封闭型和开放式基金、国债回购、已中签的新股、上市股票等。

现就各种资产在估值日的估值进行说明:

1.持有的基金

1)已上市封闭型基金: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平均价

2)未上市封闭型基金:以实际买入成本计算;

3)已买入的处于封闭期内的开放式基金以实际买入成本计算;

4)已买入的可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前一日基金公布净值

2.持有未上市新股以成本价计算

实际发生成本=申购中签股×发行价

3.持有的上市股票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持有的股票数量(股)×估值日平均价

1)分红处理,在除息日

〖持有的股票数量(股)×估值日平均价〗+应收红利

2)除权处理,在除息日

持有的股票数量(股)×估值日平均价

4.持有的上市国债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持有的国债手数(1手为1000元面值)×平均价×10

5.持有的上市企业债券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平均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平均价估值。

持有的企业债券手数(1手为1000元面值)×平均价×10

6.持有的未上市国债及未上市企业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1)平价发行:

国债和企业债券的购入数量×发行价+购入债券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应记息天数/当年天数

2)溢价发行:

国债和企业债券的购入数量×发行价+购入债券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应记息天数/当年天数

3)折价发行

国债和企业债券的购入数量×发行价+购入债券票面价值×贴现率×应记息天数/当年天数

7.国债回购

1)拆出日

拆出本金+拆出本金×成交价(回购收益率%)/360

2)拆出日至到期日

前一日估值+拆出本金×成交价(回购收益率%)/360

回购交易的品种期限有3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

回购品种的期限是以工作日进行计算的,在回购中会遇到节假日,在计算时不考虑节假日因素,从拆出资金日开始连续计算,直到达到回购品种的期限天数。

8.银行存款

估值日存款余额+存款余额累计(从存款日或上一付息日至估值日)×年利率(2.07%)/360

付息日:每年的3.6、9、12月的21日为付息日。

以上8类资产加上估值日所有的现金即为估值日的信托资产总值。

受托人当日可提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为:

信托资产总值×(管理费、托管费率)1.5%/当年天数

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资产总值-当日提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

单位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单位数量

14. 不动产资产信托

不动产证券化商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不动产资产信托(Real Estate Asset Trust,简称REAT ),指的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移转其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或承销商公开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资金,并交给这些投资人(受益人)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它收益的权利。

承销商向投资人所募集的钱,再转交给不动产所有人。简言之,就是「先有不动产,才有钱」。REAT的受益凭证,主要以债权的方式,由证券化的发行机构支付本金与利息,属于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第二类为不动产投资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REIT ),指的是受托机构以公开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证券,募集一笔资金,再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等,也就是「先有钱,再投资不动产」的型式。 REIT主要以股权的方式发行,一般而言成立门坎较REAT高,类似封闭型基金,募集完成后将于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没有最低额度限制,投资人可以透过投资REIT来参与不动产市场。

15.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自去年7月间公布施行后,首宗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商品已于今年6月10日上柜交易,该证券化商品以嘉新公司所有万国商业大楼(IBM 大楼)作为标的,由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共发行44.1亿元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其中21.3亿元的优先顺位受益证券采公开发行,于柜台买卖中心(OTC)挂牌。目前另有多件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正在进行,可望于获得主管机关核准后,于下半年发行。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于国外已行之有年,属于资产担保证券融资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及功能为提供不动产拥有人传统融资管道以外的新的筹集资金的方

式,让拥有不动产资产的业主得以透过证券化直接自资本市场投资人取得资金,并降低所持有不动产的数量。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融资为一种较为复杂、困难度较高的筹资方式,因为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委托人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筹资,可能有以下优点:

1. 可能降低筹资成本,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虽然必须支付各项费用予参与各机构,但若证券化期间够长,且能锁定较低利率,亦即于市场利率较低时发行或交付受益证券,则委托人即可以较低成本(利率)取得长期(发行期间)稳定资金。

2.透过适当的证券化架构,委托人仍可以继续收取其不动产资产所产生部分收益,该不动产仍得列于法人委托人财务报表上,且委托人得以适当约定价格于发行期满后取回标的不动产。

3. 因不动产资产证券的评等与委托人本身评等并不相关,故信用评等不佳的委托人只要持有能产生稳定收入具有价值不动产,一样可以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管道向资本市场投资人募集资金。

4.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可以依不同不动产标的,不同的委托人(不动产之所有人)的需求而量身打造订做,以符合特殊标的或委托人特定需求。

一个完整的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参与的成员很多,主要有:主办顾问、委托人、受托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专业估价者、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等机构及证券承销商。其中,主办顾问负责整个证券化计划架构规划,协调其它各参与单位;委托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受托机构则负责受托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并募集或私募受益证券;不动产管理机构则由受托机构委任以负责管理或处分标的不动产;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分别提供进行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过程中所须各项法律及会计协助,并就该计划出具法律/会计(税务)意见,法律顾问亦必须协助受托机构准备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相关之各项文件,用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16.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目前,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一项支

柱产业,作为一项成本高、周期长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在房地产的开发、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均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房地产信托完全可以在流通和消费环节作为一项崭新的融资手段大有作为。

房地产信托指房地产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拥有者将该房地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信托公司在对该信托房地产进行租售或委托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经营,使投资者获取溢价或管理收益。由于房地产的这种信托方式,能够照顾到房地产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投资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并且在《信托法》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条件之下,其必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一经推出,必然会受到各方的欢迎。

17. 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就是一家致力于持有,并在大多数情况下经营那些收益型房地产(如公寓、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工业厂房和仓库)的公司。符合规定的REITs不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其资产构成、收入来源和收益分配均要符合一定的要求。REITs同其它信托产品一样,如果信托的收入分配给受益人的话,信托是不需要交税的。REITs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股东要对自己所得的分红按照自己的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美国目前资本利得税分两部分征收,增值部分的税率为20%,折旧部分为25%。例如,如果五年前以100万元购得某物业,5年后折旧20万元,账面价值为80万元,售得110万元。资本利得税=20%×(110-100)+25%×20=7万元。

对REITs的要求: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由长期持有的房地产组成;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公司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应分派给股东。

REITs的信托性:从给REITs的优惠和对REITs的要求上,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政府大力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运作、用其来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而又限制其垄断市场、防止其滥用经营收益、限制其干涉其它实体经营的目的。如果REITs 每年均有高比例现金分派,说明其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为即使利润可以造假,现金收入是无法造假的。严格的分派制度实际是对REITs经营的一种高明的监督,同时也可限制REITs滥用资金。信托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规范运作、和

成熟的金融基础设施。

REITs分为三种:权益型REITs、按揭型REITs、混合型REITs。

现在美国大约有300个REITs,它们的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大约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有一些REITs并没有上市,但通常所说的REITs 是指上市的。

18. 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能为房地产委托人提供可靠的融资渠道,促进房地产企业良性发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都不超过20%,而银行贷款又趋于紧缩状态,受房地产开发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房地产的销售或租赁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资金短缺是一个长期状态。因此,利用信托工具融通资金便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房地产信托化能够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为投资人提供一条稳定获利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股市欺诈接连不断、股指一厥不振,银行存款利率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大量的资金要寻找稳定的投资获利渠道,房地产信托化生逢其时,是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3.房地产信托化能够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信托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契机。从我国信托业发展所走过的20多年的历程来看,因为无法可依,信托业的定位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为了吸纳储金,曾屡次出现高息揽储等不规范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也招来了政府干预,一次次整顿的结果,信托业的“可经营范围”越来越窄,业务量也越来越少。随着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实施,给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在百废待兴的状态下,对信托业而言,进行房地产信托不失为一项崭新的、现实的、强有力的突破口。

19. 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对信托公司而言,房地产信托的主要收益有管理收益、交易收益、处分收益、发行-再发行收益和重组收益。

1.管理收益。管理收益是指信托公司在对信托房产进行经营管理所获得的总收益中,按事先约定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管理报酬或固定信托管理报酬。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也符合现代管理的基本规律。

2.交易收益。根据信托房产发行方式的不同,房地产信托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无论哪种发行方式,房地产一经信托,就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而在客观上,就必然存在信托房地产权益的转让,而根据国外的惯例,为加强监管,房产权益的转让一般必须在信托公司公开登记进行,因而,在投资者进行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也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

3.处分收益。处分收益是指信托公司在对信托房产销售、转让或收购兼并及资产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中,按事先约定的一定比例给信托公司提取的报酬。

4.发行-再发行收益。发行市场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信托化进程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功能领域,在发行和再发行过程中,信托公司通过在委托人和投资者之间充当中介人,获得发行和再发行的溢价收益。根据房地产信托的性质,对信托房产,除在初次公开发行时需要进行一次净值评估之外,每隔一定的时间,都必须对信托房地产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的结果既可作为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的衡量标准,也可以作为房产投资者确定交易价格的参照标准。对于定期评估的溢价部分,信托公司也可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收益。

学习资料--信托知识讲座(一)概要

信托知识讲座 1、什么叫信托?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金融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正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省时、省心。 2、信托产品分类 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①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②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③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④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⑤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3、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

4、固定收益类信托是否真的保本并保证收益?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固定收益信托没有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但是,固定收益信托产品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使投资风险降为最低。 5、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6、固定收益信托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 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7、什么是受托人? 指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 8、什么是担保人?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 9、什么是抵押、质押? 担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 10、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如何? 固定收益信托购买门槛和阳光私募类似,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

信托知识题目

信托知识题目30题 单选题(22题): 1、信托的流动性体现在可以。【D】 A.提前赎回; B.赠与; C.信托定投; D.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 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A】 A.0.1%; B.0.2%; C.0.5%; D.1%; 3、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能超过份?【C】 A.50; B.100; C.200; D.300; 4、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进行营销宣传。【C】 A. 报刊; B. 电视; C. Email; D. 广播; 5、信托产品属于类型?【D】 A.保本保收益; B.保本浮动收益; C.非保证收益; D. 非保证本金; 6、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履行什么责任?【A】 A.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B.诚实、忠诚、尽职、专业; C.诚实、激情、团队、价值; D.诚实守信、业绩向导、客户至上、感恩回报; 7、信托受益人可以是?【D】 A.自然人; B.法人; C.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D.以上全都可以是; 8.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9.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家庭总资产要求是?【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10.关于信托资金的变现,一般情况下:【A】 A.不可提前支取; B.可全额提前支取; C.可部分提前支取; D.可提前支取收益; 11.信托业务主要文件不包括:【D】 A.信托合同; B.信托计划书; C.信托财产管理、运营风险声明书; D.风险承受 能力测试问卷; 12.信托产品一般的投资期限是:【D】 A.1-6个月; B.3-6个月; C.6-12个月; D.12个月以上;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信托的法律基础及其实务运用 一、信托的法律含义及其创新价值 (一)信托的法定含义 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二条) 结论: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人、受益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的信托实例:安排亲属利益的本金与收益分离信托 (二)信托的制度特点及其实务价值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 实务价值:免责性 ● 实例:保护信托 2、信托利益的契约性 ● 实务价值:灵活性 ● 实例:分层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 3、信托财产独立性 1 ● 实务价值:安全性 ● 实例:证券化信托和年金信托 4、信托管理连续性 ● 实务价值:长期性 ● 实例:长期财产规划和隔代信托 结论:信托的灵活性使其利用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 (三)信托的制度价值及其历史演变 1、独特的财产转移制度:与赠与、继承、买卖的区别 2、独特的财产受理制度:与代理、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区别 3、信托的现代发展动向 (1)信托的积极化 (2)信托的大众化 (3)信托的营业化 (4)信托的金融化 附:中国信托立法的背景 二、信托业的法律调整与实践 (一)实务上信托业的类型 1、信托综合店:信托公司 (1)信托公司经营定位的历史演变 (2)综合店的法律地位 2

2、信托专营店 (1)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 (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及人民币理财计划管理人(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受理计划管理人 (4)其他机构 (二)信托公司的法规调整:“新政”与“旧规”比较 1、机构管理方面 (1)机构名称:从”信托投资公司”到“信托公司” (2)分类资本管理 ● 被动类公司:1亿元 ● 主动类公司:3亿元 ● 证券化业务:5亿元 ● 保险资金受托业务:12亿元 问题与困惑:资本金的作用 (3)净资本管理 (4)分支机构:从“禁止”到“放开” 2、固有业务方面 (1)资金运用方式:贷款、同业拆放、投资。对投资的特别限制:●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 ● 金融产品投资 ● 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3 ● 实业投资 问题与困惑:私人股权投资的理解 (2)负债与担保 ● 不得负债:公允许同业拆入,比例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对外担保:从原净资产的100%下调为20%。 (3)关联交易 “旧规”允许关联交易,“新政”只允许正向关联交易,禁止逆向关联交易: ●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本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3、信托业务方面:集合信托计划 (1)投资者合格化:合格投资者 ● 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 有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合格自然人的人数限制:原始投资与后续转让 (2)交易结构基金化 ● 自益信托 ● 信托单位 ● 强制保管 ● 受益人大会

保险基础知识-总结的很详细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保险概述 一、简述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

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与社会保险相对应,商业保险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

【强烈推荐】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基础知识汇总

精品文档 信托基础知识 目录 1.什么是信托 (1) 2.信托起源 (1)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 4.信托的优点 (2)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 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 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 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 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

11.什么是资金信托.......................................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 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 14.不动产资产信托...................................... 10 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10 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11 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12 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3 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13 1. 什么是信托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 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 (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 (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

信托业务基本知识

信托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引语 目前信托财产总规模已突破7万亿,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已经成为国内 金融行业的重要力量,并呈现更加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趋势。信托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市场的生力军。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等信托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信托基金、主动管理型信托等受到关注。 信托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 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 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 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 信托财产。 ②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基本知识

一、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二、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1、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三、租赁信托 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标准信托基础知识客户版

信托知识
1、什么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 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 产。
2、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 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
3、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 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4、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多为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目前年化收益类多在 8%-12%。 信托产品作为高端理财产品, 收益高、 稳定性好, 是信托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 优 点是:低风险,收益较高,投资领域广泛,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个领域; 缺点是:1、 门槛较高,100万起步;2、期限一般为1-2年,期间变现能力差。 信托产品风险很低,但是 不保证不会损失本金。但信托在我国成立20多年,所有产品均实现本金与收益的兑现。
5、信托认购流程
(1) 委托人应充分阅读和理解本信托,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详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 书》 、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合同》 。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 《信托合同》 、 《合格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 表》 ,并填写委托人调查问卷。 (3) 委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的缴款日期向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划款。 (4) 签订信托合同时,认购人应提供: 自然人:认购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认购资金付 款证明;如需经办人代办,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均
高级财富管理师 赵珀 内部资料,最终解释权归大唐财富所有 1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 目录 1.什么是信托 (1) 2.信托起源 (1) 3.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2) 4.信托的优点 (2) 5.信托对受益人利益有保障 (3) 6.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3) 7.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4) 8.信托与监护的区别 (5) 9.投资信托与信托投资 (6) 10.什么是投资信托 (6) 11.什么是资金信托 (7) 12.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7) 13.信托净值计算方法 (8) 14.不动产资产信托 (10) 15.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的优点 (10) 16.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11) 17.房地产投资信托简介 (12) 18.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3) 19.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收益 (13)

1. 什么是信托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2. 信托起源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间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法规考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 年4 月28 日; B、2000 年10 月1 日; C、2001 年4 月28 日; D、2001 年 10 月1 日; 2.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C )。 A.委托;B.金钱;C.信任;D.股权 3、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D)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A.国务院;B.中国银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 4.受益人是由( D )指定的。 A.受托人;B.信托财产的保管人;C.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D.委托人 5.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C )处置权。 A.绝对拥有B.相对拥有C.不再拥有D.以上均不对 6.信托业务中,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风险由(A )负责。 A.委托人和受益人B.委托人和受托人C.受托人和受益人D.受托人和担保人 7、受益人自(C)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A、自签订信托合同之日; B、自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之日; C、自信托生效之日; D、自信托终止之日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监会; D、国务院 9、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其最低注册资金为(C)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0、我国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B)元人民币。 A、1 亿元; B、2 亿元、 C、3 亿元; D、5 亿元 11、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D) A、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100%; B、净资产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产不得低于净资本的40%; C、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4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100%; D、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最新版 1.什么是信托?现在规模有多大? 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协会公布的2014第二季度的统计数据,信托规模已达12.48万亿。 2.什么叫投资信托? 投资信托也叫投资基金,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都能在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不同的减少投资风险。 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3.什么是银信合作产品? 近几年,银行与信托公司时常合作推出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有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中,不少就是信托类理财产品。 但在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与在信托公司直接购买有不同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投资门槛。 银行类信托理财产品没有信托投资200份的数额限制,起价一般在5万元左右。而直接在信托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动辄需几十万元,从20万元、30万元到50万元、100万元不等。 其次,银行类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往往比不过信托公司的。因为银行是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然后再拆分卖给个人投资者,收益自然会打折扣。 4.何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就是信托财产。 5.什么是股权投资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多出现于有限合伙,风险较高) 6.何谓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7.什么是信托受益权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所谓受益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出资受让原信托受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从而取得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信托?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信托”是个新词,进入人们的视野不过二三十年。大家对信托的了解,更多的是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开始的,习惯于将它与银行、保险、证券等相提并论。 实际上“信托”这个词,在不同的情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一是信托法律制度,这是从法律层面来理解信托,这也是信托本来的含义。二是信托公司,指的是经营营业信托、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是运用信托法律关系开展业务的机构。三是信托产品,即信托受益权、信托单位,指向具体的金融品种。四是信托业务,即信托项目(集合性的,又称信托计划),指的是业务形态、商业模式。 二、信托的概念 在信托的多种含义中,最根本的起点是信托法律制度。法学家认为,信托制度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一般认为,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其演化过程涉及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这里我们只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在中世纪的早期,英国实施土地保有制,土地的保有人不能随意处分土地权益。例如:保有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遗赠土地,

只能由其长子继承;禁止对教会捐赠土地;在发生继承时要征收继承金;在保有人去世而继承人未成年时,领主要行使监护权。 为了规避这些限制和负担,人们发明了用益制。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虽然保有人不能通过遗嘱来安排土地的归属,但在世时是可以转让土地的。于是,保有人发明了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将土地移转给他信任的人(受托人);另一方面,约定这个转让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受托人虽然得到了土地,但只是代为管理,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例如受益人长大成人时,要向受益人转移土地这种让受托人代为持有土地的做法,在英国普通法看来,就是完整的转让。受托人就是土地的所有人,能够对土地进行完整的处分。但事实上,受托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他是为了受益人而持有土地的。通过这种安排,土地上的转让限制和负担被规避了:土地收益可以被转移给不能继承土地的人;也可以被转移给教会和未成年人;委托人死亡时,因为继承没有发生,原本应该交纳的继承金也不用交纳了。 然而,这种方式也面临一个显而易见的风险:受托人可能背信弃义,将土地据为己有,而不是按照约定交给受益人。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在当时,英国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制度,这是英国法律制度的特色。为了弥补普通法刻板、教条的缺陷,英国人创设了衡平法。英国的普通法忽略了“为受益人利益而转移”这一约定,认为受托人就是完全的所有人(这使用益制得以规避法律限制),但衡平法承认受益人的利益,在受托人违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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